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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办公楼租赁合同.doc

1、房 产 租 赁 合 同出租方: 承租方: 身份证/护照号码: 身份证号码:电话: 电 话: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出租方与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租约,条文分述于后,双方自愿遵守执行。第一条:房屋状况 出租方同意出租,承租方愿意承租座落在深圳市南山区(以下简称“出租房屋”),该房屋共计租建筑面积为 1232.00平方米(包括公共面积的分摊)(参见附件平面图所示)。房屋的状况为空置。承租方同意并接受该房屋的现状。第二条:租期和租约的终止 1.本租约的租期伍年,即从 2011 年 3 月 3 日 起至 2016 年 2月28日止(

2、其中2011年3月3日至2011年5月3日为免租装修期,但承租方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该费现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1.50元.)。(2)本租约的租期届满后, 承租方如需继续租用出租房屋的,经出租方同意,可以继续租用,但要提前一个月内提出书面要求,以便双方尽早就续约的条款和条件达成协议。在与其他租户同等条件下, 承租方有优先租用权。如届时双方未能就续租达成协议,则承租方需在本租约约定租期届满之日清场,并结清费用、办理迁离和合同终止手续。2. 本租约有效期内,出租人需转让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出租房屋转让他人的,出租人应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租约。 3本租约有效期内

3、,承租方如提前退租时,则其无权向出租方要求退还租赁保证金。第三条: 租金本租约约定的租期内,每年费用和月租金详例如下:1. 承租方承租该物业第一年和第二年的租金单价为每月:¥58.00/平方米,总价为每月人民币¥71,456.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壹仟肆佰伍拾陆元整)。2. 第三年至第五年的租金单价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本合同终止。3.上述租金已包括了房产税、出租房屋所用土地使用费、房屋租赁管理费,印花税等,但不包括物业管理费及使用费用如水、电、电话费等。第四条: 租赁保证金 本租约一经双方签订盖章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付清房屋的租赁保证金,相当于第一和第二年租

4、赁期内两个月的月租金,人民币¥142,912.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玖佰壹拾贰元整)。此保证金将作为承租方切实按照本租约约定的条款履行及遵守自己义务的保证。在本租约期满时,如承租方没有违反本租约条款,则待承租方结清费用并办理了退房手续后,出租方于十四日内将该保证金不计利息退回承租方,但因承租方违反本租约条款而令出租方遭受损失的,出租方可从保证金中扣减相等损失的费用,损失部分的估价可通过物业公司或具有估价资质的相关单位评定。 第五条: 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支付方式1. 承租方在签订本租约后,需与出租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房屋管理公约,并办理进场手续。2. 物业管理费现为每月1.50元/

5、平方米, 承租方每月直接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并按房屋管理公约分摊电梯和公用电费。3. 承租方根据行业需要自行向招商供电申请用电,并按招商供电的规定缴纳电费。4. 承租方需按管理公约,每月按时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水费。 第六条: 付款办法1本租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承租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2当月的十号前承租方必须付清当月的租金。租金支付方法:可通过银行转帐到出租人指定的帐户上(如下)。出租人方收款人:开户行: 人民币帐号: 通过银行转帐后承租人须将转帐单告知出租人,出租人将不向承租人发送租金付款通知书。3. 出租方收到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后,应向承租方开具收据;出租方在收到承租

6、方支付的月租金后,应向承租方开具正式税务发票。 第七条: 逾期支付的违约金 如承租方逾期未付与本租约有关的租金,则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收取逾期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的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月租金总额的0.3%。 第八条: 房屋用途及注意事项 1. 本出租房屋可用于 厂房 用途。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用途,亦不得将房屋分租、转租给第三人或交由第三人使用,否则一经发现,出租人有权单方书面通知承租人终止本租约,收回该房屋,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承租人负责。同时承租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办理与其营业有关的许可、批准或证照等相关手续,并保证其营业活动的合法性,同时应对其使用承租区域的行为及利用

7、承租区域进行的一切经营行为负责。如承租人未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皆由承租人承担。 2. 承租方保证不在出租房屋周围等公共地方搭建违章建筑,否则,出租人有权收回出租房屋,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3. 出租方保证出租房屋能够作上述用途使用,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承租方自行装修部分应另报有关方面批准)。4. 出租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5. 承租方保证在出租房屋的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禁止承租方利用承租区域从事非法及违法活动。第九条: 房屋的交接和维修 1. 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房屋为空房,承租方可自行装修,但

8、应报出租方审批,并在装修过程中服从出租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合理指导。本租约终止时,承租方应当按时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或其内部设施完好无损,同时结清应当由承租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费、水费和通讯费等)。 2. 承租方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如出租房屋本体(承租方自行装修、改造和安装的除外)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出租方应于接到承租方通知后三日内进行维修(特殊情况或大型维修的情形除外),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有责任和义务保养、保护和维护出租方提供各项设备和设施。 3. 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

9、或发生故障,承租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承租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租约登记机关鉴证后,由出租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 本租约有效期内,出租方确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应提前书面通知承租方,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经事先预约后方可进行。如遇紧急情况,无法事先通知承租方的前提下,出租方有权强行进入房屋进行抢修、抢险。 5. 本租约有效期内,承租方确需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经出租方同意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皆由承租方承担。第十条: 违约条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方有权停止一切服务项目(包括水、电等),直至解除本租约,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

10、承租方承担。1. 承租方无故拖欠租金达壹个月以上;2. 承租方无故拖欠除租金外的各项费用达壹万元以上;3.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违反本租约第八条1款的约定,擅自改变本租约约定的房屋用途的;4. 承租方利用本房屋从事非法、违法活动的;5.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将出租房屋分租或转租他人使用。6. 承租方违反本租约第九条3款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7承租方违反本租约第九条5款约定,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方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改建;出租方有权依据上述任一情形要求承租方予以整改,如承租方在限期内未有任何整改,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约并

11、收回房屋,并扣留租赁保证金作为承租方的违约赔偿金,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方有权解除本租约,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出租方承担。1 出租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壹个月以上;出租方违反本租约第九条2款约定,无故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承租方无法继续租用的; 2 承租方有权依据上述任一情形单方解除租约,因上述理由单方解除租约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出租方并迁离出租房屋,并有权要求出租方双倍返还租赁保证金,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出租方承担。 第十一条:房屋的清退1承租方在租期届满退房、或提前解约退房时,必须在合同终止日之前迁出其在房屋中可移动的物品,如承租方逾期不清理,任

12、何物件均当废物论,则出租方有权不经磋商即对该等物件进行清理,有关的清理、清运费用由承租方承担。2承租方在退房时,除入墙及外墙装修设施外,必须将其他可移动的物品、废品清理干净后,承租方方可到出租方处办理退租手续。3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原租金的贰倍向出租方支付房屋使用费。4除出租方原因外导致本租约终止、解除或出租方依法收房,出租方均不向承租方承担房屋装修或室内留存的物品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1该房屋如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如火灾、台风、地震等非由于出租方或承租方的责任)导致本租约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本租约即自动解除。 2如因政府决定

13、征用出租房屋所在土地而需拆除出租房屋,本租约即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如政府有对业主有所赔偿则应属于业主;如有对租户的赔偿,则应属于租户。第十三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租约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所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来解释。租赁期内,出租方与承租方可就本租约未尽事宜,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如发生纠纷,则租赁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在给予对方书面通知后,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通知 按照本合同要求由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可经专人递交,或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件,或以公认

14、的快递服务,或传真发到另一方的下述地址。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1.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有效送达;2. 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七(7)日视为有效送达;3. 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公认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三(3)日视为有效送达;4. 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一(1)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5.双方在本协议中所载明的地址,视为双方法定地址,有关书面文件邮寄至该地址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合同的签署及生效 本租约条文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遵守执行。租约一式四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持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租约

15、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同时出租方收到承租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后,立即生效。出 租 方: 承 租 方: 代 表: 代 表: 日 期: 日 期: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

16、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

17、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

18、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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