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郴州市演艺中心委托经营协议 协议双方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电 话: 联系人: 职 务: 管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2、 电 话: 联系人: 职 务: 为了更好发展郴州的文化产业项目,通过科学的决策论证,合理的规划安排,让剧场有机的得到充分发挥,经协商,甲方决定将剧场交给乙方实行整体托管。为了使托管工作合作、健康、有效地开展,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委托经营原则 1、
3、 剧场委托经营后坚持五不变:资产归属不变;独立法人不变;剧场功能不变;财政拨款渠道和标准不变;职工身份及待遇不变。 2、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托管期间除原有资产保值外,甲方新投资形成的财产(含土地、房屋、设备、设施等)一律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 托管范围 经甲乙双方签署托管经营协议并生效之日起,甲方将其所拥有 剧场(截止 年 月 日,经评估后的净值 元)委托乙方经营。 第三条 托管期限 托管期限为 年,自 年
4、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托管内容 乙方完全拥有甲方剧场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包括: 1、甲方剧场的全部资产(含土地房屋、设施设备、低值易耗品、流动资金、 债权债务等); 2、甲方剧场至本合同签订之日在册的工作人员; 3、甲方剧场的绿化与院内道路设施建设; 第五条 剧场移交 1、 甲方剧场的全部财产移交给乙方经营管理。移交前的债权债务由甲 方负责处理。甲方剧场应积极收回债权并偿还债务,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债权,甲方同意核减移交的资产。 2、 在移交时,甲方的执业许可证、事业法人登记证
5、演出经营许可证等各种资质证明等也相应移交给乙方。 第六条 委托经营的利润分配 双方约定,在委托经营实施后,剧场的收益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以每年实际受托的经营净资产的 %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用。 第七条 乙方权利 1、及时接受甲方剧场托管的各项财产。 2、对甲方剧场享有完全自主经营管理权。 3、积极开展经经营活动,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4、有权对甲方剧场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内部运行机制等进行利于剧场发 展的改革。 5、有权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扩大剧场规模。 6、有权确定引进人才或调入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八条 乙方义务
6、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各项文化事业演出经营活动,并取得合法收入。 2、把文化事业服务放在首位,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杜绝各种事故发生。 3、应当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扩大剧场规模。 4、接受甲方监督,确保甲方资产保值增值,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其中乙方购置的大型新设备合同期满有权自行处置 5、负责安置甲方在编职工,承担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办理职工晋职晋级 等档案管理手续。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工。但停薪留职人员自理,退休职工按国家规定办理。 6、有义务搞好所在地区文化事业服务。 7、承担剧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7、 8、需要使用甲方移交时的资产做资本动作时,应征得甲方及资产管理部门 书面同意。 9、接受相关部门检查监督,及时为甲方各种证件办理年检、换证手续。 10、承担托管期间经营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第九条 甲方权利 1、有权对移交给乙方的资产保值进行监督,每年听取一次乙方对清产核资 的报告,确保资产不受损失。 2、有权维护在编职工的利益,督促乙方按照法律政策落实各项待遇,搞好 安定团结。 3、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乙方应做好各项工作 予以考核评估。 4、有权督促乙方引进资金、技术、人才、项目。 5、有权对剧场综合发展,精神
8、文明建设等予以领导、指导、检查。 6、有权加强党、团、工会等群团组织建设,随时督促、检查、指导和规范。 第十条 甲方义务 1、及时与乙方办理资产、证件、文件、印章等移交手续。 2、在乙方没有违反托管协议的前提下,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 3、支持乙方开展的各项工作。 4、积极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手续。 5、乙方需要引进人才时,甲方应积极协助办理各种手续。 6、不得干涉乙方开展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因违约造成 损失,违约金不能
9、弥补损失的,应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构成重大违约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 乙方在协议期间造成新的债务或亏损(低于移交时资产价值)时,由乙方负责承担亏损或偿还债务。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30日内 提供由公证机关公证证明的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 行,需要延期履行情况,按照不可抗力对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 处理。 第十六条 协议解除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改变或国家建设影响本协议时,双方可 协商解除本协议。 第十七条 协议期满 本协议期满后,移交财产、证件等按本
10、协议双方签署的移交表由乙方 移交给甲方。财产价值减少的,由乙方补足达到保值。财产增值的,不 计算增值。前款中财产价值减少幅度发生争议的,由具有资格的评估机 构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所在地仲裁 委员会仲裁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文本份数 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公证处一份。 第二十二条 协议附件 双方签署的移交表为本协议附件。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