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需方: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供方:上海荣正东滩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商品混凝土购销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技术经济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 商品混凝土供应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陈家镇安置房21期 交货地点(工程地址):裕鸿佳苑21期工程现场二、 供砼搅拌站(公司)名称:上海荣正东滩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三、 商品混凝土的供应要求及价格:1、 一般情况供货起止日期浇筑主要部位强度等级坍落度(MM)数量(M3)单价(元/ M3)货款
2、金额出料价带运输价带泵价2016年C1512030约355C2012030约360C2512030约365C3012030约370C30水下18030约380C3512030约380C4012030约390C5012030约4101、 1、带泵送价为带运输价加15元/M3。2、 2、如需掺剂,抗渗P6不加价。3、 3、供货数量暂定,按实结算。合计数量:约合计货款金额(大写):2、 约定事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决定,本工程所需商品硂一次性定价为每立方送到价为380(指非泵送价C30),不同标号的价格按以上表内单价进行定价。四、 商品混凝土方量结算方式1、混凝土供应量以 乙方随车小票,一车一票,甲方
3、代表 签字确认的小票 进行结算。2、甲方必须在每次供应后三天确认供应量,必须在每月23日确认当月混凝土供应总金额。双方确认以书面的材料供货核定单为准。甲方未在上述时间内确认乙方的混凝土供应量和混凝土供应总金额,则认为甲方同意按乙方的随车小票计算混凝士供应量。五、 商品混凝土付款方式和期限在第二个月的供货核定单确认后,甲方开始支付第一个月核定单金额的80%货款,在第三个月的供货核定单确认后,甲方支付第二个月供货核定单金额的80%货款,在第四个月的供货核定单确认后,甲方支付第三个月供货核定单金额的全部货款及第一、二个月剩余的20%货款,以此类推至供货结束,除预留最后一个月的货款待混凝土供货竣工验收
4、及双方完成决算手续后结清尾款外,其他剩余货款在最后一个月供货核定单确认后结清。付款前必须办理双方确认的材料供货核定单,供货核定单须双方指定的 签字视为有效,并按付款金额开具相应发票。甲方未按上述方式和期限支付混凝土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应混凝土,并有权解除合同,及时告知上海市混凝土行业管理部门。六、 技术要求1、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国家标准范围内的技术要求供应,高于国家标准的特殊要求,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2、为确保质量,乙方为同一工程同一部位所提供的商品混凝土,使用的配合比基本相同,并使用同一品种规格的原材料。3、凡一次浇捣大体积(3000m及以上)或特殊商品混凝土浇筑,甲方应在十五天前向乙方提
5、供混凝土的各项技术要求,乙方依此编制混凝士生产供应组织方案,此方案必须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4、甲方应按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施工养护工作。5、甲方必须按商品混凝土规范要求,进行混凝土试块制作和标准养护,与之相关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持证上岗。6、其他要求: / 。 七、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1、乙方应在混凝土龄期到达后七天内向甲方提交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2、商品混凝土的验收标准,按GB/T 14902-2003预拌混凝土、GBJ107-87混凝士强度检验评定标准、DBJ08-22797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上海市标准)等执行。3、在商品混凝土供应过程
6、中,甲、乙双方如更改陈家镇安置房21期设计施工图中约定的对混凝土要求的技术数据(混凝土标号),要求更改的一方须出具有效的书面凭证。4、商品混凝土浇筑后,甲方按规范要求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检测(包括监理单位、业主、质监单位的平行检测),如发生质量问题,是因乙方供应的混凝土质量原因造成的,甲方在三天内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并及时上报有关质监部门,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八、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合同一方或双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合同法等有关条款。甲方末按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违约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按3/天
7、计算;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甲方直接损失。九、 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互相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十、 其他约定事项1、甲方在浇筑商品混凝土的前三天,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申报供料计划,以使乙方合理安排生产,确保商品混凝土的按时供应。2、甲方应做好浇筑混凝土前的一切组织准备工作(如:道路坚实通畅、用水、照明齐全等),以及供料期间的现场指挥和安全工作,为乙方能顺利、及时、优质完成混凝土浇筑提供便利条件。搅拌车到现场后等待时间不超过45分钟,以免影响混凝土质量。3、甲方在商品混凝土浇筑接近结
8、束前,应提前一小时明确通过乙方尚需浇筑的商品混凝土量,否则造成后果由甲方负责。4、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供货要求,根据国家、本市商品混凝土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供应商品混凝土,做到保质保量,并按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关的商品混凝土技术资料。5、乙方应做好商品混凝土出厂检验工作,甲方在乙方商品商品混凝土运抵浇筑现场后,应及时做好相应的验收工作,如出现问题,应立即通知乙方协商解决。6、乙方在组织生产供应商品混凝土过程中如遇特殊原因而不能继续正常供货时,须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否则造成后果则由乙方负责。7、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正常发行合同时,免除双方违约责任。8、当预拌混凝土原材料价格波动时,乙方
9、有权可依据 / 与上月相比增加或减少 / %时进行混凝土单价调整。9、混凝土原材料价格至合同签订起两年内不受市场价格浮动的影响而作调整。十一、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法人章或合同专用章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十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商品混凝土分中心办理交易时存档甲方: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上海荣正东滩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委托人:法定委托人: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
10、日期: 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
11、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
12、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
13、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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