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路 灯 购 销 合 同 合同编号:材( )第 号买方(以下称甲方): 卖方(以下称乙方): 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就照明路灯采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合同标的、规格及价款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元)备注单臂路灯 (说明:上表中单价均为成套产品单价,含运费及卸货费运到指定地点,不含税。)第二条、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1、 交货地点: 2、 交货时间: 3、 交货方式:乙方在产品运抵交货处后,甲方应提供堆放场地,并做好验收材料数量和质量工
2、作。第三条、价款的支付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账户转入货款的30%,即 (大写: )作为履约定金,货到验收合格后 天内支付到实际货款的97%,其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一年保修期过后10天内付清。第四条 货物的交付地点及方式甲方应提前 15 天通知乙方所购产品的数量,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运抵定安县南丽湖环湖路甲方施工地点或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自行承担货物交付前的运输费用及相应的运输风险。第五条、质量技术要求:1、杆高6米,上口径65mm,下口径140mm,灯具的安装仰角为10,灯臂的悬臂长度1米,灯杆壁厚为2.75mm,热镀锌钢,灯具均采用正品灯泡为2
3、8W,灯杆内配2.5铜芯,含钢筋笼,地角螺丝,灯罩加固处理,成套灯体表面喷纯聚酯粉末静电喷图聚酯塑粉,灯具内电器、电线均要求组装好。如超出产品技术标准的特殊要求,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2、整套路灯保修一年。保修期内,当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时(人为损坏或因吊装原因损坏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天灾、地震、飓风等不在保修期内)由乙方无偿给甲方保修。第六条 货物的验收甲方应组织人员对乙方交付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当场进行查验核实,并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甲方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等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双方核实确定属于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退货。第七条 验收标准乙方交货时,由甲方按照
4、同类同行业相同或相似产品标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当场进行验收,如尚无国家标准的则按行业标准或已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即出具入库单。验收时如发生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及时更换合格产品,保证甲方正常施工。第九条 甲方义务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货款结算并支付货款,并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提前通知乙方送货。第十一条 乙方义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供货。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供货的,应当自逾期供货之日起每日按逾期供货价款的万分之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供货超过3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交付货物的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或者退货。由此造
5、成逾期供货的,乙方向甲方支付逾期供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合同: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2、因不可抗力指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4、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 7 天内仍未履行; 5、一方延迟履行义务或者有其它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上3、4、5项权利由守约方行使。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裁决。第十四条 附则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外商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
6、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单位名称(章): 乙方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账号: 账号: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
7、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
8、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
9、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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