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景区照相租赁合同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 承租人: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游区相关规定,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照相场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约),租约条款如下:第一条 租赁地点甲方将北京龙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蹦极处照相租赁给乙方经营。第二条 租约期限1、从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11月15日止,租期一年,年租金为人民币60000元,先交租金后经营。2、租约期未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撤离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3、租约期满前,乙方欲继续合作,必须在经营租约期满前,同甲
2、方重新签订经营租期合同。否则,本合同自经营租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第三条 经营范围1、乙方租赁甲方场地主要作为: 营业使用,经营范围包括 。该承租范围和场地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转租。2、乙方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若违反,甲方有权收回经营地点,不另行补偿;经营中,甲方有权根据景区的实际经营情况,对乙方经营商品的品种价格、陈列、促销等提出意见,乙方须配合并立即做相应的调整。对于超出本合同经营品种范围的商品,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制止或罚款。3、乙方如需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必须用书面的形式向甲方申请并获得书面准许后方可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第四条 租赁费用及其他费用 乙方在签
3、订本合同时,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年的租金(即2013年3月15号至2013年11月15号),即人民币(大写) 陆万元 (¥: 60000 元)如果乙方的工作人员需要在甲方的食堂吃中午饭,需每人每个月向甲方支付200元。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在租赁期内,甲方仅向乙方提供水、电2、乙方在租赁的场地内不得从事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和甲方约定禁止的项目。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收回经营场地,乙方所交纳的租赁费用及保证金不予退还。3、甲方根据旅游区的实际经营情况,有权对布局及位置、面积进行调整,但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做好相应调整。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乙方如欲更改场地的装修
4、或悬挂对外宣传广告物品时,必须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按违约处理。2、乙方不得和游客发生争执,从而影响甲方的经营。如有此类现象引起的其他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如遇游客严重投诉,必须接受甲方裁决处理。3、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结构用途,不得随意占用公共场地。第七条 人员管理1、乙方工作人员发生的一切费用,如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医疗、工装,以及用品、工具的购买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完全承担所属人员的安全及民事法律责任。2、乙方的管理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必须服从景区统一要求和规范。第八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违约方应向
5、守约方支付本年度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第九条 合同终止1、租户如逾期15天不交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由乙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2、如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此租约时,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终止方需负责对方的经济损失。第十条 续约1、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但乙方应于租约届满时提前向甲方提交续约的书面申请。2、乙方如不续签租约,本合同至 2013 年 11 月 15 日即终止,届时乙方必须搬出景区,逾期不搬届时将按甲方酌情制定的租金标准计算场地租赁费,并需赔偿甲方一切相关损失。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商定后另行补充,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租方: 承租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 4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