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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代理合同2.doc

1、香舍丽园代理销售委托合同 香舍丽园代理销售委托合同 甲方: 长阳城市家园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宜昌清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甲方在位于长阳津洋口开发商住楼,项目名称为“香舍丽园”。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企划及销售甲方开发经营的“香舍丽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长阳西城区津洋口中心转盘处 总占地面积约为197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 22000.00 平方米,计划同时进

2、行销售。 第二条:代理形式 1、乙方按合同协定的条件完成本项目销售代理工作,甲方按合同协定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用。双方采取楼盘按基价表核定的销售部分提取代理费,溢价部分分成的方式合作。 2、按基价表销售部分提取代理费标准:甲乙双方经多方考察、并综合本地区其他楼盘的价格、结合本楼盘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工程质量等多方面因素加以论证分析,共同核定以2000.00元/平方米的均价制定本楼盘的销售基价表(见合同附件)。按基价表销售成交的房屋由甲方按总成交价款的1.5%提取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3、溢价部分提成标准:在销售过程中,乙方有权在上述基价表基础上按楼层、朝向等因素将房价进行上下浮动;销售额超出

3、基价表制定价部分的房价款,甲乙双方按七比三比例分成,甲方占七成、乙方占三成。 4、“香舍丽园”项目所有销售房源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若期间有甲方关系户或抵款销售的房屋需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统一意见后方可执行销售。 5、乙方在本项目的销售过程中受甲方领导,本销售团队在对外宣传上为甲方内部销售部门。 第三条:委托期限及销售目标 1、本项目从甲乙双方签定合同之日起生效,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开始销售。销售周期为八个月。全案销售率达到可售总建筑面积的90%时, 视同乙方履行合同完成。 2、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始销售四个月内销售50%;八个月内销售90%。 第四条:销售户数及销售建筑面积 本项目可售总建

4、筑面积按实际平方米计取销售。可售户数以最后规划批准为准。 第五条:甲方责任 1、甲方须保证本项目之合法性,同时负责办理本项目销售的相关手续。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数据: (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2)甲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投资建设本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国土局批准的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销售本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关于本项目代售的有关资料及说明,包括: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外设备、建设标准、装修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销售基价等。 (4)乙方

5、代理销售本项目所需的认购书、销售合同,其数量以实际使用的为准,余数全部退给甲方。 3、甲方应保证开发商确认的该项目的工期进度及竣工交用时间,并及时向乙方通报工程实际进度,确保对客户的承诺; 4、因房屋质量、产权关系等属开发商业务范围内的事宜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负责现场售楼部的装修、办公用品配置以及模型制作(策划、相关宣传资料按双方已签的合同继续执行),并安排专职财务人员负责现场收取认购方交付的购楼款及各项费用。其工作时间与乙方配合,达到最佳的服务效率。 6、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销售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及筛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销售人员提供符合规范的优质服务,并根据销

6、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销售人员。 7、甲方承诺在项目销售前确定购房客户银行按揭的合作银行,并依照银行按揭执行标准为客户办理购房按揭及相关事宜,如由于购房者原因而造成不能贷款者,甲乙双方都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乙方销售代理执行内容 1、根据市场行情,双方协商制定住宅销售均价为2000.00元/m2,乙方在保证楼盘均价的基础上根据销售计划制定出经甲方认可的销售基价表,具体销售执行价格则由乙方根据销售需要自行调配。每户销售房屋款由甲方指定专职财务人员现场收取,乙方人员负责配合。 2、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委托期内,进行各种广告和宣传的策划、设计工作。 3、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

7、销售活动。在销售过程中,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该物业各种条件和承诺解释该物业,并按《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合法经营,避免虚假和浮夸行为;因上述原因而发生的法律纠纷费用,由乙方承担; 4、协助甲方与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代理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信守甲方提供的有关项目的商业秘密,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有关资料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6、乙方提供售后服务内容: (1)协助甲方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预售合同)。 (2)协助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公证、鉴证登记。 (3)协助按揭付款的客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4)定期催收客户应付之楼款

8、需于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就前一个月客户催收情况向甲方通报并确定下一步追收工作,以切实保证甲方资金回笼。 (5)根据甲方要求,负责客户资料搜集准备。 7、乙方现场营销人员进场时间由双方商定为: 第七条:销售代理佣金标准及结算方式 1、销售代理费计取时间:2009年10月 1日开始计取; 2、销售代理费执行标准:乙方按2000.00元/m2 均价销售“香舍丽园”项目。每销售一套住宅,甲方按销售面积x 销售单价的房价款的1.5%提取销售代理佣金支付给乙方;实际成交价超出基价表部分的则按双方约定比例对溢价部分房价款进行分配。

9、 3、销售代理费结算方式:乙方在每月30日前将当月销售情况及所提代理金款额报于甲方审查,(甲方于收到报表后三日内予以签付,未签付则视为已认可该表报并于次日起计算付款期限。)甲方于次月5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结算。 4、甲方按每月总销售额(按揭、分期客户以首期款到帐为有效合同)90%计算和支付代理金;当销售量达到总销售量8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所剩10%代理金;当销售量达到总销售量80%以后的销售代理费则按每户100%结取。 5、若甲方不按期向乙方支付销售佣金,乙方有权提出警告,要求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要求按每延迟一天支付2‰滞纳金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销售计划 1、自乙方进场销售

10、起,每季度为一个考核期,每个考核期的分期目标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条:合同终止和变更 1、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应通力协作,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项。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本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不得超越甲方的授权范围向购房方作出任何承诺,如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将有权追究违约方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履约责任 1、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履约金10万元。

11、 2、具体交付入合同履约金的方式为:甲方取得项目销售《预售许可证》后5日内,乙方支付履约金10万元。 3、甲方退还合同履约金方式为:“香舍丽园”项目销售进度达50%时,甲方退还50%合同履约金;销售按时完成90%,全部退还履约金(不计息)。 4、若因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双方终止本协议停止合作时,甲方需在本协议终止后十日内退还全额合同履约金于乙方(不计息)。 5、在销售过程中,乙方如有以下行为,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给于处罚: (1)、在销售过程中,乙方有恶意诋毁、虚假销售的行为;发现一次处罚一千元。 (2)、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乙方不能按合同完成销售任务,每差十个百分点,甲方扣除履约金三万元。 第十三条:合同的纠纷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以及宜昌市地方法规,如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宜昌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名称(盖单): 乙方名称(盖单):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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