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BC(2013)3002进口开证合同 编号: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因进口货物或服务贸易需要,向乙方申请对外开立信用证,待对外付款前再按约定时限存足对外支付款项,乙方同意在受理甲方开证申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开证保证金金额及存足时限1.1 基于甲方为履行 (进口合同编号)合同而提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信用证。该笔信用证(编号: ) 开证币种及金额(
2、大写)为 ,开证前应存保证金和/或视同保证金抵质押物合计币种及金额(大写)为 。1.2 如本信用证为即期的,在乙方发出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后2个银行工作日内,甲方将信用证项下款项足额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以备乙方付款;如本信用证为远期的,在承兑或承诺到期日的3个银行工作日前,甲方将信用证项下款项足额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以备乙方对外付款。第二条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乙方有权不办理本合同项下开证业务:2.1 甲方在乙方处开立 账户。2.2 甲方已向乙方出具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并获得乙方审批同意。2.3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已按照有关规定办妥与本
3、合同项下开证有关的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2.4 本合同项下开证有保证担保的,保证合同已签订并生效。本合同项下开证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乙方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信用证开证和修改业务。3.2 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和所有开户行名称、账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信息,并依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进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接受乙方的审查监督。3.3 本开证项下的人民币、外币结算业务均通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办理。3.4 办妥与本合同相关的进口、开证及履行本合同所必备的法律和
4、行政审批手续。3.5 向乙方交足在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和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中承诺的应存保证金,当实际存入保证金币种与开证币种不同时,甲方愿意承担汇率变动风险。在信用证付款前,由于汇率变动导致所缴纳保证金不足的,甲方应及时补足差额部分保证金。3.6 遵守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及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信用证开立和修改业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3.7 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及附件一律用英文填写。如字迹不清或词意含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或用中文填写而引发的歧义,乙方概不负责。3.8 在收到乙方开出的信用
5、证副本或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后,及时核对。如有不符之处,将在收到副本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视为正确无误。3.9 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对外付款/承兑/确认延期付款/拒付手续。否则,乙方有权自行确定对外付款/承兑/确认延期付款/拒付,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3.10 经乙方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确认的延期付款,甲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止付。3.11 甲方应按本合同1.2约定及时存入足额款项,在乙方规定期限内支付该信用证项下的各种款项,包括信用证金额及乙方应收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包括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若发生任何形式的垫付,甲
6、方将按合同约定无条件地及时、足额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利息和费用等,并按乙方要求及时清偿。3.12 发生以下事项时,甲方应于事项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乙方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1)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2)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申请破产;(3)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4)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5)发生对乙方债权实现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3.13 实施下列行为的,甲方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落实乙方认可的债务清偿措施:(1)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
7、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减少注册资金,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行为;(2)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偿债能力的行为。3.14 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3.15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合同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为本合同项下开证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损,甲方应当立即交足本合同约定的减免开证保证金金额或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3.16 不与任何第三方签
8、署有损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合同。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1 在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完备规定手续且通过乙方审核的前提下,乙方将为甲方办理信用证开立和修改业务。4.2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信用证使用等情况,有权要求甲方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4.3 信用证如需修改,由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能否办理修改。甲方确认所有信用证项下的修改当受益人接受时才能生效。4.4 甲方如因单证有不符之处而拟拒绝付款/承兑/确认延期付款时,应在乙方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向乙方提出书面拒付请求,一次列明所有不符点。乙方对单据
9、存在的不符点有独立的终结认定权和处理权。经乙方根据国际惯例审核认为不属可凭以拒付的不符点的,乙方有权主动对外付款/承兑/确认延期付款,甲方对此放弃抗辩权。4.5 乙方对由于邮寄、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错漏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4.6甲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3.12、3.13、3.14项列举的足以影响乙方权益的不利行为或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交足本笔开证业务项下所减免的开证保证金或采取其他债权保全措施。4.7 乙方在对外付款时,有权主动借记甲方在乙方的账户款项。在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存入款项时,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收回垫付本息和甲方其他应付费用时,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任何账户中划
10、收,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乙方确定。乙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甲方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乙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甲方之日起计算。4.8 发生垫款后,甲方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乙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垫款本金、利息或费用。4.9 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甲方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甲方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乙方确定。4.10甲方未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可以就甲方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五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另行签订。若采取最高额担保方式的,担保合同编号为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1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义务的,除继续履行合同外,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2 甲方违反本合同1.2约定导致乙方垫款的,垫付款项视作逾期贷款,自垫款日起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收利息。 (1)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大写)计息; (2)按垫付之日_(大写)个月 (LIBORHIBOR)+_的利差的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利息。LIBORHIBOR为路透社公布的垫付之日对应期限的伦敦香港同业市场拆借利率。 甲方对垫付款项融资款项及逾期利息按原开证币种承担清偿责任。 6.3 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尚未开出信用证的,乙方有权拒绝开证;已开出信用证的,甲方应立即交足本合同约定的减免开证保证金金
12、额,甲方未在乙方通知指示期限内交足保证金的,乙方有权按日万分之 (大写)收取违约金。 6.4 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乙方有权限期要求甲方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办理信用证业务,有权宣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债务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6.5 本合同项下开证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项下约定义务,乙方有权对甲方停止办理信用证业务、要求甲方立即交足本合同约定的减免开证保证金金额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6.6 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 关于开立假远期信用证的特别约定 7.1 甲方申请开立
13、假远期信用证,乙方应甲方要求开立远期信用证并即期对外付款或指示付款行对外付款的,视同乙方对甲方的融资。 7.2 融资天数为乙方/付款行付款日至汇票/单据到期日之间的天数。甲方承诺在汇票/单据到期日,无条件向乙方承担付款责任,偿付信用证项下所有融资的本金和利息。甲方不按期支付造成融资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按6.2的约定计息。 7.3 融资利息为融资利率融资天数融资金额。融资利率以相关凭证的记载为准。 7.4 甲方如需提前归还融资款项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若付款行为其他银行且要求支付提前还款手续费和/或罚息的,应由甲方承担。 7.5 甲方承诺放弃向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申请止付令或冻结假远期信用证项下
14、支付款项的权利。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8.1 诉讼。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2 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合同相关的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或/及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垫付款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一份,担保人各一份, 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方声明:乙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
15、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
16、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
17、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
18、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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