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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澳天玺城)全程营销独家代理合同2015.10.29.doc

1、卓澳天玺城项目全程营销独家代理合同 全程营销独家代理合同 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乙 方: 地 址: 法定/授权代表: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合法开发经营的易县卓澳天玺城项目事宜,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章 代理事项及期限 第一条 项目名称及地址 1.1项目名称: 卓澳天玺城 1.2项目地址: 河北易

2、县112国道与阳元大街交叉口西南角 第二条 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合法开发的 卓澳天玺城 项目的营销代理商,负责本项目的全案策划、宣传推广及销售代理工作,该项目地上住宅及商业总建筑面积约 359581 ㎡,(最终以政府确定的正式文件所记载面积为准)。 第三条 代理期限 3.1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销售清盘之日终止; 3.2代理期限内,除双方有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双方均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 3.3代理期限内,甲方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或自行组织销售团队从事本项目的销售代理工作。 第二章 代理费、支付方式 第四条 代理费及支付方式 4

3、1客户与甲方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并支付不低于银行规定的最低首付款后,乙方按客户实际付款比例提取代理费。代理费由以下费用构成(代理费含税上浮10%;以下标准为税后净得): 4.1.1代理佣金:甲方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成交金额与乙方代理底价之间的差额部分房款(不超出代理底价的150元/㎡)全部为乙方的代理佣金,计算公式如下: 代理佣金(不超出代理底价150元/㎡)=实际成交总房款 - 代理底价 4.1.2溢价分成:是指甲方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交金额与代理底价之间的差额超出代理底价150元/㎡以上的

4、房款差额部分,由甲乙双方按甲方50%,乙方50%比例分成。 4.2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项目的商业、车位、车库及地下室乙方的代理佣金按照销售回款额的3%提取代理佣金。 4.3代理费按月结算支付,乙方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销售代理佣金及溢价分成明细表报给甲方,甲方应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的代理佣金及溢价分成全额支付给乙方,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款票据。 4.4如甲方逾期支付代理费超过7天的属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解散乙方销售人员,并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乙方应得代理费及违约金。 第五条 销售代理底价的约定 5.1经甲乙双方协商,本项目一期住宅总建筑面积约 60000平米,整体销售代理底价均

5、价为 元/㎡(按建筑面积计算),在甲乙双方合作期内该代理底价不变。 5.2经甲乙双方协商,本项目剩余住宅部分(总建筑面积约240000平米)的销售代理底价由甲乙双方根据项目开发进度分阶段在每次开盘前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共同协商制定,双方并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关系户的界定 6.1在销售过程中,如遇甲方关系户甲方可视实际情况给予优惠,如实际成交价高于销售代理底价则按上述第四条约定据实结算乙方代理费,如实际成交价低于销售代理底价则乙方不提取代理费,并负责后续所有购房手续的办理。 6.2甲方关系户以套为单位不超出整体可售房源的5%,如有超出部分乙方按实际购房合同成交建筑

6、面积的150元/㎡提取代理费。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 7.1甲方有权决定本项目的付款方式、交房标准。 7.2甲方有权对乙方销售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或建议,但甲方无权强制要求乙方在项目整体营销方案外另行增加推广途径并承担相关费用。 7.3甲方应指派财务人员负责收取定金及房款。 7.4甲方负责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以外的附加条款的审核。 7.5甲方负责审核销售人员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八条 甲方的义务 8.1甲方应具备开发建设该项目的合法手续,为该物业合法所有者。 8.2甲方保证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物业属合法

7、商品物业,并应按规定办理本项目开发及销售的法律手续。 8.3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本项目整体规划设计说明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周边的物业规划发展说明,以及与本项目营销策划及委托工作相关的资料提供给乙方,并保证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该项目的一切政府批文,项目状况、说明、设计、装修标准等文件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和非法之处。 8.4甲方负责落实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和机构,并负责关系协调与对接以及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乙方负责具体的贷款资料的收集、组卷、报卷,协助银行或公积金机构工作人员办理购房客户贷款手续,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

8、服务。 8.5本合同实施期间,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本项目详细资料给乙方,甲方保证若客户所购房屋的实际情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由甲方负责。 8.6甲方若对本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变更做调整,应在调整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7甲方应对乙方所制定的销售策划方案及产品建议积极配合,并保证为乙方完成该项目的宣传和销售工作提供有力支持与帮助。 8.8在销售开始前,甲方与乙方共同制定对购房客户的承诺标准,并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各空项的填写标准,甲方须按照乙方与客户所签订的认购书约定的价格及付款方式等条件与客户签约。 8.9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代理

9、费。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 9.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代理销售本项目。 9.2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取代理费。 9.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相符。 9.4为了利于项目整体营销方案的实施,乙方有权更改项目的推广案名。 9.5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负责售楼处的日常管理,具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权。 9.6乙方享有销售人员的调整、招聘、培训、奖惩、任免权。 9.7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外以甲方售楼部名义出现开展销售工作,有关工商、建设、城管、房产等政府部门的业务检查与对接均由甲方协调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条 乙方的义务 10.1乙方应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主

10、体。 10.2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全案策划、宣传推广及本项目整体销售组织实施工作。 10.3乙方负责客户的接待、项目介绍、谈判、促成、签约及制定销售所需的文件。 10. 4乙方负责按甲方所确定的装修标准、付款方式及入住时间等项目情况进行销售,维护甲方形象及声誉。 10.5乙方培训员工关于项目的答客问应征得甲方认可,乙方销售人员不应擅自承诺业主答客问以外的其它事项。 10. 6 乙方应严格执行销售计划、销售价格、付款方式。 10.7乙方对外以甲方售楼部名义出现,代甲方进行销售合同谈判,并带领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须带领客户直接向甲方财务部门支付购房款。 10.8乙方负责

11、督促客户及时与甲方签约并付首期款;同时督促客户贷款按揭资料及相关手续尽快完成,以利于尽快回款。 10.9乙方应每月向甲方反馈项目销售情况、客户需求、市场变化等信息。 10.10乙方应当为甲方保守相关商业机密,同时甲方也保守乙方的相关商业机密。 第四章 销售费用及销售程序 第十一条 销售费用负担 11. 1甲方提供该项目售楼处场所、装修装饰、办公设施、水电费、沙盘模型等。 11. 2乙方承担该项目的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设计费用;售楼部乙方日常办公费用(办公用品、通讯费、交通费等);项目宣传推广费用(包括广告制作费、发布费、销售道具、宣传资料印制费等);乙方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

12、佣金、奖金、福利等。 第十二条 销售程序 12.1乙方与客户签订房屋认购书后,客户直接向甲方财务部交付定金。 12.2在签订房屋认购书后,乙方负责督促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首期房款,甲方负责向客户出具相应票据。 12.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代替甲方收取客户任何费用。特殊情况经甲方同意收取客户的小定金、保留金应在48小时内交给甲方财务部门。 12.4《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为准。 第五章 保 密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3年内应严格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

13、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对外发布或披露、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商业秘密包括合作条件、项目整体规划定位、营销策划方案、定价策略等信息。 本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继续有效。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条款 14.1由乙方为甲方撰写的各种建议和报告及其他咨询成果文件在甲方向乙方支付佣金费后,其知识产权无限期归甲方所有; 14.2乙方须保证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若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乙方违约责任: 15.1.1如因乙方原因使房屋实际销售价格低于销售代理底价的,不足部分房款由乙方补齐。 15.1.2如因乙方不履行本

14、合同约定内容义务,经甲方书面要求仍不履行内容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15.2甲方违约责任: 15.2.1本协议项下项目甲方不具备相关政府批准手续或未取得银行按揭承诺,从而影响销售工作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15.2.2如因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经乙方书面要求仍不履行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赔偿乙方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由甲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甲方应在终止之日将应付给乙方的代理费结清。 15.3由于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提前终止的,违约方除违约金外应赔偿守约方的全

15、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其依据本合同本应取得、但由于违约方违约而无法取得的收益。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是唯一合法的销售代理商,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管理层、股权变化的影响。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及有关规定 17.1凡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等人力无法抗拒、不能预料又不可避免的事件;无支付能力、破产等不视为不可抗力)而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不可抗力的认定后不视为违约,善后细节由甲、乙双方协商

16、解决。 17.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与本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17.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17、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

18、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

19、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20、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

21、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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