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CSCEC- —DC—采001 地材采购合同 采购商: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 供应商: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承包工程所需的部分 地材 购销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项目名称: 项目 项目地点: 二、货物
2、名称、型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材料名称 型号 单位 暂定数量 综合单价 (元/t) 估算金额(元) 备注 碎石 1-3 吨 碎石 2-4 吨 碎石 4-6 吨 粗砂 吨 中粗砂 吨 细砂 吨 砌体 合同暂定总金额 1、 综合单价为材料到现场价格,包含了运输及运输风险、损耗、装卸车及风险、税金等一切费用,综合单价一旦确定,不可更改。 2、 砂石的比重按 换算 3、
3、 具体规格数量,以甲方现场授权人代表签认的实际进场数量为准,金额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4、 综合单价风险约定: 。 乙方不能因运输费用、生产劳动力涨价等方面的因素为由提出调价事宜或因此影响供货,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对货物的含水量、含泥量以及外观等方面进行验收。(工程中规定必须复检的以复检结果为准 ) 四、交(提)货时间、供货方式、地点、运输方式、费用 4.1 交货时间:甲方在合同签定后每
4、月向乙方提供一份材料的进货计划单,以方便甲方按时按量供应,甲方在每次需要购进材料时以电话形式向乙方要货。乙方在接到甲方指定的专人要货电话后12小时内没有将材料运送到指定地点,影响工程施工,每发生一次此情况按2000元罚款。同时,甲方保留索赔权利。 4.2 交货地点、方式、费用:乙方在收到甲方需货单或电话后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材料运输到 项目工地和指定地点,乙方负责安排汽车运输到甲方工地现场量方。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5.1 甲方授权验收人员在货物进场后按本合同第三条标准对材料时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在相应的单据上签字(甲方两人以上人员开据的工地收料小票
5、乙方凭票结算)。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可直接退货。乙方应对此无任何议异,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2甲方授权 、 代表甲方验收本合同项下的货物。 六、材料数量及供应办法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提货单数量按本合同规定准时、保质、保量送达指定地点,甲方将以进场材料数量进行抽检,如发现以次冲好甲方有权对已方进行处罚。所进货物装卸费、运输费、人工费由甲方承担。 乙方的送货车辆必须遵守甲方的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由于乙方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定所引起的车辆人员安全事故,由乙方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7.1 货物结算价格以此合同约定价格为准,材料价格在此基础
6、上合同单价不予调整。 7.2 双方协商的付款方式 支付方式:转账支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电汇。 7.3每月21日作为结算日,甲乙双方经核对当月供货数量无误后,乙方必须同时向甲方提供有效的等额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八、违约责任 8.1乙方违约责任 8.1.1未按甲方提供的货单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进场。使甲方不能如期使用拖延甲方工期, 8.1.2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引发的一切损失。 8.2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甲方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7、讼。 九、其他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贰份,乙方叁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最后一笔货款结清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甲 方(公章):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 方(公章):
8、 代 表: 代 表: 日 期: 日 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9、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
10、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
11、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
12、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13、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第 5 页 共 5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