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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备案)[2009]N29号-公路生猪运输保险条款.doc

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路生猪运输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公路生猪运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特别约定、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经公路运输、检疫合格的生猪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直接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由于运输保险标的车辆发生碰撞、倾覆造成保险标的死亡;  (二)由于

2、运输保险标的车辆碰撞、倾覆而造成货架变形导致保险标的丢失、哄抢又无法找回的损失; (三)由于运输保险标的车辆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死亡。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二)盗窃、抢劫或数量短、缺的损失(包括车、货同时失踪); (三)因疾病、中暑、冻、饿、饲养或管理不善而导致被保险生猪死亡等损失; (四)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交通阻塞或运输延误所造成的损失;

3、五)运载被保险生猪的车辆未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事故,因其他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运输车辆无法正常行驶而引发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 (六)市价跌落; (七)属于发货人(押运人)的责任或司机的故意行为而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押运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一切间接损失; (二)任何法律诉讼费用;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签发保险凭证后,被保险生猪运离始发地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到达指定目的地终止。 保险金额 第八

4、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生猪产地市场价的70%,并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第十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

5、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生猪运输必须符合行业运输标准。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

6、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对于因为被保险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

7、的迟延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检疫证明; (二)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鉴定书; (三)损失清单及保护保险生猪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与确认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各种资料和费用单据。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足以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时,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8、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七条 保险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起赔偿请求,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予以先行赔偿。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因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权利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9、任;因被保险人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依法应由第三方赔偿损失的,对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的赔偿金,保险人将在赔偿时扣除。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保险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出险当时保险生猪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生猪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生猪的实际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生猪的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生猪的实际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九条 保险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对发生走失、哄抢而致生猪灭失的损失,保险人按每头生猪保

10、险金额的50%比例赔偿; 第二十条 保险生猪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三条 若保险单所保生猪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对其他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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