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仓储合同案例分析 个体户A在B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 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月15日至2月15日期 间保管,A分三批取走;2月15日A取走最后一批彩电 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 2月15日,A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 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A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 月25日晚上才入B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 元。B 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A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A是不是准时进库是A自己的 事情,与仓库无关。A认为B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 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B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B仓库于是拒绝个体户A提取所剩
2、下的彩电。(1) 个体户A要求减少保管 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2)B仓库在A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 拒绝其提取货物?为什么?(1)个体户A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B仓库在A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为什么? 答: 可以拒绝 。合同法第380条规 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
3、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取仓储物。所以说,本案保管人B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个体户A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B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05年7月24日,沈阳A有限公司与烟台B仓储有限 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在B仓库 中储存纸浆,B仓库须保证仓库温度不能高于15 度、湿度不得大于70%,需配备相应的降温、除
4、 湿设备;存储时间为 05年8月1日至05年11月30 日;A公司按月支付仓储费2.5万元;不得允许未 取得A公司签字的出库单的单位或个人提取纸浆, 否则由B仓库承担一切经济损失。随后,A公司将 共499.815吨未漂白木浆的提单、保险单、发票 等单证交付给B仓库,B仓库于7月27日提取货物 后存放在仓库,同时出具收条。 2005年8月11日,B仓库空调发生故障,直到9月17日故 障才被完全排除。在这期间,A公司的纸浆一直存放在 平均温度为23度的环境中,致使纸浆纤维会发生降解, 开始霉变。B仓库发现上述情况后,多次与A公司联系, 但一直无法联系上。为防止双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烟台公司于10
5、月12日自行将货物作为废品卖给了收购 废品的人,卖得价款68万元。2008年10月24日,A公司 向B仓库提取上述货物时,B公司不能提供并声称已经 自行处理了。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A公 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烟台B公司赔偿损失人民 币2923917.75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B仓储公 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赔 偿损失161930.06美元 (如折算成人民币支 付,则应当按照2005 年7月27日的汇率计 算),驳回原告的其 它诉讼请求。 B仓储公司作为货物保 管人在履行仓储合 同过程中主要存在 以下不当之处 : 一、没有严格按双方 合同约定履行货物
6、保 管义务 二、B仓储公司处臵 货物的方式不妥一、没有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货物保管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 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 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 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B仓储公司应对因此 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B公司处臵货物的 做法没有严格按法律规定 进行,为此付出了一定的 法律代价。二、B仓储公司处臵货物的方式不妥 根据合同法第309条 的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 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它 损坏,危及其它仓储物的 本案中,B仓库发现货物发 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 霉后,虽也曾通过各种方 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 式积极联系A公司,但在联 人作出
7、必要的处臵。因情 系无果的情况下,将A公司 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 价值20多万美元的工业原 必要的处臵,但事后应当 料当作废品处理,且未将 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 其进行公证、提存。为此 或者仓单持有人”。 付出了一定的法律代价。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
8、,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
9、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10、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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