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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股权激励方案.doc

1、 合作分享 价值再造 集团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一、股权激励基本概念 股权激励方案:公司允许公司员工在一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份的股票期权(权利),从而使公司员工与公司利益相关联,激励员工积极性的作法。 所谓股权激励,即是一种职业经理人通过一定形式获取公司一部分股权的长期性激励制度,使经理人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 在国际上,股权激励计划是上市公司比较普遍的做法。一般观点认为,股权激励计划

2、可以把职业经理人、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的长期发展结合在一起,可以一定程度防止经理人的短期经营行为,以及防范“内部人控制”等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此外,现代企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管理层收购即M BO.股权激励机制的重要形式之一是股票期权计划。 二、股权激励类型 在目前国内外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中,适合拟上市公司的有以下几种: 1、虚拟股票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采用发行股票的方式,将公司的净资产分割成若干相同

3、价值的股份,而形成的一种“账面”上的股票。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这种账面上“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实行虚拟股票的公司每年聘请一次薪酬方面的咨询专家,结合自己的经营目标,选择一定的标准(这一标准既可是销售额的增长,也可是某种财务标准) 对虚拟股票进行定价,目的是模拟市场,使虚拟股票的价值能够反映公司的真实业绩。虚拟股票的发放虽不会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所有权结构,但公司会因此发生现金支出,有时可能面临现金支出风险,因此一般会为虚拟股票计划设立专门的基金。 2、账面价值增值权 账面

4、价值增值权具体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购买型是指在期初激励对象按每股净资产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净资产期末值回售给公司。 虚拟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资金,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名义股份,在期末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增量和名义股份的数量来计算激励对象的收益。 实施账面价值增值权的好处是激励效果不受外界资本市场异常波动的影响,激励对象无需现金付出;但缺点是采用这种方式要求企业财务状况较好,现金流量充足。 3、绩效单位 公司预先设定某一个或数个合理的年度业绩指标(如平均每股收益增长、资产收益率等) ,并规定在一个较长的时间(绩效期) 内,如果激励对象经过

5、努力后实现了股东预定的年度目标,那么绩效期满后,则根据该年度的净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的激励基金进行奖励。这部分奖励往往不是直接发给激励对象的,而是转化成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在一定年限后,经过对激励对象的行为和业绩进行考核后可以获准兑现。如果激励对象未能通过年度考核,出现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或非正常离任,激励对象将受到没收风险抵押金的惩罚。在该计划中,经理人员的收入取决于他预先获得的绩效单位的价值和数量。 4、股份期权 股份期权是拟上市公司运用股票期权激励理论的一种模式。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资格审查后可获得一种权利,即在将来特定时期,以目前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届

6、时如果每股净资产已经升值,则股份期权持有人如果非正常离开,则所持股份由公司以购买价格和现时评估价格中较低的一种回购。 三、持股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拟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持有公司的股权,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 直接持股 激励对象直接持股是目前最为普遍也最为稳妥的方式,但其不足之处在于激励对象的数量受限制,因为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得超过200人。 2、 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持股 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来安排员工间接持股的模式也较为普遍。通常做法是激励对象共同

7、出资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该特殊目的公司只持有激励对象所在公司的股权,除此之外,不得开展任何业务。 从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可以看到,不少在上市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其激励对象采取这一持股方式。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持股,特别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特殊规定,更方便地限制和管理激励对象的股权变动,而不影响拟上市公司本身的股本结构。而拟上市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时,则可以规避中国自然人不能直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持股方式仍无法规避中国《公

8、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因为中国证监会要求直接持股的股东人数和间接持股的股东人数需要累加计算。 3、 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是指激励对象共同出资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合伙企业,该特殊目的合伙企业只持有激励对象所在公司的股权,除此之外,不得开展任何业务。根据2009年修订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09年12月21日起,中国合伙企业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换句话说,中国合伙企业被允许作为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与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持股方式相比,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

9、优势在于避免双重征税,合伙企业本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与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持股方式一样,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方式,也不能规避中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 4、 信托持股 信托持股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持有特定公司的股权,为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其通常做法是,激励对象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信托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并持有激励对象所在公司的股权,为股权激励的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中国《信托法》于2001年颁布后,信托持股一度被认为是实施股权激励的有

10、效方式,但是由于信托安排不透明,可能导致不正当的利益输送,中国证监会一直在股票公开发行审核过程中对于拟发行人股权结构中存在的信托持股计划持否定态度,此前多家拟上市公司均因存在信托持股计划被否决,后经清理后才准予上市。截至目前为止,中国境内没有运用信托持股成功上市的案例。 5、 委托持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不违反中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激励对象委托第三人代为持股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激励对象通过第三人享有相应的股权权益,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权权利。 中国证监会一直在股票公开发行审核过程中对于拟发行人股权结构中存在的委托持股情形持否定态度,均要求律师事务所在公司公开

11、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明确说明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存在委托持股情形。 四、基本操作流程 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说,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操作流程一般包括:第一步: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并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第二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协议,约定授予股权的比例、价格、授予条件解锁条件、禁售期、终止条件等;第三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权、考核与解禁。 五、建议方案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我们建议采用直接持股加限制性股权的股权激励模式,限制性股权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建议不采用,目前IPO阶段证监会都需要进行清理。 1, 合伙企

12、业持股上市案例 2009年11月28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订,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再无技术障碍。2011年7月19日,江西**生物公司(300294)IPO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其以“**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于厦门市思明区)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操作方式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从此,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有先例可循。 厦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成立于2010年9月15日,认缴出资额3,000万元,实缴出资额3,000万元,注册地为厦门**号1038室,企业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为**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投资的合伙期限为10年。合伙企业

13、的利润分配方式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利润分配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目前**投资合伙人共计14名,其中有限合伙人13名,普通合伙人1名。 2、合伙企业主要决议规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操作方式 直接持股加间接持股,预留股份分期实施。 为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元老级员工、公司曾对其做出过股权激励承诺的员工,一部分采用直接持股的方式,一部分参与间接持股。其他高管及核心骨干人员采用间接持股的方式。第一期面向元老级员工,直接持股。后续激励主要面向中层核心人员,全部采用间接持股。激励平台预留一部分股权,用于后续新进人员的激励以及上市后特殊人员的激励。 fulfree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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