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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货物毁损灭失后如何索赔.doc

1、铁路运输货物毁损灭失后如何索赔 赵尊科铁路货物运输是多个车站作为一个运输整体的联动过程,跨分局、跨路局的情况比较普遍,具有点多、线长的特点。由于货物在多个车站之间长距离地传递,毁损、灭失情形时有发生。通常,毁损是指货物被污染、变质、短少或损坏,灭失是指货物全部丢失或消灭。货物毁损、灭失给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索赔问题便随之产生。 由谁索赔 铁路货运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他们之间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由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货物到站后,由收货人领取货物。收货人并未直接参与合同订立过程,也未参与合同履行的大部分环节,但其享有

2、提货权和货物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同时负有及时提货、检验货物、支付运费和其它运输费用的法定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在货物毁损、灭失时,托运人可以索赔;同时,由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已约定收货人享有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权利,所以收货人也可以向承运人索赔。 还有一些人和单位经常委托代办运输企业代为办理铁路货物的托运和领取。代办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后,又该由谁索赔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代办运输的货物在铁路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代办运输企业接受托运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托运或领取货物的,法律支持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要求代办运输企业向承运人索赔。对代办运输企业未及时索赔而超过运输合同索赔时效的

3、,代办运输企业应当予以赔偿。 向谁索赔 铁路运输货物的损害赔偿通常有两种解决途径:一为自主解决,二为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这两种途径下索赔对象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应当按批向到站(货物发运前向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按保价运输的个人物品,应同时提出盖有发站日期戳的物品清单。如果选择自主解决途径,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依据上述行政规章确立到站理赔制度,向货物运单中记载的到站索赔。 如果选择诉讼途径,则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谁应当成为被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告哪个承运人。从司法实践来

4、看,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进行诉讼时,选择的被告比较固定发站、到站或责任站。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在审判时,也对他们的选择予以肯定,应该说这种选择既合法又合理。 可以选择发站作为被告的原因在于: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与之订立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是发站,并且在一般情况下,托运人向发站支付运费和运输的其他费用,途中各站都是基于托运人和发站的约定而参与到运输合同中,它们与发站的关系另有规定或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将发站作为被告是合适的。 可以选择到站作为被告是基于铁路规章的规定和运输合同中的约定。铁路规章规定:到站是货运事故的处理站,货运事故发生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向到站提出赔偿要求。同时,根据铁路货物

5、运输合同的约定,向收货人发出领货通知,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应由到站承担,货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领货不能或领取的货物存在问题的情况,都表明到站并未严格履行交付义务,其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以将责任站作为被告是由民法中的过错责任承担原则决定的。铁路货损中,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前提之一是违约事实存在且有过错。在责任站确定的情况下(确定责任站一般是通过铁路部门的顺查实现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直接以责任站为被告进行诉讼。 索赔多少 铁路货物毁损、灭失的索赔分为保价货物损失索赔、未保价货物损失索赔、保险货物损失索赔和保价保险货物损失索赔四种情况,法律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分别对此规定了不同的赔偿办法。托运人或收

6、货人可以根据不同的规定确定申请索赔的金额。 保价运输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货物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 未保价运输的货物,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应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即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 不论货物保价与否,如果损失是承运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受保价额的限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包括货物实际价值的损失、铁路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保险货物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先行赔付后

7、,对于承运人应按货物实际损失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支付的保险金额向承运人追偿,因不足额保价产生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的差额部分,由承运人赔偿。对于承运人应按限额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承运人的追偿额为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承运人的追偿额在承运人赔偿限额内按照投保金额与货物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因不足额保险产生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与保险公司的限额内追偿额的差额部分,由承运人赔偿。 保险保价货物的损失,对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比照对保险货物损失的赔偿处理。 应当注意的事项 1、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索赔。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

8、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是180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6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发生损失或逾期,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承运人交付的次日起计算;货物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但对在此期间内或者运到期限内已经确认灭失的,自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上述规定中的60日和180日时效期间属除斥期间,若托运人或收货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请求赔偿权,当该期间届满时,请求权便归于消灭。这个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或延长的问题,所以,托运人或收货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索赔

9、。 2、要向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据此,铁路运输发生损失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选择向有关的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发站、到站或责任站,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保价了你可以按照保价索赔,否则只能按照规定赔偿了。 转贴如下: 货运事故及赔偿 (一)货运事故范围 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被盗

10、、丢失、损坏、变质、污染等情况,给货物造成损失及误运送、误交付等严重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货运事故。 (二)货运事故处理 发生或发现货运事故时,车站应在当日按批编制货运记录,记录有关情况。托运人组织装车,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交接无异状,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或依据有关规定,需作证明时,应编制普通记录。 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丢失,不能判明事故发生原因或损坏程度时,承运人与收货人或托运人协商,也可邀请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编制货运事故鉴定书。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现违反政府法令,危及运输安全等情况,承运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编制记录,随运输票据递交到站处理。承运人无法处理的意外情况

11、,立即通知车站转告托运人或收货人处理。 货运事故发生后,处理单位通知有关各方组织调查分析,确定货物损失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单位,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出赔偿处理。 (三)货运事故责任划分 承运人自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时止,对货物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但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自然属性、合理损耗; 3托运人、收货人、押运人的过错。 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或押运人的过错,使铁路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造成损失时,托运人、收货人应负赔偿责任。 (四)提赔 收货人或托运人在接到承运人交给的货运记录后,认为是属于承运人的责任,可向承

12、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提出赔偿要求时,须填制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物全部丢失时或票据丢失时为领货凭证和货票丙联)、货运记录、货物损失清单和其他证明材料。承运人向托运人、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时,须提出货运记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相互间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间为180日。有效期间的起算时间:货物丢失、损坏或铁路设备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约当日,货物全部损失未编有货运记录时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31日,其他赔偿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跨及2个铁路局以上的赔偿要求为60日)进行处理,并答复要求人。要求人收到答复的次日起6

13、0日内未提出异议,即为结案。对于承运人的审理结果有不同意见时,应自收到承运人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提出异议,逾期则视为默认。 对于托运人或收货人退还运输费用要求的处理也适用上述原则。 (五)赔偿款额 保价货物: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最多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价金额。货物损失一部分时,按损失部分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非保价货物: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多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多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每10公斤最多赔偿30元;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运输险的货物发生损失,由承运人与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货物的损失

14、,由于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上述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六)事故责任分歧处理 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双方对事故责任有分歧,应依照下列程序解决: 1 双方协商解决; 2 协商解决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可申请合同管理机关进行调解、仲裁; 3 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判决。 提赔人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均必须在收到对方答复的60日内提出,超过这个期限各方均不予受理。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对判决不服的,必须在判决书的指定的日期内上诉,期满不上诉的,判决即付诸实施。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

15、门规定的赔偿限额(根据1991年3月铁道部发布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不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的限额为: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额为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额为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高赔偿额是30元,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货物的损失由于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其损失中价格依照下列方法确定:执行国家定价的货物,应按照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执行国家指导价

16、格或市场价格的货物,比照前项国家定价货物中相同规格或类似商品价格计算;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按货物交付当日(全部灭失时为运到期限届满当日)当地国有企业或供销部门的零售价格计算货物发生损失后,如何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韩威案情 2003年3月,李某与自称某粮库主任的陈某签定了苇席买卖合同。李某在发货车站托运4车苇席,价值34万元,收货人为某粮库。5月15日货物到达某到货车站后,陈某等人持伪造的身份证、公章及领货凭证等领取货物。李某发现被骗后,于7月23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尚未结案。2005年10月,李某以某到货车站存在重大过失,致使货物被他人冒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到货车

17、站承担赔偿责任。到货车站辩称,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发生损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该期限属除斥期间,不属诉讼时效。李某在规定的180日内没有向铁路企业索赔或提起诉讼,均超过索赔期限,法院应当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审理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索赔期间180日的规定,是对铁路货物赔偿纠纷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属特殊诉讼时效,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延长等基本原则。本案中李某在其货物到达某站后180日内向

18、公安机关报案,提出了保护其权利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被害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李某的诉讼请求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条件,应认定李某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的案件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应当分开审理的原则,法院应对货物运输赔偿纠纷进行审理,不应该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解析 铁路货物运输具有运量大、周转快、站线长的特点,处理铁路货物运输纠纷,适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主

19、张权利,保障法院能有效地调查取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时效期间,是专门对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作出的特殊规定。认为该180日属于除斥期间的观点主要是混淆了铁路运输企业处理赔偿索赔期限与法院诉讼时效性质的问题。虽然司法解释规定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但是两者索赔期限的性质不同。铁路规章规定的180日,是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主张权利所适用的索赔期间,铁路规章中未有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当事人若选择按铁路规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赔偿问题,属当事人间自行

20、处理赔偿事宜的范畴。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期限属诉讼时效期间,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其民事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法定期间,如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应按照诉讼时效的法定原则处理。在铁路运输损害结果发生后,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既可以按照铁路运输规章的规定进行索赔,在赔偿未果或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提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铁路货物运输能量需求不断加大,铁路货物运输赔偿纠纷也日益增多。当事人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

21、则,如一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进行抗辩,法院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其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另外,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如果当事人不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即使实际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可视为放弃时效利益,法院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作者单位: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餮路运输货物索赔须知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请在车站提取

22、货物时检查货物现状,核对铁路货运记录内容相符后,在货运记录收货人栏内签名,领取货运记录(货主页),并自领到货运记录的次日起180日内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赔偿。如果货物超过运到期限,请向到站提出查询。经过20日(鲜活货物超过运到期限), 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货物时,托运人或收货人可按货物灭失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一 、 三种赔偿方法1 办理保份运输的货物,全批货物损失时,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部分损失时,赔偿金额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2 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接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铁道部规定的赔偿限额。3 办理保险运输的货物,凭车站出具的货运记录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23、,到当地保险公司办理赔偿。二 、 在办理索赔手续时,需向车站提供索赔的下列证明文1 货物运单(原件)2 货运记录(原件)3 赔偿要求书(在车站安全室领取)4 与该事故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1) 货票报销联(原件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2) 证明货物价值的有关材料(3) 物品清单(在发站没有填制的除外)(4) 领货凭证(货物全批灭失时须提供)(5) 事故货物鉴定书(无需鉴定的除外 )三 、 填写赔偿要求书的注意事项1 填写内容准确、清楚j发生涂改,须在涂改处加盖索赔、印章。2 提赔单位名称或姓名、提赔单位(公章)、姓名名章) 栏的内容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或托运人相符。托他人代理时应有委托书或委托证明。3. 结算的银行名称与帐号必须填写完整,领款地点与通信地址一致,并注明邮政编码。四 、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贵1. 不可抗力;2.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3. 托运人及共押运人的过错。如果需要了解其他有关货物赔偿方面的事宜,请与车站货运安全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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