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私法习题二一、填空1、涉外物权是指具有( 涉外因素 )的物权2、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巴托鲁斯创痒痒法则区别说是就主张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以物权法律关系,主张不动产物权适用( 不动产所在地法 )法,对动产物权,适用( 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法。3、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 所有人住所地 )法,转而适用( 物之所在地 )法。4、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充分、有效、及时 )的补偿原则。5、新颖性是一则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
2、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 有限世界新颖性 )标准。6、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 营业地 )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7、采用FOB贸易术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双方的不信任、费用、风险都以(船舷)为界进行划分的8、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采用(船至船)原则。9、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 推定过失责任制 )10、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着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FOB )11、卖方负责提
3、供货物、租船运输,买方负责货物人,这一价格条件是( CFR )二、选择题(不定向选择)1、运输途中的所有权应适用(A)A、发货地国法或目的地国法B、物之所在地法C、旗国法D、法院地法2、德国某汽车与中国某公司合资在武汉设立汽车生产企业,双方约定,双方在履行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适用美国法。后来发生纠纷,并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中国法院应适用的法律是(B)A、只能适用美国法B、只能适用中国法C、中国法和美国法都可能适用D、适用德国法3、甲国的两只船舶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最后由我国法院受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此案应适用的法律是(A)A、甲国法B、乙国法C、中国法D、当事人协商的法律4、对于涉
4、外合同当事人没有自行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且法律又没有特别规定的,受案法院有权依(B)确定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A、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B、最密切联系原则C、客观标志原则D、属人法5、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D)A、投资国的法律B、文明国家的法律C、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国家的法律D、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6、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C)A、具有美国国籍B、具有日本国籍C、具有中国国籍D、不具有国籍7、对商标权的取得,我国采用(A)A、注册在先原
5、则B、使用在先原则C、混合原则D、审查在先原则8、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B)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D、18个月9、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D)A、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B、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C、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D、自动获得保护10、指出下列合同中哪一类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C)A、国际货物销售合同B、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C、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D、国际保险合同11、知识产权具有(ABCD)这几种法律特征A、确认性B、专有性C、地域性D、时间性1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有(ABCD)A、国民待遇
6、原则B、优先权原则C、强制许可原则D、独立性原则13、“双国籍国民待遇”中的双国籍是指(CD)A、出版单位的国籍B、销售单位的国籍C、作者的国籍D、作品的国籍三、判断题1、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属于特殊的物,发生物权法律冲突时,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而是适用船旗国法或登记国法解决。()2、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开放性的国际条约,任何国家都可以加入。( )3、无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质在于允许当事人选择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与合同毫无关系。但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同和选择法律必须是善意的。()4、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由
7、“港至港”改为“仓至仓”。()5、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的一般作法是适用投资国的法律。()四、简述题1、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1)、物为动产或不动产识别适用物之所在地法(2)、物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3)、物权的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一般也应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5)、物权的保护方法也应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2、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为涉外合同的首要原则(2)、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助性或补充性地位(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适用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3)、某些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的原则(4)、直接适用
8、国际条约的原则五、案例分析韩国籍留学生金某,借中国公民李某的汽车出去兜风。路上驾驶不慎,撞伤一个老太太,金某上前询问伤势,得知老太太系侨居在中国的韩国籍公民。金某急忙开车送老太太去医院,慌忙之中忘记锁好车门。发现时,汽车已经被盗。金某拒不赔偿老太太的医药费用和汽车损失。老太太和李某均告上法庭。法庭经当事人同意,将两诉合并审理。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我国法律中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的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的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本案中,被侵权人老太太和侵权人金某均为韩国籍公民,侵权行为了生在中国,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了生地均为中国。该人身侵权案件,依法既可以侵权行为地中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也可以由当事人共同国籍韩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侵权人金某和被侵权人李某之间的财产侵权关系,因为当事人双方不具有相同国籍或者住所地,而侵权行为的发生在中国(无论实施地还是结果地均在中国),根据我国法律应适用中国法作为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