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装饰工程合同发 包 人(甲方): 甘肃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盖章)施工所在地: 酒泉市工业园区 法人代表: (签字或盖章)工程主管领导签字: 承 包 人(乙方):甘肃雅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地点: 甘肃酒泉市工业园区广发工程机械市场综合办公楼 。1.2 工程内容包括:室内主体装饰工程、宽带有线通讯工程、监控工程、以及水电工程,不包括家具、电器、城建市容、消防工程、通
2、风工程、空调系统、供暖设施改造工程、窗户更换工程、艺术挂画。工程量以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清单为准,增项部分按实际工程量进行二次预算,且费用予以增补。1.3 工程承包方式:承包人包工、包料;1.4 工程期限 150天,开工日期 2013年4月 26日,竣工日期 2013 年 8月28日。1.5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 肆佰捌拾万元整,小写:4800000_元。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人。第三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提供:(1)发包人自行设
3、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施工图及预算表经甲方签字确认后有效,工程量以预算工程量为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条 发包人义务4.1 开工前 3 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杂物、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4.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4.3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4.4 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4.5 办妥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城建、消防)。4.6 指派 为甲方驻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
4、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第五条 承包人义务5.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5.2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5.3保证施工现场的基本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但不要求达到家政保洁的清洁标准。5.4 指派 为乙方驻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双方约定的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第六条 工程变更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或变更项目预算表),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第七条 材料的提供7.1 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5、设备,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接受发包人检验。 第八条 工期 8.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8.2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2)不可抗力(指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11级以上的大风、5级以上的地震等)影响施工的。(3)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8.3 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或现场其他承包人进行的其他类工程进度及质量因素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
6、顺延。8.4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每超期一天工期相应顺延一天。8.5 因设计变更或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2小时以内的工期顺延,2小时以上(一日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8.6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在3 日内由甲方或甲方代表提出具体整改方案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协商顺延。第九条 质量标准: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第十
7、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10.1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10.2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2 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发包方在接到验收通知后7日内未能及时组织验收,则视为同意验收合格;且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以及物品毁损风险由发包方承担。在验收合格且 除质保金之外的工程款 结清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若因发包方拖延验收或拖延结算,其毁损风险由发包方承担。10.3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 12 个月,12个月后收费保修。保修内容为本公司施工过的项目,因
8、外力引起的损坏或因发包方不当使用造成损坏以及由其它单位提供的设备损坏,其维修将收取相应的维修费用。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可调总价的原则,如施工期间,发包方提高设计要求或增加工程量的,经双方协商发包方应对增加部分所涉及到的费用向承包方予以增补;所施工期间因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造成的施工费用增加,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进行费用增补。 11.2 承包方在预算中的工程量相对于实际工程量漏报额度达到5%以内的费用,由发包方予以适当增补;漏报量超过5%的部分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11.3自本合同签定后3日内(承包人进场前),发包人应按约定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
9、30%;承包方完成总工程量的40%后3日内,发包人应按约定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35%;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支付工程总价款 32%, 质保金为3 %,;质保金为自竣工验收合格后满 6个月7日内由发包方一次性付给承包方。11.3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发包人接到资料后7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并签字。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2.1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12.2 未办理验收
10、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进行维修的应向承包方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12.3 因发包方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一次性赔偿承包方相当于合同总价款的20%。12.4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每次工程进度款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发包价0.5元,十五天后承包方可中止合约,并由发包方依照本合同12.3的约定向承包方给予一次性赔偿。12.5 非发包方原因,承包方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发包价0.5元。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
11、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直接向法院起诉,双方约定本合同一审诉讼管辖法院为承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第十四条 其他具体约定14.1 施工期间,所有水费、电费或燃气费均由发包方承担。14.2甲方装修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14.3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经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一份。14.4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进行施工并采取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的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如已采取措施且按操作规范操作,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和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第十五条 保密15.1甲、乙双方同意对履行
12、协议中的一切相关资料仅限于甲、乙双方为履行本协议所使用,双方及其雇员应对其所知悉的双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并承诺无论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而解除,本保密义务继续有效。第十六条 附则16.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16.2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双方各执 贰 份。16.3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报价单;附件二:施工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玉门建国路支行 工程主管领导(签字 账号:208201040008074卡号;6228453620003126610 年 月 日 年 月 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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