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 输 合 同甲方(托运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运方):【 】地址:法定代表人: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1.1、 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标准包装。属性:鸡蛋1.2、货物的起运地点: 1.3、 到达地点:指定的送货地点。1.4、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为准。第二条:操作流程(1) 甲方发出运输指令(2)乙方回复装车发货(3)发往目的地交货(4)收货单位验签(5)甲方承付运费。2.1 装货前承运人对货物的检验和送货单的签署乙方指
2、定代表人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送货单内容进行现场认定,并在送货单签字确认。2.2 装货、卸货的具体安排由甲方自行负责。2.3 验收、收货的具体安排甲方接货人根据随车送货单进行收货验货签字确认。2.4 货损货差的数量和价值的认定甲方在接货时,发现货损货差的应即刻联系乙方。甲乙双方现场对货损货差进行价值认定,并双方签字确认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3.1、甲方至少提前5小时以电话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3.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3.3、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
3、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3.4、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第四条:乙方责任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4.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收货方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收货方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立即汇报给甲方。4.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确定的到货时间执行运输,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
4、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赔偿。4.5、由于不可抗力(如水毁、地震、塌方等造成公路中断)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4.6、由于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车辆损坏严重的并另配车辆转运货物,确保货物及时到达,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第五条 保险、理赔和索赔5.1 乙方负责对所托运货物办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5.2 保险险种和承保范围明细:险种为货物损失险。承保范围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部分。5.3 货损货
5、差及赔偿额的确定方法:车辆运输出现因偷盗、遗失等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的,乙方按货物实际额度赔付给甲方。如因交通事故出现货物损差的,按所购保险标准进行赔付,由保险公司进行评估,标准是货物损失总额的80%。5.4 在保险承保范围内的货损货差,乙方应主动收集办理保险理赔的相关材料并办理理赔事宜,如果乙方逾期未提供出险资料或出险资料不符合保险公司理赔要求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5.5 在保险承保范围外的货损货差,由乙方向甲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5.6 理赔程序:理赔程序全权由乙方负责5.7 甲方向乙方索赔程序:甲乙双方确认理赔金额后,甲方将从该批次运输款项中对该款项进行扣除后支付。如运输费用不足以
6、支付理赔金额上限,乙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足额进行现金赔偿。第六条:费用及结算方式6.1、费用的结算标准以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为准。6.2、结算方法为:每次运输到货时甲方根据发货单上的运费金额与乙方进行结算,即刻一次性付清本次运输费用。第七条:违约责任7.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7.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例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7、。7.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7.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再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第八条:文本及时效8.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有效资格文件、证件和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8.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3、本合同有效期为 2013年11月 9日至2014年11月9日。8.4、本合同自双方签
8、字盖章之日起生效。8.5、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第九条:变更与终止9.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9.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9.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第十条:纠纷及其仲裁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甲 方: 乙 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
9、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
10、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
11、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
12、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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