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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信基础设施铁塔共建协议.doc

1、关于基站铁塔共建的协议(模板) 甲方: 乙方: 丙方: (三方共建签三方,两方共建签两方) 鉴于: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0日签署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作框架协议》,同时,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于2008年10月23日下发了《关于印发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黑通管网【2008】103号),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

2、龙江省电信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经过友好协商,就铁塔共建共享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 一、 标的物描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动) 经两(三)方约定本协议共涉及***地区共建铁塔***个,其中由电信公司牵头建设50米三管塔***个,60米四角角钢塔***个;由移动公司牵头建设50米三管塔***个,60米四角角钢塔***个;由联通公司牵头建设50米三管塔***个,60米四角角钢塔***个。 铁塔建设工程量表见附件一。

3、 二、 技术约定 1. 为保证铁塔的结构、资产的完整性,本协议中所述铁塔的共享界面包括:铁塔平台、铁塔塔体、铁塔走线爬梯、铁塔到站房的过桥、铁塔维护爬梯、铁塔防雷装置、铁塔航标指示、铁塔接地网等,但不包含司标悬挂孔。 2. 共建铁塔高度由共建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可低于50米。 3. 两家共建可采用50米三管塔,55米以上采用四角角钢塔,均采用两层平台。 4. 三家共建全部采用四角角钢塔,三层平台。 5. 特殊情况可以建设独管塔。 6. 本协议涉及的天馈系统对铁塔设计的技术要求详见附件二。 三、 产权及费用约定 1. 原则上,等量分摊铁塔建设数量,牵头建设方承担全部建设投资并拥

4、有全部产权。 2. 原则上,新建铁塔的租金自验收交付之日起计算,支付标准按照下表执行。 单价为:万元 天线 挂高 1-3 4 5 6 7 8 9 10 11 12 30米 1.11 1.23 1.35 1.47 1.60 1.72 1.84 1.97 2.09 2.21 35米 1.19 1.32 1.45 1.58 1.72 1.85 1.98 2.11 2.24 2.38 40米 1.24 1.38 1.51 1.65 1.79 1.93

5、2.06 2.20 2.34 2.48 45米 1.37 1.52 1.67 1.83 1.98 2.13 2.28 2.43 2.59 2.74 50米 1.47 1.63 1.79 1.96 2.12 2.28 2.45 2.61 2.77 2.94 55米 1.68 1.87 2.06 2.24 2.43 2.62 2.81 2.99 3.18 3.37 60米 以上 1.80 2.00 2.20 2.40 2.60 2.8

6、0 3.00 3.20 3.40 3.60 3. 等能力部分不予结算,差额部分的租金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确认,12月20日前完成一次性支付。 4. 不能按期支付租金按日*‰缴纳违约金。 四、 建设工期约定 本协议涉及铁塔建设应在20**年*月*日前完成建设。 具体计划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设计勘查:20**年*月*日 选址完成:20**年*月*日 会审组织:20**年*月*日 施工开始:20**年*月*日 验收与使用交付:20**年*月*日 五、 建设过程相关事宜的约定 1. 选址阶段的约定: 1) 共建协议签订后,双(三)方应按约

7、定时间完成各自牵头建设站点的选址工作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2. 勘查设计阶段的约定: 1) 勘察设计前,牵头建设方再次汇总确认其他共建方建设需求。 2) 勘察设计完成后,由双(三)方共同进行设计方案会审。 3) 铁塔建设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方案,更改方必须通知其他共建方并在获得参与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3. 开工阶段的约定:牵头建设方在开工时应将开工时间与施工进度计划向共建各方进行通报。 4. 施工阶段的约定: 1) 建设过程中,其他共建方有权利对监理公司的委托进行监督。 2) 建设方应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共建设施的建设进展情况。参与共建各方有权参加相关工程协调会议。 3) 牵头建

8、设方基站建设完毕、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及时通知参建各方,组织验收。 4) 参与共建各方有权参与牵头建设方组织的验收工作。 5. 验收与使用交付时的约定:牵头建设方应向共建方提供铁塔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会审、施工、监理、验收、使用文档等各个方面资料。 6. 特殊情况的约定: 1) 基站的目标经纬度与实际选址经纬度发生严重偏离时,应及时通报参与共建各方,必要时可对本协议进行补充修订。 2) 因业主及用户原因造成本协议原标的物不能正常执行的应及时通报参与共建各方,协商解决。 3) 牵头建设方进行情况通报后,对于要求参与共建方进行回复的意见,参与共建方应及时回复意见。参与共建方在规定

9、时间内未进行回复的,牵头建设方可按照有利于工程实施的理解继续组织施工。 4) 因特殊原因牵头建设方不能履行建设责任,经友好协商可以重新确认牵头建设方,必要时可对本协议进行补充修订。 5) (地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补) 六、 共建设施的维护 1. 本协议涉及铁塔的维护要求均遵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电信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作框架协议》的第七条之约定。 2. 本协议的特殊约定 :(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七、 责任 1. 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不能按照约定工期完成建设工作时,参照“共建共享框架协议”和

10、相关考核办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工程不能完成的,参照“共建共享框架协议”和“相关考核办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工程完成后不能正常验收、交付、使用和租金支付的,参照“共建共享框架协议”和“相关考核办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牵头建设方承担质量责任。 八、 免责 1. 因不可抗力(例如战争、自然灾害、特殊天气、火灾等情况)导致双(三)方或其中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条款时,双(三)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均存在履约能力时,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2. 如因国

11、家或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或双方上级机构签署新的框架协议,造成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署新的协议。 3. 因业主及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或改址。 九、 其它 1. 各方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进行友好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应向省公司申诉,由省公司进行协调或通过省公司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裁决。 2.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协议一式*份,所有共建方各执两份。 签 字 页 甲方: 法定代表: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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