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产权共有权人(或受托人):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买受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自愿、公平和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及产权共有人同意,自愿将合法拥有的,座落于南昌市 区 , 室 厅 卫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出售的房屋已做了详细了解并愿意购买。第二条,甲方已取得该房的房屋产权证,房产证编号: 发证时间: 年房屋属 房,用途: 结构: 房产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含有产权储藏间和车库,另送无产权储藏间和车库: 平方米)该房屋的相关资料以房管局档案为准。第三条,甲方保
2、证:对该房屋拥有完整的、合法的处分权,该房屋可以上市交易并能够将产权转移过户给乙方,同时负责缴清该出售前的契税和其它相关费用。第四条,房屋固定装修应保持原状,房屋附属设施有: 。第五条,甲乙双方协定以上述房屋买卖价款(含装修和附属设施)为人民币(大写) 。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自合同签定(或银行解押)之日起的 个工作日内,共同赴南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双方按妥手印后)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1、乙方将上述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2、乙方办理银行按揭,乙方首付甲方人民币(大写) 元,余款人民币(大写) 元,通过银行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支付给甲方。第七条,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办
3、理上述手续,则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责任,若乙方要求房屋不过户,只需办理公证委托书则购房款在公证当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次交易视为完成,公证后若有变故,由乙方自行解决。第八条,如甲方房屋系按揭房或抵押房,经甲乙双方协商选择由甲方出资还清贷款由乙方出资还清贷款(冲抵购房款),还贷前甲乙双方应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书,公证费由甲方,乙方,支付。第九条,甲方同意在收到全部房款首付款 日内,通知乙方正式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甲方应在交接前结清该房售前的水、电、煤气、物管等费用和迁出户口。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房屋交易过户费用(如契税、维修基金、交易手续费、验证、登记费等),按揭费用(如评估
4、费、二次验证、他项权证费等)由乙方承担,此房交易时所产生的营业税由 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 方承担,继承税由 方承担,土地增值税由 承担。第一联:(白)经纪方 第二联:(黄)出售方 第三联:(红)买受方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甲方的房屋产权证及享有房屋权属的文件原件交给乙方保管,乙方开出收件收据,定金在过户时冲抵房款。如甲方违约不履行合同须按定金双倍赔偿乙方(含定金),乙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则定金不退。第十二条,若因产权问题(系指政策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免责,所收定金退还乙方,其间发生的查档、验证费由甲方承担。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一方违约给他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违约方有受托人或代理人则受托人或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若有变更或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任何口头承诺均视无效,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提交南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方管辖区域内人民法院解决。第十五条,本合同壹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其它约定事项:如果以上条款与本约定事项发生冲突,则以本条为准: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委托 办理人: 委托 办理人: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