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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doc

1、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应当按本规定通过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下称信息系统)实施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第三条市建设局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分别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填写销售项目用地、报建情况及楼盘明细表中每

2、幢(套)的情况,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信息系统中楼盘明细表所列内容填写房屋预测或实测面积,房屋测算面积应由拥有省以上测绘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且含房产测绘项目的测绘资格证的测绘公司计算,测算面积超出规划、施工报建面积的,需补办报建手续。楼盘明细表单元号、房屋编号、房屋功能、面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提出变更申请。预售楼盘变更登记的审核部门为市建设局,现售楼盘的变更登记审核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信息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情况; (二)商品房的楼盘明细表,包括总的幢(套)数以及每幢(套)

3、的部位、结构、面积等; (三)房地产查封等情况;(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五)商品房的成交数量、面积、金额及未销售的情况; (六)其它需公布的信息。 第七条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保证购房人的需求。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的当事人双方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向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网上登记备案。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双方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

4、签名(盖章),所约定的所有事项以该书面合同为准。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签名(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少于1份交于购房人收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提出网上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持与购房人签订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确认手续。 第十一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的,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撤回网上登记备案申请或终止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如实申报、填写该商品房项目情况,有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

5、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市建设局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信息系统赋予的权限办理各项业务;不得公开房地产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财务信息;不得违反本规定于本系统外办理相关业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局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6、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操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组成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必须通过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由下列四个子系统组成: 1、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业务子系统(下称行政在线)。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变更审批功能。 2、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系统(下称网上备案系统)。该子系统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网上拟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申请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

7、和变更功能。 3、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自动化系统(下称国土局办公系统)。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及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和变更功能。 4、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在线网站信息发布系统(下称国土局在线)。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交易信息网上公布功能。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通过登录行政在线向市建设局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并在行政在线录入相关项目详细信息,建立楼盘表。每次申请必须提交整幢商品房各套房屋的完整信息,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不对外销售的,房屋状态应设定为“自留”。 2、市建设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登录行政在线对项目信息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发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系统

8、自动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待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商品房进行销售。同时行政在线自动将房屋状态同步到其他子系统。 3、市建设局发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下称交易所)提交售楼人员权限明细,由交易所录入系统,方可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网上备案系统自动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进行检测,提前30天发出延期提示。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超出有效期之日起,系统对该项目销售进行限制,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后,系统自动解除销售限制。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办理商品

9、房产权权属确认以前,需变更商品房信息的,必须登录行政在线向市建设局提交预售许可变更申请。提交申请后,行政在线自动将相关信息同步到网上备案系统,网上备案系统对该幢商品房销售进行限制,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 2、为保证数据的正确性,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业务进行的同时,系统自动禁止同一项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业务和预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业务的提交。 3、市建设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后,登录行政在线对项目变更的信息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系统自动将相关信息同步到网上备案系统,网上备案系统自动解除销售限制。 四、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 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按该项目是否取得预售许可分为:预

10、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和现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两种。 (一)、预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 1、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申请办理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的,必须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已批准预售项目列表中,选择指定的幢,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已预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申请。提交申请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对该幢商品房销售进行限制,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同时,网上备案系统自动将申请信息同步到国土局办公系统。 2、在已预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业务进行的同时,系统自动禁止同一项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业务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业务的提交。 3、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登录国土局办公系统对项目信息进行

11、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出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同时,国土局办公系统自动将相关信息同步到网上备案系统,网上备案系统自动解除销售限制。 (二)现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通过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申请,并在网上备案系统录入相关房地产项目详细信息,建立楼盘表。每次申请必须录入整幢商品房各套房屋的完整信息。提交申请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将申请信息同步到国土局办公系统。 2、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登录国土局办公系统对该项目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出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系统自动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待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商品房进行销售。同时

12、国土局办公系统自动将房屋状态同步到其他子系统。 3、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交易所提交售楼人员权限明细,由交易所录入系统,方可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以后,需变更商品房信息的,必须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申请。提交申请后,网上备案系统对该幢商品房销售进行限制,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 2、在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业务进行的同时,系统自动禁止同一项目已预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业务或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业务的提交。 3、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商品房

13、产权权属确认变更申请后,登录国土局办公系统对变更的商品房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出新的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系统自动解除销售限制。 六、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后,即可对相应的商品房进行网上公开销售。 2、房地产交易双方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拟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后,必须设定个人密码、打印正式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签名(盖章)。系统自动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已售”,同时将该商品房合同信息同步到国土局办公系统,提交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请。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30天内

14、,必须将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一份交到交易所进行备案确认。否则,系统将对该幢商品房销售进行限制,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待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有超期的合同送交易所办理备案确认后,系统自动解除销售限制。 2、交易所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系统数据核对后,发出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系统自动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已备案”。 3、当商品房的房屋状态设定为“已备案”后,该商品房的相关信息将不能修改,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和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业务。 八、撤回网上登记备案申请和终止合同登记备案 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备案确认前,双方经协商一致,要求撤回网上登记备案申请的,需先在网上备案

15、系统提交申请,再持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到交易所办理撤回网上登记备案申请手续。 2、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后,双方协商一致,要求解除的,需先在网上备案系统中提交申请,再持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到交易所办理终止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已办理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撤回网上登记备案申请和终止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系统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待售”。 九、商品房查封及解封 1、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查封文件,在国土局办公系统中录入相关查封信息,系统自动将商品房的房屋状态设为“限制”,该商品房不允许销售。 2、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解封文件,在国土局办公系统中录入相关解封信息,

16、系统自动将商品房的房屋状态恢复为“待售”,该商品房解除销售限制。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留商品房办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以本公司名义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必须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将该商品房的房屋状态设定为“不可售”,禁止在网上继续进行销售。 十一、商品房信息网上公布 1、楼盘表信息通过国土局在线网站向社会群众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责任保证楼盘表信息真实、全面。 2、网上公布的信息主要有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及房屋状态。房屋状态包括:待售、已售、已备案、不可售、限制。 待售:指商品房符合销售条件,允许销售。 已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客户已签订合同,但未办理登记确认。 已备案: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已办理登记确认。 不可售:指该商品房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留。 限制:指该商品房被查封或相关行政部门不允许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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