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圣士龙歌城合作合同
甲方:明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乙方: 法人代表: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相关合作细节进行详细磋商后,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条件及期限:
1、甲方以投资人的身份与乙方合作,乙方负责经营甲方出资兴建的位于山东数娱广场B座地下的圣士龙歌城的量贩式KTV,本KTV的面积为836.49平方米,合作期限为五年。
2、乙方须支付
2、甲方利润分成人民币 肆佰伍拾 万元整(¥ 4500000.00 元),此利润分成分五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
3、乙方在经营期间需支付甲方每平米每天0.2元的管理费,支付物业费(每天每平方0.2元)及水电费(以物业单位计量为准),在乙方经营的第三年开始支付房租费用每天每平米0.6元、第四年支付房租每天每平米0.7元、第五年支付房租每天每平方0.8元,以上费用必须按时缴纳给甲方。
二、利润分成具体支付时间为:
1、第一期: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利润分成人民币 一百六十 万元整(¥ 1600000.00 元)。
2、第二期:自合同签订的第二年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
3、方利润分成
人民币 七十二万五千 元整(¥ 725000.00 元)。
3、第三期:自合同签订第三年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利润分成人民币 七十二万五千元 元整(¥ 725000.00 元)。
4、第四期:自合同签订的第四年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利润分成人民币 七十二万五千元 元整(¥ 725000.00 元)。
5、第五期:自合同签订的第五年乙方一次性支付利润分成人民币 七十二万五千元整(¥725000.00元)
三、甲方应付的责任、权利:
1、甲方须确保其投资兴建的圣士龙KTV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如因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条例规定而导致无法开业、经营,应由甲方
4、承担全部责任。
2、合作期间,甲方委派一位执行总监与乙方执行总监(或驻店总经理)直接洽谈,监督乙方的经营、禁止乙方进行黄赌毒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造成的后果有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3、对于在本KTV所发生的一切主客观因素导致的刑事案件及民事纠纷,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应付的责任、权利:
乙方必须按时缴纳物业费、水电费及需要支付的一切交由甲方的费用,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物业的正常工作关系,如有哪一方违反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附加条款:
1、本KTV拟定于2011年 10 月 30日开始运行营业。
2、本KTV甲方总投资为
3、甲方总
5、投资为232万元,具体如下:
消防改造:8万元 中央空调22万元 通风改造费3万元 整体改造15万元 消防报批验收8万元 装修及设备总投资160万元 前期宣传费用3万元 通讯连接费用5万元 线路改造费用8万元
8、此协议壹式肆份,每份叁页,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从签字之日生效。
9、合作期间,甲、乙双方若对合作不满意可协商解约;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不视为违约。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济南明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单位公章:
乙方:
法人代表: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