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厂房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互助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签定本合同,共互执。一、出租土地和厂房的位置,面积:本厂区座落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鲁家湾村,厂区有车间一层、二层,约1000多平米,库房约500平米,各种设施配套共计40余间,场地约 亩,东西宽 米,南北长 米,员工宿舍10间,全部交由乙方使用。二、租赁期限:租赁从2010年 月 日甲方将土地和所有附属物、建筑物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期满后,双方友好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乙方续签合同。三、租金和租金交付方
2、式:合同签订日,乙方交付甲方两年租金,以后每年按签订日期交付一年租金,年租金为柒万元,三年后递增6%,依此类推。四、有关事项:土地、厂房租赁期内,从2010年 月 日前甲方所产生的产权、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如因此事务造成乙方停工、停产由甲方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并负责协调解决相关事宜,确保乙方正常生产。五、相关责任:1、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应做到厂区水、电、路的畅通和正常使用,如遇人为的原因,造成乙方停产或不能生产,由甲方出面负责协调解决,并处理好外界事宜的干扰,确保乙方正常运作、生产。2、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从事合法的经营生产,按政府部门要求做好厂区的安全工作,不可非法经营,无
3、权擅自将厂区转让给第三者,如遇特殊原因,需变更经营,在不拖欠租金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拥有使用该土地的其它经营项目权力。六、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政策的变动和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必须服从政策的变迁,乙方所建设的附属物归乙方所有,其索赔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例执行。七、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时交付土地和厂房给乙方使用或提前收回土地和厂房,负担偿付违约金(一年租金),并按乙方所建设的设施等,按实际评估损失予以给乙方赔偿。乙方未按有关规定、非法经营、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续加补充条款,并具同等法律效益。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以备存档,签订日起生效。十、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按合同条款执行的,可由当地政府,人民法院仲裁。出租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电话:电话:本合同有效期:2010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