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 西 华 邦 律 师 事 务 所
地址:南昌市福州路28号奥林匹克大厦四楼 电话:6891286 传真:6891347
委托代理合同
(2008)赣华律民委字第 号
甲方:江西中核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罗亭强劳动赔偿纠纷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参与诉讼,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
一、乙方指派胡文晶忠、黄玲娟律师为甲方处理上述诉讼事务的代理人。代理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甲方的有关隐私和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参与本案的诉讼等处理活动时,乙方得另行指派律师负责承办此案。
二、甲方必须如实地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主动提供有关证据。
三、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所收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不予退还。
四、根据赣计收费字[2003]587号的规定,及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5000 元人民币,上述费用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律师差旅费用另行据实支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如下: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
3、诉等权利。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一审终结(包括:判决、调解、撤诉、庭外和解、裁定终结)。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贰份。
甲方: 乙方: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二O一一年十一 月十四日
江 西 华 邦 律 师 事 务 所
地址:南昌市福州路28号奥林匹克大厦四楼 电话:6891286 传真:6891347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函
4、 (2008)赣华律民代函字第 号
南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贵委受理的黄骅与梁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所已接受委托人黄骅的委托,指派应学忠、文青勇律师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
特此函告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姓名:黄骅 性别:男 年龄:44岁
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羊城路61
5、号
身份证号码:362501196408160230
受托人姓名:应学忠 职务:律师
工作单位: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882002112037
受托人姓名:文青勇 职务:律师
工作单位: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88200110027
委托人黄骅因与梁金华民间借贷一案,现委托上列受托人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应学忠、文青勇律师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代为和解等权利。
委托人(签名):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南昌市福州路28号奥林匹克大厦四楼 电话:6891286 传真:6891347 邮编:33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