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青海新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西宁新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东方华府大商业及塔楼物业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商住 座落位置: 西 宁 市 城 东 区 建国路66号 建筑面积: 100000 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
2、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五条 道路、排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六条 公用绿地、花木等的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八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九条 维持公共秩序,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协助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
3、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2.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 3.装潢垃圾清运费。 第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四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并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五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 20年。自 2013年 7 月 1日起至 2033 年 6 月 30 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4、.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议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房屋及设施维修计划; 6.按《 西宁 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向乙方提供物业用房,其租金用于物业管理; 7.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8.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协助做好协调和思想工作,帮助乙方催交。 9.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结算水表的实际用量向青海新千房地产开发有
5、限责任公司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以结算水表计量收费,内部用量由青海新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物业自行抄收,结算水表和内部分表的水量误差由青海新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摊。 第十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和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 、绿化带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
6、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年第一季度底,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上年度相关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7、乙方按《西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中“___二 级服务等级标准”实现目标管理。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1.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高层 1.6 元,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0.8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按全额收取; 3.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的,按下列方法处理: 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应按费用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 第二十条 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照《西宁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和《住宅小区机动车地下停车收费标准》规定,由乙方向车位使用人收
8、取,收入用于弥补物业管理成本。 第二十一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
9、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可以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业主、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甲、乙双方可续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
10、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 清真巷 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_三 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