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工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新招聘合同工(以下简称合同工)的管理,促进用工制度改革,满足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现对合同工管理规定如下: 一、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一)用工单位与合同工签订统一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1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各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合同工实行竞争上岗,上岗后可续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统一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或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严格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二)用工单位要依法与合同工签订岗位合同。岗位合同中要明确本岗位的职责、任务、待遇等事项。 (三)各子公司依法独立与合同工签订、续订、变
2、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书面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集团公司直属单位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四)法人单位之间的人员流动,原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新单位要重新签订。 二、动态管理规定(一)合同工学徒(熟练)期满可进行流动。其中,调出者,经合同工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单位之间流动按市场化运作,即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协调,用工单位与合同工个人实行双向选择、择优选聘。具体操作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二)合同工在单位内部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工种岗位。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确需变动工种岗位的,原则上应符合持证上岗制度规定,实行竞争上岗,并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岗
3、位合同和岗位协议工资手续。 (三)合同工在单位内部实行下岗、待岗制度。下岗、待岗人员合同期满未能上岗者终止劳动合同。 三、待遇管理规定(一)合同工实行岗位协议工资制。岗位协议工资标准参照山东省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当地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可适时调整。 (二)合同工在试用期内,根据所从事岗位的岗次不同,其工资待遇执行相应的试用期标准。试用期满后,岗位协议工资标准按集团公司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三)根据合同工岗位的岗次划分标准,集团公司确定不同岗位的岗位工资基准线,岗次划分标准为1岗的基准线为1档,2岗的基准线为3档,其他依次类推,各单位可依据具体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
4、单位效益、上岗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等情况,在集团公司确定的岗位工资基准线基础上,在上浮2档、下浮2档(基准线为1档的不再向下浮动)范围内,初步确定该岗位的岗位协议工资标准,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连同岗位条件一并公布,并在岗位合同中予以确定。 (四)合同工在半年内不参与经济责任制考核。半年后,将岗位协议工资扣除最低工资标准后余额的60纳入本单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浮动计发。合同工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合同工按照同岗位职工转正、定级制度执行。学徒(熟练)期满后,要进行理论和实践考试、考核,合格者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并可顶岗工作,不合格者终止劳
5、动合同。 (六)合同工可以享受以下保险福利待遇(未涉及的其他待遇不再执行): 1.保健费、夜班费标准及其发放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2.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金、提取住房公积金、发放房改补贴的政策和计算基数、比例均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房改补贴计算基数以岗位合同约定的岗位协议工资额为基数。 (七)合同工在岗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及其他待遇。病、事假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因病停工医疗的,实行医疗期。 (八)日工资标准以岗位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除以20.92天计算。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6、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
7、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
8、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9、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
10、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代理记帐
11、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
12、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
13、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
14、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
15、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