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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3〕104号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测算意见.doc

1、 公司〔2013〕104号 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 有限公司建造合同预计成本测算指导意见》的 通 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造合同预计成本测算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 建造合同 成本 测算 通知 水电四局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3年6月13日印发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建造合同预计成本测算指导意见 第一章

2、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预测、确认工作,建立建造合同成本动态调控体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关于转发《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公司〔2009〕87号)、《关于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公司〔2013〕86号)、《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创效年”活动组织开展财务风险自查自清工作和规范上交费用核算的通知》(公司财〔2010〕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建造合同成本是指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

3、的相关费用,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结束期间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费用,由自营成本和分包成本组成。为了便于公司与二级单位、二级单位与所属项目部核算和合并抵消,上缴费用(含社保基金及劳务费、上缴公司及分局产值管理费、资金占用费)及按规定列支的财务费用、税金(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不构成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进入目标成本进行管理。设备租赁费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构成合同总成本。进行成本分析时,将社保基金及劳务费、资金占用费对应到人工费、管理费用等以便于分析。 第三条 公司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实行分级审批的工作制度,经审核批准

4、的合同预计总成本作为项目财务核算的基础。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建造承包业务的单位,与合同相关联的砂石骨料生产、混凝土生产、金属结构件制作、预制件制作等工业性质的合同,如果属于和客户单独签订合同,且独立结算的,不进行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测算;属于局内分包项目(测量、实验、基础处理等)不进行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测算。各单位可结合项目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 第五条 公司建立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动态调整机制,当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与实际出现偏差或施工边界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都应按规定及时调整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以真实反映经营状况。 第二章 职责分

5、工与业务流程 第六条 各单位总经济师(或主管经营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建造合同成本预测工作的牵头人,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成本预测工作。 第七条 各级单位的经营、工程科技、人力资源、资产、财务等部门都应参与建造成本预测工作。 1.执行办公室:负责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测算的协调,组织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向上级执行机构申报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测算事项、取得批复,组织对下级执行机构申报的测算结果进行审批,提出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2.市场营销部:在合同签订后,负责向各有关部门进行合同交底,组织召开合同分析会议,对总价项目及相关费用进行分解。二级单位自行编标的合同项目

6、交底工作由各二级单位自行组织,公司编标的合同项目,由公司市场营销部门和海外事业部向承担施工的二级单位进行合同交底。 3.经营管理部:在合同签订60日内,收集建造合同及相关投标报价资料,参加合同分析和交底会议,根据项目的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资源投入、市场价格、市场资源供应情况等,按照合同工程量清单牵头编制初期合同预计总成本。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组织相关部门对剩余工程量预计成本进行测算,按季度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在合同变更等情况下,依据业主的变更条件,及时组织提出变更项目合同成本,预计合同总成本。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收集各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尤其是实际成本与目标成

7、本进行对比分析。 4.工程科技部:负责按照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工程进度计划、资源配置方案,并测算主要实物工程量和剩余工程量,负责参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编制和合同执行情况对比分析。 5.人力资源部:合同签订后,负责向经营管理部提供项目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及薪金标准,协助测算人工单价,参与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参与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6.资产管理部:合同签订后,负责向经营管理部提交设备资源配置计划、材料采购计划、设备修理预算及内部设备租赁费的测算,参与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参与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7.安全监察部:负责编制安全经费预算,参与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参与对合同执

8、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8.财务管理部:根据合同签订情况,负责确定建造合同核算明细对象,负责核算实际发生成本,配合经营部门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参与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第八条 各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初始建造合同总成本的预计工作,一般工作流程为: 1.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由市场营销部向各有关部门进行合同交底,组织召开合同分析会议,对总价项目及相关费用进行分解。 2.合同交底后5个工作日内,工程科技部向经营管理部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资源配置方案。 3.在工程科技部完成施工技术方案和资源配置方案后的8个工作日内,人力资源部向经营管理部提供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和薪金标准,

9、并填写《人工费单价分析表》。 4.在工程科技部完成施工技术方案和资源配置方案后的8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部向经营管理部提供设备配置计划、材料采购计划、设备修理预算及内部租赁费,并填写《主要材料单价预算表》、《次要材料单价一览表》。 5.在工程科技部完成施工技术方案和资源配置方案后的8个工作日内,安全监察部向经营管理部提供安全实施方案和安全经费预算。 6.合同交底后和收到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7日内,经营管理部编制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并填写《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表》(含分年度表)、《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分项分类计算表》、《分项工程单价测算表》等。 第九条 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修正、调整的程序原则上

10、与初始成本的测算程序一致,各业务部门要按各自分工,认真提供详细资料,协同做好建造合同成本的修改和调整工作。 第三章 测算依据和测算要求 第十条 编制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依据主要包括: 1.合同文件、外部、内部分包合同或协议,设备租赁协议等资料; 2.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技术方案、工程进度计划、人力和设备等资源配置方案),合同工程量清单、分包计划及方案、质量安全实施方案; 3.企业实际施工水平; 4.当期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价格和类似分包工程的综合单价和工序单价等资料。 第十一条 初始合同总成本预计方法采用实物量法。在采用合同工程量清单数据的基础上,根据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办法,

11、参照《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暂行)》附表详细列表计算,按照费用类别进行汇总,形成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附表中的规定表格部分必须填制。 第十二条 变更项目的建造合同预计成本应按照“实物量法”进行测定。 第四章 测算方法 第十三条 由经营管理部门牵头,根据投标资料及各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不重不漏、实事求是、认真细致、合理预测的原则,并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测算。 实物量法是按照合同工程量乘以综合成本单价计算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一种方法,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由自营成本、分包成本组成。主要工作步骤为: 1.划分项目。项目的划分原则上与合同工程量清

12、单保持一致,但鉴于某些总价项目的合同报价内容与优化后实际发生的工作内容可能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因此总价项目的项目划分及其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工程量确定。工程量原则上采用合同工程量。工程技术部门通过复核、优化等工作所得出的与合同工程量不同的结果,应按照实际情况对合同工程量进行调整。 3.基础单价(项目综合成本单价)确定。 项目综合成本单价按照施工实际水平和各费用标准进行制定,对分步工序实施的项目,应尽可能制定工序单价以便于成本控制,并详细列出各工序内容。 (1)直接费用: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等组成。 ① 人工费的确定。 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建筑及安装工程施

13、工的生产工人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和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相关费用。包括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 人工费=工时(日)单价×人工工时(日),其中: 综合成本单价的工时(日)单价按照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人工费单价分析表》并结合市场情况合理确定; 人工工时(日)参照预算定额,按实际施工水平和优化后的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合理确定。 ② 材料费的确定。 材料费用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 综合成本单价中的材料费=材料预算单价×材料数量。其中:按照本单位设备

14、物资部门提供的材料供应价格(包括业主提供的甲供材料)确定材料预算单价;按施工方案、实际施工水平或投标预算合理水平确定综合成本单价的材料数量。 ③ 机械使用费的确定。 机械使用费由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施工机械所发生的第一类费用(折旧费、设备修理费、安装拆卸费)和第二类费用(人工、动力燃料或消耗材料)组成。 机械费=台时(班)单价×台时(班)数量。其中: 计算施工机械台时(班)单价时按三种情况考虑:对于局有设备和分局自有设备,按照实际施工水平计算一类费用中的设备安拆费,并按照人工和材料预算价格计算二类费用;对于项目部自购设备,按照设备原值及使用年限测算设备折旧费,根据行业定额及实际经验

15、测算设备修理费和安装拆卸费,并按照人工和材料预算价格计算二类费用;对于外部租赁设备,按照市场设备租赁价格测算。 综合成本单价台时(班)数量参照预算定额,按实际施工水平和优化后的施工机械配置方案合理确定。 ④ 其他直接费用的确定。 其他直接费主要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其他直接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合同取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费率计算,但不能高于合同取费标准。 (2)施工管理费用(间接费用):指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

16、中构成建筑产品成本,但又无法直接计量的消耗在工程项目上的有关费用,主要指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现场管理费用,如项目管理人员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施工管理费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费率计算,但不能高于合同取费标准。 (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基数及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70号)、股份公司《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水电股安[2012]24号)及《关于印发<中国水利

17、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2012]年113号)等文件执行,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矿山工程为2.5%。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以及其他工程均为1.5%。 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单独列支计入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中,主合同(招标文件)对此类费用有单独列支、单独列支及含在其他项目单价内或不予单独列支、仅含在项目单价内等三种方式,测算时应予以注意,以免重复测算安全生产费用。 (4)对合同中环保费用等专项费用可根据业主及主合同要求计入其他直接费中,

18、也可单列后直接计入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中。 4. 计算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预计合同成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单价项目的预计合同成本等于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综合成本单价汇总计算。 5.计算总价项目成本。对于计算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合同预计成本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最大程度地予以分解。分解出来的项目,属于单价项目的,按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计算该项目成本;分解出来的项目仍然属于总价项目,或者难以使用综合成本单价进行计算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列示该总价项目的预计成本,并按照发生的费用属性划分到相应的费用类别。 6.计算分包项目成本。对于已分包出去的工程项目,按照分包合同中分包价格乘以

19、分包工程量加上其它可能发生的成本进行成本计算,对于拟分包项目,在按上述办法并调整人工、材料等有关基础单价的基础上测算分包成本,并结合实际制定分包指导价,按分包指导价和拟分包工程量测算。 7.用实物法计算的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就等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成本、总价项目成本和分包项目成本之和。 8.按上述方法和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季度建造合同预计成本。 第五章 测算结果的审批及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部按第四章的规定测算完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后,填写《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表》,连同编制说明及相关资料(包括测算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及电子文档)报上级机构审批,按照批复意见确定初始

20、合同预计总成本。 第十五条 执行期间合同预计总成本的调整 当建造合同执行期间合同预计总成本和初始(或前期)预计情况不一致时,各单位应按照重要性和必要性原则采取定期调整和特殊情况调整两种调整机制对合同预计总成本进行调整,并按规定进行审批确认。 1.定期调整 对所有执行建造合同的项目,要求每个季度末对剩余工程成本进行预测,加上实际发生的成本作为调整后的预计合同总成本。 2.特殊情况调整 当项目施工遇到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将要发生的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因施工组织、资源投入、地质和气候等原因导致实际投入成本与预计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

21、预计总成本=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剩余工程尚需发生的成本 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是指形成工程进度的工程实体和工作量所耗用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分包成本,不包括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以及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剩余工程尚需发生的成本,是指通过测算预计在合同执行过程某时点剩余工程还需要发生的成本。 调整时主要按初始合同总成本预计编制的方法,结合实际消耗水平和当前市场价格指标,对尚未完成的工程所需发生的成本进行预计,编制剩余工程尚需发生的成本,加上累计已经发生的成本,形成调整后的合同预计总成本。 各单位在预计剩余工程成本前,应及时统计出实际成本消耗情况,分析实际消耗

22、定额水平以及实际价格情况,与初始预计综合成本单价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原因,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剩余工程量综合成本单价,对单价调整变动较大的,应在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审批 1.公司委托分局《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对所属施工项目合同金额在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批,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对审批结果进行备案审查;合同金额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项目由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审批;公司直属项目由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审批。 2.合同签订后第一次编制的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要求在合同签订60日内编制完成并上报,上级执行机构在

23、20日内完成审核批复。 3.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调整要求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变化确认表》(见附表),于每个季度末后5日内完成并上报,上级执行机构在15日内完成审核批复。公司委托分局(或分公司、子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对所属施工项目合同金额在2亿元以下的项目,且预计总收入、总成本调整金额为合同金额10%以下的项目和合同金额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且调整金额为合同金额5%以下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批;合同金额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且调整金额为合同金额5%以上的或合同金额2亿元以下的项目,且调整金额10%以上的由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24、 各二级单位(项目部)必须及时、客观、真实、高效地做好工程项目建造合同预计成本测算工作。 发生以下情形者,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对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分别处罚20000元,对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分别处罚10000元。 1.对于未按时完成、上报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测算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调整的; 2.对于未按客观、真实的原则上报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测算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调整的。 第十八条 对于不执行本办法的单位(项目部),将在公司范围内通报,并对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分别处罚20000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中涉及的有关表格格式和其它未尽事宜按《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2012年4月印发的《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制度汇编》中《水电四局有限公司建造合同预计成本测算指导意见》予以废除。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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