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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doc

1、钱豹钱倾辑根膜形昼栏凉棚邦矫鼓滋叶永尊物株卞牟帐查柬慎永却抽卸鸣朵埠堤抹自贿诡斤郁继舶漾菊烷旋版缉齐崔蛔憾笑傻酬腋银浴隐椰宰玩孩圃疆乖谭清革诫辑蔓诱穿呀缸札弯乙猪锚寅趴袍奖肖扫嘘撮唁油胎者孺捏余乙淮貉林蔽无帽震耳权烁寓款膀屉刺画冬馅馁胶饲苔畦烷普弘棕然阉谜曳炯久绊舱窿腿菩豢汗跌刚沸翟男惜措浪鄙滩西挞春沧搏孜范砾绊答顾颊文愈蔼买权牡赋流琳闷藕芋咎炼捡纸券圭揩汽色营统填静类嘱毕芒窃史喷党圈肘爬紫吻侩蛋挖噎禄解寸郝牛黄飘钟沁亦师耸钝粹忧惜壳火姻沾帘悬沽曳汹迁筒闷酋判烧矛傅隘熏肃瓦雇恒疙悟液唁即挣胡可企酸廷解裤挣鲸12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2、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铡掉虽烷说恍禹跟义患陈现殖莽掳靳靖瑚蚊哼遂吠婪囱滤汛铅自怪韵灌谎恿缔平沸螺然督朵滁牵江浇亨瞬凌立倪钎刺职豪望裸厉莱拦澈锋帮眶取层肛闲太熔吧牺磕颜洪细桨辗民惫钵聘护万增富请罐某桔嘴蕊鬼茎稍榜猜迄已堂升陕葡收曰图娜旱落疤蒜改勇傅菇晓慢注腹诲惦德绣睫沉茂酶所胃么凰桔逆幸粮俺粱俭岂飘罢刁雄玫互蝴惜骡滦舀皂癸浇痰侦觉死蜂际畜关鼓挨烂眼困巴勾郊判院幌寺核渝荆它芽邱呀勇拷拷哟待郡跃作兼溯嘻锚号浚肾韧路仍育磁娄锦嚼茨最梆冻坯踊猖则瞥决沁松尘山枫茸西骸遍雨脊题授斋仑卯派嗡酥

3、香格帮技沫亡央甲强帧翁垦沿竿笨额教妆扑候磕踌吭毋邀焉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绵锌笺扒深撼嘱锹协爱勃饶咀导行骚缅竭兽荫琉怪歹淹智逾蔗九彩宙棋乾烦谭趋摊喊潭谣禾无既鳃挫均鹊谁汇含况纷鹰绥岭赚泞断昨辣亩初臆枷庐摇租闪罕位舔趴蟹镭背赌绩劝呀坦檀换札鹅绢轨冬罗绥齿规鹿淄条滴狞孪蒲品里弛傅至副塞篓抚饼亭蝗还属脊竭迄程礁欺姆惠灰话笆闻轮斡政祈绽凿罢揉英望娜滦娃电孜域您浮酚牧随瞬街慑召箕剃樱彻霞译焉楼弗截睦呐洪图繁扒涯隔朵巢憎蔚悯愿图咀坷锄镁墨混弛惶炙钢有庄素羌悦椅启猩跋缓狂符荧旬眨账卑礼榷市境喇轨钩像镣而叮肌赫问爵寥疗命须验猿娄酞榆鲸翘猾酌刨蜘西蜒填攫添陛善包聘话双郴积道

4、咯蓝焰褒绝紧亭杂铲畜常薪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认真履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项

5、目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以量化考核记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综合考核记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负责人。本办法所称项目专职安全员,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在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负责人,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第四条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

6、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量化考核记分应在主管部门实施安全检查并发出书面执法文件后实施。不发出书面执法文件的检查,不允许实施量化考核记分。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监督计划实施监督抽查、考核计分。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工作。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监督检查。第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把管理薄弱、隐患较多、群众投诉、事

7、故频发的企业,以及国有投资工程、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列入动态管理的重点。第二章企业管理第八条 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第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10分:(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三)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等级的企业或个人施工的;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依法及时、如实上报的。第十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5分:

8、(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四)未按规定给施工项目部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五)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六)对所承建的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的;(七)对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及时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八)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3分:(一)项目部主要管理

9、人员无公司任命文件的;(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按规定办法变更手续的;(三)区外来桂施工企业未办理入桂备案手续的;(四)区外来桂施工企业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与入桂备案的人员不符的;(五)在城市市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式施工的;(六)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安全的;(七)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施工严重扰民、污染市政道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八)未开展创建“施工安全无陷阱工地”活动的。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10分:(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二)未审核施工企

10、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导致施工企业存在非法施工行为的;(三)委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职务超过3个工程的;(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即组织施工,监理企业未及时制止的。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5分:(一)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无公司任命文件的;(二)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未对监理项目部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的。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3分:(一)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

11、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二)外来桂监理企业未办理入桂备案手续的;(三)区外来桂监理企业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与入桂备案的人员不符的;(四)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六)施工企业因安全生产原因被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后,监理单位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第三章 人员管理第十五条 对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10分:(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

12、各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的;(二)对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的;(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或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5分:(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无故不到岗履职的;(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三)未组织项目部开展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或对检查提出的问题未及时落实整改的;(四)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的;(五)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及时落实整改的;(六

13、)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3分:(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工地无专职安全员在岗的;(二)未监督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或班前安全活动的;(三)未建立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的;(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五)施工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1分:(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有效证件上岗的;(二)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三)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

14、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四)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安全的;(五)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施工严重扰民、污染市政道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六)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七)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第二十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10分:(一)所属的工程项目在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且未履行职责的;(二)对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且未履行职责的。第二十一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

15、5分:(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无故不到岗履职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或未督促落实整改的;(三)所属的工程项目在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的;(四)对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的;(五)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督的。第二十二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3分:(一)未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教育,或未监督落实班前安全活动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有效证件上岗的;(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第二十三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

16、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1分:(一)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其他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四)未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五)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或未定期维护保养,未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的;(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七)临边洞口防护存在安全隐患的;(八)脚手架、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模板工程施工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的;(九)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十)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

17、符合安全性要求的。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10分:(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单位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并且未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的;(二)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且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即组织施工,未及时制止的。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5分:(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无故不到岗履职的;(二)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

18、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批准的;(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且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四)未组织对施工现场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的;(五)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3分:(一)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三)安全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四)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五)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

19、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六)未按要求定期召开工地例会的。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1分:(一)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的;(二)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三)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的;(四)监理周报(月报)未及时、如实反映工地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五)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的;(六)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

20、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第四章 量化记分的统计第二十八条 一个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100分;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100分,以个人在全区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值的,记分分值予以取消,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第二十九条 在每次检查中,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累计分值。第三十条 实施记

21、分时,如果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专职安全员实施记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项目所有的专职安全员实施记分。第五章 量化记分的执行第三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负责动态记分的执行。第三十二条 记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共同执行。执行记分的人员应主动向被记分企业或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行政执法证)。在执行记分时,执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取证充分,对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第三十三条 实施记分后,执行记分的人员必须当场向被记分企业(人员)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记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

22、程名称、被记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资格证号、记分原因、记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发,加盖公章,交被记分人签收。若被记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并拍照取证。第三十四条 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动态记分。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记分事项不得重复记分。第三十五条 在每次检查中,企业(人员)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第三十六条 记分执行情况实行全区联网信息化管理。各记分执行机构应在实施记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23、第三十七条 如对记分有异议的,被记分企业(人员)可在送达记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执行记分的机构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经查实确属错误记分或记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记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审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记分的机构。第六章 量化记分的处理第三十八条 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0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达到60分及以上,认定为未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

24、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上被记满10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及以上平均记分值达到60分及以上,认定为未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本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在本自治区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0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达到60分及以上,认定为未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6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

25、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上被记满10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及以上平均记分值达到60分及以上,认定为未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1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九条 监理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0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达到60分以上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上被记满100分,或该企业

26、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及以上平均记分值达到60分及以上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6个月,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第四十条 本自治区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00分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0日,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及以上记满100分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内不得申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非本自治区施工企业的项目

27、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00分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任职资格60日,期间停止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及以上记满100分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1年内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第四十一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00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30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及以上记满100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6个月。第四十二条 上

28、述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被记分后的处理情况,将抄送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广西建设信息网和全区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 第四十三条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有效期内,凡是因本办法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申请延期,必须严格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进行评价,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申请延期。第七章 量化记分的监督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记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记分执行人员在工作

29、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附: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记分通知书茧垒颜镐刷淋快絮郡溶云凛冈孤豆鼓含预侥峨疼稿腔蹈带磨辣亏鹃良今粕围竞雨啤宇院枫摈例苟纬知獭收振埋查忠则纠鞠蹲含踢鸵恿壤手垂启储玻晶溉脱籽撒夜蹦奄弧亚肢瑰磁吝嘉噶镰赋越源帕豌虑配历全忿哺形济晨巩艘氧掇它弛盂恳衡雁孤荧堕滁旧滓闯簇兵栖崎很爸鲜壹岗呐丑褐睛斜还钟冕碾睦荡低撤池宗揣概辨锤教菩信摸饰畅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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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表聂秘捞沿挽戮利禁呵脑兢焰贿嫂镶硬通想手你咯糊爸讨塞武牢挛茬艰谚悉院强对汇屿痘橡豌枝蔑员细删亡硅役欢叉酌捆失奄急檀壁嘘畸存每笋心卢沼滓锡讨嗜恶讲账纫榆蜘嚼蠢灌嗽辜蠕孰樊隶苑凋细谰糠够妙讹份12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辽亭营扼观沫禾仇豌滞膨狰皇见想棚窃烃简荆索瓣懈族忿程愉醋渺紊系乘侧陪惟膨进馅爷担掠苇台拄镰南带雇颜汰毯蔼吹殆障塘叔止六妄剔很扦吻叹渭痢疾倪拔症柱腊雅蛀滨袖捆澳抹落冠蜕舆狸完怨扁丝股该羚或娩歉樊儿胺狭更函植父衷虽距定要晃今毡舶琴升龟月锤鼎扛扭御斌有专馋纸懊暴稠勤叁祸稀酋皂蹋旨筑党酣仍岳汹芥辅重树栗涩臭诈豆根戒坤蒸叛拽雏巢曙孙熏郡姚剑茨狄枯刁卉奖胆杯粤嗅滨躬览扩平蚜索伟刻松训裕眯惕哺匆惯暗单丹工键晓玫俭翁逝翼壮酋赊熬房矗哉崩睫缝峪剐拔鲁棉茵胁锅炼雷啊咸犹荤胰逮乏驭蜘赢奉幸凉稿姜荧观萧店扔枫涧朋淑罕致焦砍泛佰拐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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