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商代理協議書甲方:江蘇省泰州市高港科技創業園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乙方:台灣(香港)上海台商聯誼促進會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聘請乙方為甲方的招商代理,乙方願意全力為甲方招商引資開展系列工作。現就有關事宜訂立如下協議:一、 聘請時間:聘期從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如依實際業務進行之需要,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後得以延長之。二、 甲方的責任: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必要的配合、支援,乙方介紹有意向的客商前來考察,甲方應積極配合介紹投資環境及接待。三、 乙方責任:乙方將根據甲方的要求積極推介甲方的投資環境和招商項目,介紹有意向客商前來投資考察、洽談,儘力為甲方促成項目實施,全力協助甲方舉辦
2、相關的境內外招商活動和考察。四、 招商獎勵:乙方成功引進外資項目(指實際到帳注冊外資),按注冊外資實際到帳的0.5%給予獎勵;所引進的項目增加注冊資金部分也享受該協議之獎勵比例。五、招商费用1、甲方給予乙方每年10萬元人民幣的招商業務及辦公補貼。2、在招商期間,雙方商定甲方每年數次(3-5次)去台灣舉行招商活動,每次活動方案由乙方全程策劃,甲方負責支付活動中所產生的乙方人員的食宿、往返機票費用。此項活動其他費用包含在本條款第二條內。六、付款方式1、對於招商引資獎勵支付,甲方按以下進度支付給乙方:註冊外資資金到帳後1個月內支付全部獎勵的20%;專案開工建設後1個月內支付全部獎勵的30%;專案建成
3、投產後1個月內支付全部獎勵的50%。2、對於招商業務及辦公經費的支付,甲方分四次每次貳萬伍仟元支付給乙方,付款時間在每個季度末。七、保密條款:乙方在受甲方委託招商過程中,涉及甲方本身在談客戶資料要嚴格保密,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有對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的有意或無意行為。若由於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客戶資料外泄或在談項目外泄,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八、 本協議雙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終止或違反協議。如有未儘事宜和專案項目,雙方協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蓋章簽字之日生效。 九、收款帳戶:收款人:張福美 開戶銀行:建設銀行上海徐匯支行,帳號:4367 4212 1735 4861 379甲方:江蘇省泰州市高港科技創業園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責任公司 授权代表(簽字、蓋章):乙方:臺灣(香港)上海台商聯誼促進會授权代表(簽字、蓋章): 簽訂日期:2010年 月 日 簽訂地點: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