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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代理资金收付协议样本.doc

1、 代理信托计划资金收付业务协议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 代理信托计划资金收付业务协议 被代理人(甲方):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乙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有效发挥银信双方的业务优势,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协议。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代理收付“××信托计划” (以

2、下简称“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委托资金。 甲方承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事务由甲方负责认定和管理,乙方仅负责代理甲方委托的本信托计划资金的收取、支付及账户管理业务。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本息偿还、担保及信托事务纠纷的处理责任。 一、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信托合同:指《××信托计划》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二)信托计划:是指甲方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计划”。 (三)信托计划委托人:是指认购信托计划、签署信托文件,并由乙方代理资金收付的合格投资者。 (四)信托计划受托人: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五)信托计划受益人:指信托计划

3、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六)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用于购买信托单位的资金。 二、委托事项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信托资金的代收银行,即甲方指定乙方代理其收取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委托资金,并在乙方开立收付本信托计划资金的专用账户。 (二)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信托资金的代付银行,即甲方指定乙方代理其办理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人本金和收益分配的划转。 三、委托期限 (一)代理信托资金收取业务委托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为期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若募集的委托资金达

4、到甲乙双方约定的人民币 ( )万元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要求乙方通知下属代理网点停止收取委托资金。最终的代理信托资金收取额度,以经双方确认的有效认购资金的总额为准。 (二)代理信托资金支付业务自甲方将本信托计划的本息划入其在乙方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账户之日起计算,为期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 (一)在本信托计划资金正式募集的前七个工作日,甲方应持相关批准文件并按照乙方开户要求在乙方开立收付本信托计划资金的专用账户,用于资金募集期委托资金的收取及本信托计划委托人本金、收益资金分配的划转。 (二)本信托计划

5、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须按照人民银行文件和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三)甲方应通知并督促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在乙方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鉴于该人民币结算账户将作为本信托计划委托人本金和收益分配的转入账户,甲方须告知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在本信托计划到期日前(含到期日)不得销户。 (四)本信托计划到期受益人本金和收益分配划转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资金专用账户须注销。 五、代理费用 (一)甲方同意按乙方实际代收和代付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委托资金总额的 %( %/年)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 (二)代理手续费支付时间及方式:本信托计划发行完毕后,甲、乙双方次日起进行账务核对,核对一致后10日内(遇节、

6、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天),甲方主动将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一次性划至乙方指定账户。 (三)甲方同意将本协议项下的代理手续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户 名: 代理信托产品手续费收入 账 号: 开户行: ××银行结算中心 六、信托计划委托资金的收取 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方式进行委托资金的代理收取:信托计划发行期内,本信托计划委托人根据甲方的要求前往乙方指定的具体经办机构按乙方的规定交付委托本金。 七、信托受益人本金和收益分配的划转 (一)在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受益人收益分配或信托本金归还日前一天,甲方须在乙方开立的信托专用账户中留足支付资金,同时向乙方提供转账支

7、付结算清单,清单中填列信托受益人的名称、账号、开户行、划款金额等要素。 (二)乙方在接到甲方关于本金或收益分配的支付指令,并经核实甲方已在信托专用账户中留足支付资金后,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将资金划转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三)乙方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执行的监管职责和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不承担信托产品风险,不就甲方向信托计划委托人应划付的资金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不代甲方垫付任何资金,亦不承担信托计划项下任何还款责任。 八、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要求开展业务活动。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建立、执行必要的规章制度,并有权监督乙方在本协议委托范围内的业

8、务操作。 (三)甲方保证委托乙方代理的信托计划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投资人符合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或相关过渡期安排。 (四)甲方应保障乙方对信托计划的知情权,并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业务所必须的材料,并指导本信托计划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甲方保证对乙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五)甲方应在《资金信托合同书》中的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说明,乙方仅为本信托计划的资金收付代理银行,仅承担代理资金收付义务,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不承担偿付、保证义务及信托项目发行、兑付争议解决义务,甲方对乙方在本协议甲方授权范围内的

9、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六)甲方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络统计和发行工作,并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在委托期内,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关于本信托计划的咨询和其他相关服务,并负责解决在乙方代理收取委托资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端。 (八)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九)甲方负责本信托计划委托人《资金信托合同书》等信托文件丢失后的挂失和重新办理,及信托收益权转让手续的合法办理。 (十)信托合同本身的风险按《信托法》的规定由责任人承担,由于信托合同所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 九、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本信托计划资金的收取工作。在代理收取委托资金

10、时,乙方应注意审核本信托计划委托人所缴纳的单笔资金额度,使其符合本信托计划的要求。 (二)乙方应针对本协议委托范围内的工作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具体经办机构做好代理收付本信托项目资金工作,接受甲方对乙方在本协议委托范围内业务操作的监督。乙方应在本信托计划发行期内指定专人每天向甲方通告代收资金情况。信托收益及本金划转收益人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告资金代付情况。 (三)甲方组织乙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四)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翻印、散发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不得泄露其代理业务的经营情况,有权国家机关按合法手续办理的执法行为除外。 (五)乙方不得拖欠、挪用、侵占本信托

11、计划项下的代收资金。 (六)乙方不得在代理业务中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有损于甲方利益的其他侵权行为或违法活动。 (七)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 (八)因甲方违反本协议之相关规定以及因信托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造成本信托计划委托人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乙方可以用书面告知的形式向投资者提示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信托计划的合法性,明确信托资金运作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与乙方无关。 十、信托文件的管理 (一)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信托计划资金代理收付所需的信托文件。 (二)甲方在信托文件中,应充分披露信托产品的特有风险等相关信息,不得有欺骗或隐瞒资金信托产

12、品风险的行为。 十一、保密约定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或事前取得对方授权外,甲、乙双方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了解和知悉的对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二)如因法律法规规定,一方需向第三方披露信息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范围和内容进行披露。除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要求对披露情况保密外,披露方应及时告之另一方信息披露情况,并尽可能获得第三方对所披露信息保密的保证。 (三)除上述两款规定之例外情形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损失额由违约方

13、全额承担。 (二)因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本协议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赔偿对方责任。 (三)乙方不承担本信托计划未达到预期收益目标或亏损所带来的任何经济责任和影响。 (四)因甲方未能按时提供相关业务文本、单据、项目文件等资料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如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第八条第五款之告之义务,造成本信托计划委托人误解的,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三、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一)如果本信托计划不能成立或信托计划终止并完成清算分配后,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本协议约定之代理事项完成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协议,损害了本

14、协议另一方的利益,经提示仍然不能改正时,另一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 (四)除以上原因,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本协议时,应提前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五)在解除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应本着为本信托计划及本信托计划委托人负责的原则,相互配合,做好交接和资金清算工作。 (六)本协议任何条款,如其性质属于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的,应继续有效直至完全履行为止。 (七)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无过错方向过错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十四、争议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五、协议补充和修改 本协

15、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进行补充和修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任何变更,都需经过双方的书面确认。否则,未确认方对协议变更部分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被代理人(甲方):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法定代表人: (签 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代 理 人(乙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法定代表人: (签 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 . 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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