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借用合同甲方:乙方:一、合同目的:乙方因目前无用房,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无偿出借房屋(房屋具体情况详见以下约定)供乙方使用,甲方如欲对所借出房屋出售或有其他用途时,无条件收回借出房屋。二、 合同内容:(一)车棚位于38#-39#楼之间3#车棚,面积616.75,看守房面积53。(二)借用期限:暂定从 2014年 8 月 18 日 至 2015 年 8 月 18 日止,借房期间如欲对所借出房屋出售或有其他用途时,甲方收回所借房屋,乙方无条件归还所借房屋。(三)权利义务:1.甲方出借房屋质量可满足日常需要,水、电、供暖等附属设施正常使用。2.乙方应将房屋用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租)其他单位或
2、用于经营及居住。3.乙方应维护房屋安全,保障室内设施完好,不得更改房屋结构及室内现状,不得擅自装修房屋。4.乙方使用期间的水、电、供暖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数额以水、电表显示为准;乙方应确保在合同期满及迁出之日将使用期间所发生的上述费用结算完毕。5.乙方在甲方对所借出房屋另行处理时,需无条件迁出,搬迁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四)违约责任:1.如乙方违约,将房屋转借(租)他人或用于经营居住,或擅自拆改房屋,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及转借(租)方迁出房屋。2.如乙方违约,迁出房屋时未能将水、电、供暖等已发生费用结算完毕,甲方有权在垫付后要求乙方双倍返还。3.因乙方在使用期间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主动维
3、修完善或给予赔偿。三、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备注:鸿博市政公司负责处理棚改回迁居民房屋维修及棚改工程安装物品的存放,为了方便回迁居民,将该车棚借给鸿博市政公司使用,车棚如果出售,鸿博市政公司可优先购买。甲方: 乙方: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
4、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
5、、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6、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