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确保生产设施的安全有效运行, 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生产设施的建设拆除和报废。第三条 分、子公司生产技术科具体负责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管理,安全环保科负责拆除过程中安全措施的审查,并进行监督和检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统一进行监督考核。第四条 生产设施的拆除报废(一)生产设备由于结构严重损坏,不能及时修复或改装;由于设备结构改造和改型,并已被国家命令禁止生产的设备,在单位内已不适应生产能力的、能耗高技术落后的设备、容器,长期搁置
2、、闲置的没有使用价值的设备、容器,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容器、设备,可作为拆除和报废设备。(二)设备的拆除、报废需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方可实施拆除、报废。(三)生产设施的拆除须有专人负责,重大项目必须制定拆除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安全、职业卫生防范措施内容。对拆除和报废的设施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四)拆除的设备、容器和管道内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洗干净,由安全环保、生产技术及相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认可,并填写验收合格记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五)生产设施拆除前,必须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具体项目交底时,须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作业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六)生产设施拆除前,应组织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装置交付安全确认,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组织拆除。(七)生产设施拆除作业,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包括动火、动土、用电、高处作业等票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各施工操作人员须持票证才能作业。(八)生产设施拆除前,切断一切进出装置物料。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失火等情况,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第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