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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案件防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模版.docx

1、 农商行案件防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提升全省农商行的内控管理水平,全面促动“大案防、大联动”机制的深入形成,进一步激发系统上下防案控险的内生动力,确保全年案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和省联社党委工作部署,结合《农商行案防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案防工作规则》)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评采用全面评价与重点评价相结合、现场评价与非现场评价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结合、总体评价与条线评价相结合、防控

2、过程与防控结果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分为对条线考评与对各办事处(市联社)考评两个层面,督促各条线与各办事处(市联社)落实案防责任,提升案防质效,有效解决消极、松懈、偏差倾向。 第三条  案件防控考核评价工作由省联社案治办抽调相关部门组成考评组,统筹实施。考评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半年考评一次。   第二章  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案件防控工作组织(占总体权重分的10%)。通过评价各条线与办事处(市联社)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工作部署等内容,建立健全“双线”案件防控工作组织架构。如未建立案件防控工作定人定岗定责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体系,则此单项考评不得分。 (一)

3、组织领导。是否根据省联社《案防工作规则》要求,建立健全案防领导机构,逐级明确辖区及条线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形成“双线”问责、逐级落实的案防体系。 (二)责任落实。是否详尽明确部门、岗位案防联防责任、条线责任、分级责任与主体责任,并分岗位、依职责签订《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形成覆盖全机构、全业务、全人员的案防责任分层传导、分解落实的案防格局。 (三)工作部署。是否召开全年案防工作会议,对辖区全年案防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是否按季组织召开案防分析会,对当前案防工作进行分析;是否定期召开案防例会,对重要事项进行及时安排;辖区及条线主要领导是否参加会议,亲自安排部署案防工作。 第五条  案件防控工作

4、质量(占总体权重分的20%)。主要通过评价主要案防举措落实情况督促各条线与辖区主动防案控险,消除发案隐患。如发生严重瞒报、漏报、迟报情况或出现公安、银监部门已经上门办案而仍未向上级部门报送风险信息的,或在案防工作中出现严重疏露则此单项不得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四)计划制定。是否把案件防控工作视为经营管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全辖的重点工作进行规划、安排,制定了要求明确、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目标,并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之间细化量化、分解实施;是否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备。     (五)员工联保。是否按照《县级联社员工担保和违规风险金管理指引》要求,组织全辖在岗员工面签联保协议并缴纳违规风险金;

5、是否落实风险金、行政处分、积分处罚等相关连带责任,切实营造出相互关心、共同防案的环境。 (六)案防日志。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开展、如实记录、真实反映所在辖区案防工作情况;市县两级是否按要求对《监事长日志》、《基层网点负责人案防日志》进行检查。 (七)违规积分。是否明确积分管理联络员;是否按照《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要求,对违规行为准确定性、对“号”积分,并在现实核实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是否按季通报辖区自律检查积分与稽核他律积分情况。 (八)易位排查。是否按照“彻底回避、彻查风险”的要求开展易位检查,切实落实“干部轮换、岗位轮岗、亲属回避、强制休假”四项制度。 (九)信息

6、报送。是否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信息(含成功堵截案件);是否按要求及时及时上报各类计划、总结;是否报送案防有关专题稿件,促进案防信息交流和共享。 (十)人员培训。是否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对条线及辖内干部员工进行多种形式的岗位技能、廉政警示教育、安全保卫、合规知识培训,提升干部员工业务素质及合规技能;各类培训覆盖面是否达到条线人员的100%。 (十一)指标变化。是否将防控结果作为检查案防质量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是否对整改率等指标定期进行考评通报;是否注重对案防工作进步度的正向激励。 第六条  内审稽核工作力度(占总体权重分的30%)。主要通过评价内审稽核队伍及工作机制建设、内审稽核工作力度督促内审稽

7、核在案件防控工作中发挥有效作用。 (十二)各类稽核。是否按照要求开展序时稽核、突击稽核、专项稽核、接管稽核、非现稽核和集中稽核等稽核项目;是否对辖内经营管理中风险隐患进行揭示;责任认定是否清晰;是否提出整改和责任处理意见。 (十三)队伍建设。是否按照省联社要求配置足量稽核人员且提供履职必须条件;是否落实稽核人员待遇;是否定期进行培训、考试、考核,隔年进行优化调整;是否建立惩戒机制,对不认真履职或存在瞒报漏报等严重违规稽核人员进行处置。 第七条  内控执行力建设(占总体权重分的25%)。通过评价内控体系建设情况,督促各条线和辖区加强内控执行力,提高内控水平,切实发挥好内控在案防工作中的作用

8、如年度内存在严重的内控失效产生重大风险隐患或导致案件发生,则此单项不得分。 (十四)制度修缮。是否对各项业务制定了全面、系统的内控制度和流程并不断进行修缮,使之覆盖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所有风险点,从而规范业务操作、加强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行为监督、强化重点业务风险点的管控。 (十五)自律检查。是否根据上级管理部门安排对条线与辖区各项业务的内控实效性进行检查、对案件风险进行排查,特别是对重点人员、重要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事项进行检查,从而确保各项制度在各部门、各机构得到贯彻执行,从而有效化解案件风险。 (十六)风险提示。是否根据监管部门风险提示及业务自律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下发《

9、风险提示》,使条线与辖区相关人员及时知悉案防风险,有效防范同质同类风险事件发生。 (十七)强化“技防”。是否注重规章制度和操作要求的“软件化”,从而实现对重要业务、重点环节、重要岗位的约束、控制;是否建立信息科技漏洞的发现、补充、完善机制,有效提升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能力;是否注重机房安全管理;是否注重对系统开发、运行、维护的安全管理。 (十八)巩固“人防”。是否对条线与辖区不兼容岗位进行清理,存在不兼容岗位兼容问题;是否在操作授权管理上完成营业经理的派驻工作;是否设立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监督岗,有效履行贷前调查、贷后检查职责。 (十九)内控评价。是否根据省联社《内控制度执行评价办法

10、试行)》从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适宜性四个维度对各条线、各辖区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从而发现内控薄弱环节,掌握员工对内控制度的执行程度和结果,进而提高风险排查的准确性和针对性,降低联查成本,提升联防质效。 (二十)案例研讨。是否结合检查实际,整理、建立并按规定要求报送典型案例;是否履行联防责任,组织条线部门召开案例研讨会议,剖析案例风险,揭示矛盾症结,并从操作、制度、管理、技防物防、发展战略等十个角度提出建议性意见与建议。 (二十一)举报奖励。是否按照《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指导意见》建立检举、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和堵截案件的奖励机制;是否对检举人员及抵制违法违规人员进行有效保护,

11、确保其合法权益免遭损害。 第八条  问题整改与责任追究(占整体权重分的15%)。考核对各项责任追究制度和整改要求的执行力度。 (二十二)台账管理。是否分条线逐级建立违规问题纠改台账;是否按照“属地纠改、分层纠改、条线纠改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责任明确、时限明确的查、记、改机制;是否对整改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验收、抽查,确保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真实有效、不流于形式。 (二十三)分类管理。市县两级是否结合监管评级和日常案防工作考评情况,对条线及辖区行社内控管理情况划等分级,实行等级管理;是否树立合规标杆,并以此发挥示范效应,带动全辖机构、人员合规经营、合规操作。 (二十四)责任追究。是否建立案件问

12、责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追究标准、责任追究具体内容,并建立完善的案件责任评价和责任追究程序;发生责任性案件是否严格按照“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与市场准入资格、资本监管、高管可变薪酬及股东权益“四挂钩”的要求以及《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及《案件防控和案件责任追究实施意见》等相关制度对违规行为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罚。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法与等级确定 第九条  案防考核采取量化评分方法,按百分制考核计分。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满意”,得分在70分(含)以上至90分为“基本满意”,得分在70分以下为“不满意”。年度内如发生责任性案件则“一票否决”。 第十条  案防考核评价

13、程序包括评价准备、实施、总结报告、整理归档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包括收集案治办各成员单位考评资料、组成评价组、下发评价通知、提供资料清单、问卷调查等; (二)实施阶段。听取评价单位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评价指标分析、填制量化考核表、综合评价等; (三)总结报告阶段。评价完成后,在向被评价单位反馈确认评价情况的基础上,撰写评价报告。具体包括组织实施情况、主要内容评价情况、考核评价结果、存在问题与成因分析、整改建议等; (四)整理归档。对考核评价的所有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并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装订成册、入档保管。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

14、满意程度是衡量被考评单位案件防控工作能力与成效的重要标尺,考评结果要作为高管履职考核及实施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要考核纳入综合考评体系,并以适当权重挂钩考核被考评单位年度经营管理质效。一次排名靠后通报提示,两次取消年度评先资格,三次约见主要负责同志;如若发生责任性案件,除“一票否决”外,还要严格按照银监部门与市场准入资格、资本监管、高管可变薪酬及股东权益“四挂钩”的要求进行问责、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在实施考核评价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客观公正的原则。凡发现在考核评价过程中没有按本办法规定考核评价,出现考评工作流于形式或者弄虚作假的,将下调一个考评等级,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各办事处(市联社)要遵照执行,各县级行社要参照落实。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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