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企
管理人员任职前组织人事部门听取纪委意见和
纪委回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管理人员任职前组织人事部门听取纪委意见和纪委回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工作,参照《中管干部任职前中央组织部听取中央纪委意见和中央纪委回复中央组织部意见试行办法》(组通字[2008]34号、集团公司党发[2011]6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听取纪委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了解有关人员的党风和廉洁从业情况,听取对其使用或处理的建议,纪委予以回复。
第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下列人员的任用工作时,听取纪委的意见:
(一)本级党委管理的管理人员提拔职务或提高职级
2、或职级不变由副职拟任其他单位正职的;
(二)本级党委管理的管理人员拟任纪委、监察部门负责人的;
(三)非本级党委管理的管理人员提拔为本级党委管理的管理人员的;
(四)其他有必要听取纪委意见的。
第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听取纪委意见的方式是, 经部门领导批准,组织人事部门就第三条所列人员的党风和廉洁从业情况向纪委发听取意见的函。随函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函件应编文号并加盖部门印章。
第五条 纪委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意见的办理程序是,纪委研究提出意见,报纪委书记审定后函复组织人事部门。函件应编文号并加盖纪委印章。
第六条 纪委回复组织人事部门,一般按下列7种意见办理:
(一)没有收到来信
3、举报,明确提出对所列人员的使用不持异议。
(二)收到来信、举报,但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对这种情况,可不回复来信反映的具体问题,明确不影响提拔使用的意见。
(三)收到来信、举报,正在就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对这种情况,可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暂缓提拔使用,待查清问题后再作答复。
(四)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对这种情况,可不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来信反映的具体问题,明确提出对所列人员的使用不持异议。
(五)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但不严重。可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不影响所列人员使用的建议。
(六)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所列人员不宜使用的,
4、可向组织人事部门明确提出不宜使用的建议。
(七)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严重问题,所列人员已不适合担任现职的,可向组织人事部门明确提出对其进行组织处理的建议。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一般在有关考察人选确定后、考察工作开始前,或在进行考察的同时,向纪委发听取意见函。
纪委收到听取意见函件后,一般在7日内函复。
特殊情况,个别处理。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收到纪委的回复意见后,一般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对于第六条第(一)、(二)、(四)种回复,组织人事部门在写给本级党委的有关人员任职请示中可作如下表述:“经向纪委了解,没有发现其党风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问题”。
(二)对于第六条第(三
5、种回复,组织人事部门应暂缓进行考察或暂缓办理有关人员的任职,并根据纪委查清问题后回复的意见,再提出意见。
(三)对于第六条第(五)种回复,组织人事部门在写给本级党委的有关人员任职请示中可作如下表述:“经向纪委了解,其党风和廉洁从业方面的反映不影响其提拔使用”。
(四)对于第六条第(六)种回复,应将有关人员排除出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
(五)对于第六条第(七)种回复,应将有关人员排除出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并根据纪委的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提出对其进行组织处理的意见。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将本级党委管理的后备管理人员名单(对外保密)告知纪委,便于纪委收到对他们的问题反映时及
6、时进行核查。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每季度应将本级党委管理的管理人员职务变动情况提供给纪委,便于纪委做好有关问题线索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考核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开展监督检查和日常干部考察时,收到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党风和廉洁从业情况的反映和举报的,应及时向纪委反馈。
第十二条 纪委在开展监督检查和日常工作中,发现本级党委管理的管理人员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以及所属单位选人用人方面的典型性问题,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委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