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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前台业务人员合同管理规定模版.doc

1、证券营业部前台业务人员协议管理规定 (*年5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营业部前台业务人员的协议管理,依据有关中国证监会拟定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咨询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公司发布的《**证券劳动协议管理办法》,特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营业部前台业务人员,是指与公司签订有关协议,公司授权范围内在证券*场上从事客户营销推广、客户服务等活动,并依照协议商定取得报酬的自然人。 第三条 营业部前台业务人员协议分为财富经理签订的劳动协议和经纪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四条 财富经理劳动协议,是指财富经理与公司或所属营业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

2、确立劳动关系,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协议。协议一经订立,即具备法律约束力,各方必须履行协议规定的所有条款,协议各方构成劳动用工关系。 第五条 经纪人委托代理协议,是指证券经纪人与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确立委托代理关系,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协议。协议一经订立,即具备法律约束力,各方必须履行协议规定的所有条款,协议各方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总部是前台业务人员协议签署的主管部门,人力资源总部负责指导前台业务人员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并对协议管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以下简称总部)负责拟定前台业务人员协议

3、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议签署事宜。 第八条 营业部负责详细贯彻前台业务人员劳动协议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署及管理,负责协议的初审、释义、内容填写、整理、保管等工作。 第九条 营业部及总部应依据有关《**证券前台业务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审核拟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资质,审核通过后方可签署财富经理劳动协议或经纪人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条 财富经理劳动协议和经纪人委托代理协议文本由公司统一拟定。证券经纪人原则上须按公司统一委托代理协议文本签署,本地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可采用其认可的委托代理协议文本。前台业务人员协议内容应载明下述事项: 1、 证券公司的名称和前台业务人员的姓名; 2、 协议期限;

4、 3、 前台业务人职工或员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对证券经纪人,还需明确服务的证券营业部和执业地域范围; 4、 前台业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5、 前台业务人员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6、 各方权利、义务; 7、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前台业务人员协议的签订 1、 营业部营销推广管理岗审核前台业务人员材料无误后通过“**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签署协议申请,经营业部负责人签批后提交总部审核,同时将原件递送总部; 2、 协议原件递达总部后,总部营销推广人事管理岗、印章管理岗在规定工作日内履行拟签署协议的复核、用印工作; 3、 对审核不通过的,总部营销推广人事管理岗通过“**证券经纪

5、业务管理系统”退回签署协议有关流程,营业部修改完善后可按流程再次提交。 第十二条 前台业务人员协议的续签 财富经理劳动协议或经纪人委托代理协议有效期满,营业部至少提前三十天通知前台业务人员本人并确认原协议是否续签。总部授权营业部组织实施财富经理劳动协议和经纪人委托代理协议的续签工作,续签流程通过“**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系统”履行。 第十三条 前台业务人员协议的变更 在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变更前台业务人员协议的有关内容。前台业务人员协议变更后,未变更的条款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前台业务人员协议文本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 前台业务人员协议的解除 财富经理劳动协议可依据有

6、关《劳动合同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协议书》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除。经纪人委托代理协议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商定解除,也可各方协商解除。 1、 在前台业务人员办理了交接手续、结清了未竟事项后,方可解除协议; 2、 财富经理要求解除劳动协议的,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服务营业部,经纪人要求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的,应当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服务营业部;前台业务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未达到业绩考核要求、或违反财富经理劳动协议、经纪人委托代理协议的商定等原因应予解除用工协议的,公司授权营业部提前30天通知财富经理解除劳动协议,或提前10天通知经纪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3、 前台业

7、务人员协议解除的流程由营业部营销推广管理岗通过“**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经营业部负责人审批后提交总部审核无误后予以解除。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前台业务人员协议自然终止: 1、 协议期满的; 2、 前台业务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 劳动协议制的财富经理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成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前台业务人员协议一式四份,总部归档一份,营业部归档一份,营销推广人员档案中归档一份,前台业务人员保留一份。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修订及说明。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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