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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案件查处操作规程.docx

1、   农商行案件查处操作规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商行对已发案件的查处工作,提高案件查处效率与效果,促进案件防控长效机制的建立,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山西银监局银行业案件查处指导意见》和《山西银行业案件内部结案办法(暂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所称案件是指农商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信用社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

2、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根据农商行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一)农商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二)农商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三)农商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处罚刑法,且农商行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在初次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时,应明确案件所属类别,在案件分类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送后续报告进行调整。     第三条  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

3、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农商行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信用社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信用社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第四条  农商行案件查处工作以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利益与自身合法权益为宗旨,努力减少案件直接损失及次生风险,维护农商行声誉,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案件查处工作分五个阶段,即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处置、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理。

4、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二章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                              第一节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 第七条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包括案件风险信息和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 第八条  农商行基层机构发生案件风险信息后,要及时采取得当措施控制事态,控制内部当事人,控制资金,以免扩大损失,由所在县级联社(包括农商行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于案件风险信息发生后12小时内向当地监管办、市级联社(包括办事处、市联社)同时报送《案件风

5、险信息快报》(附件一)。市级联社在接报后应在12小时内向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省联社上报,同时组织人员到案发单位对报送的风险事件进行核查和确认。对符合《农商行联合社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暂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按照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要求的方式报送。 第九条  案件风险信息内容应当包括:事发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信息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风险情况及预判;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事发机构所属县级联社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以上报时了解的金额为准。  第十条  成功堵截的案件或案件风险信息,以《案件风险

6、信息快报(成功堵截)》格式上报,不纳入案件统计。 第十一条  案件风险信息在确认为案件之前不纳入年度综合管理考核体系。                              第二节 案件的确认     第十二条 案件风险信息经确认为案件的,或未经报送案件风险信息直接确认为案件的应该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附件二)。案件信息报送的时点及流程参照第六条规定。 第十三条  案件的确认标准主要包括: (一)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二)各级农商行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立案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立案的; (四)农商行

7、工作人员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十四条  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案机构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案件涉案金额以立案时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 第十五条  如经调查确认案件风险信息不构成案件的,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附件三)。   第三节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的登记       第十六条 各县级联社以上(含)机构接到案件(风险)信息后,应该建立台账由案件防控治理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登记有关内容。台账分为案件风险信息

8、台账和案件信息台账。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事发机构名称、事发时间、涉案金额、基本情况、信息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 (一)案件信息:案发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案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记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二)案件调查情况: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情况等。 (三)案件审结情况:整改方案、责任追究及审核意见、案件审结报告等。 (四)后续整改情况:后续整改报告、司法追究及后续评价情况等。     第十七条  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确认为案件后,应当将原案件风险信息台账转登记为案件信息

9、台账。 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撤消后,应当在台账中登记撤销。     第十八条  台账登记原则上应当在各环节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登记内容应当要素完整,且与向上级机构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报告内容相一致。     第十九条  台账是案件处置工作档案的起始部分,应当与此后案件处置各环节形成的记录、纪要、报告和分析资料等,作为案件处置工作档案材料,统一存档。 第二十条  对案情复杂,当地公安机关办案有难度的,由市级联社向所在地政府汇报情况,提升办案层级,并沟通协调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联合查处。                              

10、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二十一条  案件调查阶段主要进行移送犯罪嫌疑人、查清案情、落实责任、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等方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初步确认的案件,各级农商行应迅速成立专案组,并确定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第一时间赶赴案发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案件核查工作。专案组成员名单应向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三条  根据案件性质确定承办部门,其中:属于财务类案件由财务部门承办;属于信贷类案件由信贷部门承办;属于盗抢类案件有安全保卫部门承办;属于外部诈骗案件,根据诈骗环节,由安全保卫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联合承办;属于贪污受贿等腐败类案件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承办。主办

11、人员从承办部门人员中确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涉案金额,确定专案组的层级。其中:发生涉案金额百万元以下的案件,由市级联社成立并派出专案组负责查处,由市级联社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发生涉案金额百万元以上的案件或者可能涉及市级联社间接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案件,由省联社成立并派出专案组查处,根据案件性质及涉案金额大小,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组长。 第二十五条  专案组人员应当依法合规、尽职尽责履行职责,涉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专案组成员由案治办相关成员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专案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内部核查调查,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情,确定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涉

12、及人员等情况; (二)移送内部涉嫌犯罪人员,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外部犯罪嫌疑人; (三)根据核查结果,认定案件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追缴涉案资金和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冻结、扣划相关资金,查封相关财产,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等进行搜查; (五)对核查发现本系统其他地区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涉案线索的,提交派出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核查; (六)深入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从涉案岗位、制约岗位、业务制度、技防物防、条线管理、稽核检查、行为监督、案防要求、领导重视等十个方面查找内控机制和案防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坚持“

13、内紧外松”原则,对案件查处信息、资料等按机密进行管理,防止泄密; (八)加强舆情监测,发现不利舆情报道应及时采取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九)指导案发网点做好应急准备,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支付风险和其他政治社会问题; (十)指导案发单位开展员工思想工作,确保员工队伍稳定,确保业务正常运行; (十一)及时向派出机构和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情况和案件核查进展。专案工作结束后,要上报专案组工作报告和案件核查报告。 (十二)向案发单位移交下一步案件处置工作; (十三)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专案组内部应进行职责分工并设立若干小组,分别承担内部检查、资

14、金追缴、资料管理、协助联络等职责,各小组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 第二十八条  专案组要对各小组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详细规定。各小组应按照专案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  内部检查组主要职责: (一)对发案网点进行逆时序核查,内部涉案人员所有经办全部业务均应核查,同时要根据相关涉案人员的任职经历,逆时序对所涉机构的相关业务进行核查,并完整取证。如有必要,由发案网点所属市级联社或县级联社安排辖内所有网点举一反三进行排查; (二)依据相关制度、业务流程、岗位职责,认定违法违规责任人; (三)掌握涉案资金详细情况,绘制资金流入流出表; (四)分析作案手段,查找内控制度及

15、案防工作存在的漏洞。 第三十条  资金追缴组主要职责: (一)对核查发现仍在本系统内的涉案资金,应及时控制,能够收回的,立即收回; (二)对查明资金已流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可提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对资金进行控制; (三)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扣划涉案资金,搜查犯罪嫌疑人住处,查封相关财产; (四)对案件风险金额作出审慎判断。 第三十一条  资料管理组主要职责: (一)对相关会议进行详细记录,重大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二)及时汇总各方面案件信息资料及有关要求、行动情况、措施,上报案件查处进展报告; (三)完成专案组工作报告和案件核查报告; (四)对案件查处所使用及形成的纸

16、质、电子等形式的文件、资料,设立专卷,并按机密进行严格管理,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 第三十二条  协调联络组的主要职责: (一)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党政机关及相关部门保持联络,落实各项要求,取得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二)密切协调、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督促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加快案件查处进程; (三)协调地方宣传部门、媒体等单位,控制舆情,减小负面影响; (四)协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配合案件查处工作。 第三十三条专案组人员查处案件时,可以查询、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并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对有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或者伪造的文

17、件和资料予以登记保存等,必要时可以向农商行外部延伸查询。 第三十四条  专案组应每天召开例会,听取各小组当天核查情况,研究分析案情,拟订下一步工作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专案组应及时报告案件核查工作的重大进展。重大进展包括:犯罪嫌疑人归案、涉案金额或风险金额发生较大变化、案情重大突破、发现重大疑点等。   第三十六条  专案组可根据案件查处工作需要,向其派出单位提议向案发单位派驻工作组,接管案发单位部分或全部工作。接管工作组人员名单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涉及履行高管职责的,还应按规定主动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接管工作组应将案件查处作为首要工作,同时确保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18、第三十七条  专案组一般应在案发后一个月内完成案件调查工作。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专案组应当在明确案件性质、确定涉案金额、初步判定风险的基础上应当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向专案组派出单位报告,并报送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专案组在完成案件调查工作,并将案件查处后续工作向案发单位移交完毕后,方可由其派出机构撤回。                                                                                              第四章  案件处置 第三十八条  案件处置阶段主要进行追究责任、落实整改、完善制度、减小

19、损失、维护声誉、警示教育、起诉应诉、维护稳定等方面工作。 第三十九条  案发机构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持案件查处期间员工队伍稳定,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案件发生可能引发群众上访、挤兑存款等不稳定因素的,各级机构应及时制定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积极向上级管理机构汇报情况,争取最大支持,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   第四十条  案发机构应当谨慎判断案件影响程度,对可能引发社会事件、政治事件、重大负面舆情的,要及时向地方党政机关负责人沟通汇报,积极争取党政部门的支持,确保案件影响降低到最小,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十一条  案件发生后以及案件查处期间,发现涉嫌犯罪的,发案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

20、案,对公安机关采取各类强制措施的人员应当先行予以停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四十二条  案发机构应配合和督促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加强审讯,加快案件侦破进程。   第四十三条  案发机构应高度重视资金追缴工作,及时、果断地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挖掘涉案资金信息,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对涉案资金和犯罪嫌疑人财产进行冻结和查抄,努力将资金损失降到最低。   第四十四条  案件查处期间,市级联社应建立案件查处日志,并于次日9时前传真至省联社案治办,同时按月上报案件进展情况报告,案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随时报告。案发县级联社应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案件查处情况和案件重大进展情况。

21、   第四十五条  案件查处工作要内紧外松,严格保密。未经上级管理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将案件查处信息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因工作需要确需披露的,应保持口径一致。擅自透露案件查处信息,导致查处工作困难加大或增加损失的,将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案发机构按照《农商行案件防控和案件责任追究实施意见(暂行)》、《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案件审结     第四十七条  内部结案坚持“问责任、追资金、查原因、补漏洞”的原则。案件查处完毕后,同时满

22、足以下四条标准后,应当及时进行内部结案。 (一)对相关责任人已严格问责。对涉案人员和相关责任人责任认定清楚,并已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内部规定和“一案四问责”等要求处理到位。 (二)涉案资金已按损失最小化处理。案发单位已经采取有效措施将涉案资金的损失程度降到最低,对能够追回的涉案资金已全部追回;对预期能够追回的涉案资金,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清收保全计划;对无法追回的涉案资金,说明了原因并制定了消化措施。 (三)案发原因已进行深入剖析。案发单位对所发案件从案发环节、案件特点、作案手段、发案原因以及应汲取的教训等方面已进行了深入剖析,对员工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警示教育。同时举一反三,对辖内其他机构同类业

23、务和环节也进行了排查和规范,避免同质同类违规问题或案件再次发生。 (四)相关制度已建立完善。针对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已经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补救和整改,建立和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对每个岗位的操作流程已进行了完善和明确,制度层面已能控制相关业务存在的各个风险点或风险环节。 第四十八条  内部结案按照申请、审核、系统登录程序进行。百万元以下案件原则上自案件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百万元以上案件原则上自案件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 第四十九条  内部结案一案一申请。各县级联社应当在实施严格问责、总结经验教训、整改存在问题、降低资金损失后,对具备结案条件的案件逐级提交案件审结报告,并同时报送同级

2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结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基本案情、案发环节、案件特点、作案手段、发案原因、涉案资金去向、资金追缴情况、责任人处理情况、汲取的教训和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 第五十条  内部结案一案一审核,采取现场汇报审核形式。百万元以上以及案发地在太原的案件结案须经山西银监局审核,百万元以下案件的结案须经当地银监分局审核。 (一)百万元以上案件内部结案的审核程序 百万元至千万元案件由省联社主管领导、办事处(市联社)主管领导、案发地银监分局主管领导(案发地在太原的由对应监管处的负责人)向山西银监局主管领导汇报。 千万元以上案件由省联社主要负责人、办事处(市联社)主要负责人、案发地银

25、监分局主要负责人向山西银监局主要负责人汇报。 (二)百万元以下案件内部结案的审核程序 案发地在太原的,由省联社主管领导、山西银监局对应监管处的负责人向山西银监局主管领导汇报。案发地在其他市的,由办事处(市联社)主要负责人、当地银监分局对应监管科负责人向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五十一条  经监管部门审核,确定可以进行内部结案后,案发地在太原市的由省联社向山西银监局报送结案报告;案发地在其他市的,由办事处(市联社)向当地银监分局报送结案报告。结案报告需附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文件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内部结案后,发案县级联社应当在24小时内在将结案情况录入银监会非现场监管

26、信息系统。 案件审结后,应逐级报送案例材料,并同时报送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其中应当包括对案件发生和案件处置的经验、教训、总结。 第五十三条 案件处置工作档案坚持专案专档制度,由各级农商行案治办统一管理。发案机构做到每案立卷,专人管理。                          第六章  后续处理 第五十四条  案发机构应督促司法机关加大对涉案社会人员的诈骗、挪用、非法获取高息等不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第五十五条  案件审结后,对司法机关判决结果以及涉案资金追缴有重大进展的,应及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  司法机关对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司法机关对案件性质和涉案金额的认定及时上

27、报,作为有关案件的最终统计结论。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瞒报、迟报案件或案件线索的; (二)阻挠报案或报告案情弄虚作假的; (三)压案不办的; (四)案件查处不力,致使损失或影响扩大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所指“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解释。   附件一:             

28、       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XX年XX期                                           单位名称(盖章)                  签发人:                                                                                       (快报应含以下内容: 一、事发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 二、涉及人员及情况。 三、风险情况、金额损失预判。     四、

29、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五、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承办部门: 主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二:                      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确认报告号: XX年XX期  单位名称(盖章)                  签发人:                                                  

30、                                          (案件信息应含以下内容:     一、案发机构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     二、涉及人员及情况。     三、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     四、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五、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据此情况,我单位认为此事件已构成案件,特此报告进行案件信息确认。    承办部门: 主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31、   附件三:                                       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撤销报告号: XX年XX期                                     单位名称(盖章)                  签发人:                                                                                                               (据以判断不构成案件的理由及依据)             据此情况,我单位认为此事件不构成案件,特此报告进行案件风险信息撤销。 承办部门: 主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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