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办公楼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
2、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三)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3、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4、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5、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6、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7、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3、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第四条 综合部负责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工程部(安全质量部)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第五条 工程部(安全质量部)负责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汇总统计特种作业人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填写特种作业人员统计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工程部(安全质量部)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
4、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
5、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四)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电安全守则实施。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第十二条 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
6、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
7、拒绝作业。第十五条 工程部(安全质量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各部门配合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或管理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一)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工程部(安全质量部)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综合部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工程部(安全质量部)、综合部。(三)特种作业人员
8、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综合部。(四)参加外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培训机构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的方可参加培训。(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六)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送交安全质量部备案。(七)特种作业人员从集团其他成员公司调入本公司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公
9、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八)外来人员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管理进行参考确认。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到我厂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公司范围内使用。(九)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质量部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十)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本公司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工程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