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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荣誉奖励管理规定-模版.docx

1、技术有限公司荣誉奖励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荣誉奖励工作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荣誉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使其做到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荣誉奖励,是指国家、xx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级地方政府及各级社团、公司组织实施的各项评选表彰的荣誉性奖励。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 第四条 荣誉奖励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以国家奖励为导向,以集团公司和公司奖励为主体; (二)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择优; (三) 物

2、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 (四) 奖励项目设臵科学化、奖励审批程序化、奖励形式规范化。 第二章 荣誉奖励分类 第五条 荣誉奖励分为国家类奖励,集团公司类奖励,地方、社团类奖励以及公司类奖励。 第六条 国家类奖励包括综合奖励和专项奖励。国家类综合奖励是指国家设立评选表彰的荣誉奖励;国家类专项奖励是指国家有关部委设立评选表彰的荣誉奖励。 第七条 集团公司类奖励包括综合奖励和专项奖励。集团公司类综合奖励是指集团公司评选表彰的航天奖、重大事件特殊奖励等荣誉奖励;集团公司类专项奖励是指集团公司各主管部门评选的本业务范围内的集团公司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荣誉奖励。 第八条

3、 地方、社团类奖励指各级地方政府和各级社团组织评选表彰的荣誉奖励。 第九条 公司类奖励包括综合奖励和专项奖励。公司类综合奖励是指公司设立评选表彰的荣誉奖励;公司类专项奖励是指公司有关部门设立评选表彰的荣誉奖励。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公司成立由公司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分专家及有关人员组成的荣誉奖励评审委员会。公司评审委员会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9人。 第十一条 荣誉奖励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日常工作由相应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荣誉奖励评审委员会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荣誉奖励的审查、评议和推荐人选等工作。 第四章 奖项设臵及评审程序 第十三

4、条 推荐国家类、集团公司类综合荣誉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其评审程序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下达的申报条件,由公司人力资源商有关部门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申报条件下达到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组织推荐,对已确定的上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后,将推荐人选及上报材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荣誉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公司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F18-2— 第十四条 推荐国家类、集团公司类专项荣誉奖励及地方、社团 类荣誉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其评审程序按照国家有关部委、集团公司及地方、社团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下达的申报条件,由公司有关部门商人力资源确定

5、名额分配方案,申报条件下达到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组织推荐,对已确定的上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后,将推荐人选及上报材料报公司有关部门。经公司有关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初审后报公司荣誉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公司有关部门上报相应奖励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类综合荣誉奖励的设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商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明确奖励项目、申报条件、评审的具体程序及奖励形式等,公司审定。推荐公司类综合荣誉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商有关部门下达申报条件。各有关单位组织推荐,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后,将推荐人选及上报材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荣誉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公司

6、审定。 第十六条 公司类专项荣誉奖励的设臵由公司有关部门商人力资源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明确奖励项目、申报条件、评审的具体程序及奖励形式等,报公司主管人事领导审批后确定。公司有关部门每两年可以确定一项专项奖励。推荐公司类专项荣誉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公司有关部门商人力资源部下达申报条件。各有关单位组织推荐,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后,将推荐人选及上报材料报公司 有关部门。经公司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公司荣誉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奖励形式 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类荣誉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其奖 励形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获得集团公司类荣誉奖励的先进集

7、体和先进个人,其奖励形式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对获得地方、社团类荣誉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其奖励形式按各级地方政府和各级社团组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获得公司类综合荣誉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公司颁布表彰决定,公布奖励名单,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公司类专项荣誉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人,由公司有关部门牵头,经人力资源部会签后发文,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员工获得的荣誉奖励,按有关规定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评审原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荣誉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查、评议。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

8、票表决方式,评审委员会在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投票的情况下,评审有效;获赞成票数达到或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过国家类荣誉奖励、航天奖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同一奖项的评选。 第七章 评选要求 第二十五条 评选荣誉奖励应向在科研生产、经营开发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骨干人员倾斜。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应对推荐人选及评审材料严格把关,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无误。 第二十七条 各项荣誉奖励的评选条件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 定执行。 —F18-4—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各自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荣誉奖励管理规定,规范荣誉奖励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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