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顾问协议(保理ABS)
财务顾问协议(保理ABS)
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的保理ABS(资产支持证券)计划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和以下各方签署的财务顾问(以下简称“顾问”):
委员会代表:
(上市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借款人”)
债券托管人:
(债券托管人名称)
保理人:
(保理商名称)
发行人:(ABS发行人名称)
顾问:
(顾问名称)
本协议规定了委员会和顾问之间的关系,以达成共同目标,在委员会的指导下,顾问负责分析、建议和协调ABS发行和其他相关业务,以支持委员会的发行和管理ABS。
一、服务内容
1.根据委员会和它的律
2、师的要求,顾问应提供建议和指导,以帮助委员会了解市场条件和有关ABS事务的法律、财务和商业考量,以便委员会有效地管理ABS。
2.顾问应根据委员会的要求,为ABS发行准备所有必要的财务报告、条款、大纲和其他文档,并具备资格作为发行人的担保人。此外,顾问应就ABS发行的考虑,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财务分析和咨询服务。
3.顾问将在委员会的指导下协调ABS发行相关的法律/财务事宜,以确保ABS的任何变更或调整均符合ABS发行证明书和相关约定的要求,并按时向所有相关方发送通知。
二、报酬和费用
1.委员会应根据履行此协议的要求,向顾问支付报酬。委员会应在此类服务提供表格中指定工作时间和工作所需的
3、其他费用。
2.除非另有约定,否则顾问应支付其在ABS发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交易费用和印刷费用)。
三、保密协议
顾问必须遵守委员会的保密协议,并在委员会批准之前不得披露任何机密信息。顾问在任何时间都不能利用任何被认为敏感的信息,该信息是应该被保留的,应该严格保密。在程序结束后,顾问应将客户提供的任何信息返回给委员会。
四、免责声明
1.委员会应向顾问提供准确、合理和完整的信息。如存在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应由委员会承担。
2.顾问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定。如遵守法律和规定的成本由顾问承担。
3.顾问保证对委员会所提供的任何信息的
4、准确性不负责。顾问不承担由于信息不准确或错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五、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为发行存续期。未经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终止。
2.顾问须在委员会书面要求或强制性要求下,即刻从ABS发行中收回,并在30天内结束与委员会的所有事务,不得收费或拖欠任何未完成的事务。
3.随着ABS发行的完成,本协议自动失效。
六、争议解决
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出现任何争议时解决纠纷。如争议仍无法解决,则提出仲裁,并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适用法律
1.本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任何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各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时间表达审批环节。
以上为本协议的内容,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生效。
(以下为签名行)
委员会代表:
(上市公司签名和公章)
债券托管人:
(债券托管人签名和公章)
保理人:
(保理商签名和公章)
发行人:
(发行人签名和公章)
顾问:
(顾问签名和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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