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4 法治时空国际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检验标准国际责任法中行为与损害因果关系的检验标准国家责任(State Responsibility),是指国家就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谓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所做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总称。首先应以廓清的是,国际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所连接的被纳入国际责任意义上的损害,是指源于不法行为并可归咎于不法行为的损害,而非一国际不法行为所生产的任何和所有后果。1同时,因果关系是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2因此因果关系所起到的作用是将一国家行为和随后发生的现实事件在法律上的范围进行限制。目前,关于国际责任法最有影响力的文本是国际法委员会于2001年
2、完成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款草案(以下简称“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虽然目前该文本尚未最终生效,但该文本已为国际法院作为习惯法的编纂在多个案件中引用。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没有包含明确的因果检验(causal test)内容,且国际法委员会也承认“就每一违背国际义务的情况来说,因果关系的必要条件不一定一样。”3正是由于因果关系的具体性,国际法委员会在评注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31条时,也解释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31条所要求的仅仅是“不是过远的充分因果关系”4,即因果关系是赔偿的一般性必要条件,除此之外没有附加要求。关于何者是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31条所指向的“不是过远的充分因果关系”
3、,国际法委员会亦没有给出确定的标准。对此,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起草委员会解释曾“考虑一些关于明确因果关系的建议,但最终委员会认为在每一次违反国际义务的情形中并不必然是相同的,在此情况下明确因果关系的内容是不谨慎甚至是不准确的”。5可以确定的是,国家责任条款草案 及其评注并没有对国家责任条款草案正式文本第31条没有提及的因果关系标准进行明确,反而对由于标准的缺失因而刻意避免了过多解释这一情况于子明(武汉大学 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国际责任法上目前不存在明确的确定一国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本文根据相关文件和国际司法机关的判例,结合参考与国际责任法有密
4、切关联关系的英美侵权法的相关内容,确定因果关系检验所基本采取的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两步结构,其中事实因果关系主要包括“如果不”测试和NESS测试两种标准,法律因果关系主要包括“直接性”或“近因”和“可预见性”的要素。关键词:国际责任法;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进行了说明。但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依然为判断国家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提供了基本的结构指引,即损害是否可以归咎于国家行为的两步考察: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6相比成熟的国内法中因果关系理论,以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为代表的因果关系国际法规则存在明显缺陷:缺乏对因果关系的定义、没有自成体系的考察方法,这就给国际法庭的实践留下了广
5、阔的裁量空间,法官和仲裁员必须在推理过程中借鉴国内的因果分析方法。7虽然在将国际法与国内法进行类比分析时,应保持高度的审慎与克制,但是国际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由于其特殊的性质特点,其“是在一个与一般侵权法框架直接类似的框架中讨论的”。8因此,在确定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和归责过程中,几乎总是“需要对国内法和国际法进行联合分析”。9因此,笔者认为在并不存在成文的、确定的因果关系检验标准的情况下,结合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评注解释与英美侵权法理论上因果关系的密切联系,可以在国际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判断时采用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两步判断结构。第一部分是“事实因果关系”(cause-in-fact),该部分要求
6、是与科学或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概念相接近的要求,即在事实层面上行为或事件是否是损害结果的必要条件,10第二部分是“法律因果关系”(“proximate”或“legal”cause),也称“近因”,该部分是指确认在法律意义上何种程度和范围内的结果可以归责于该行为。国际责任法因果关系中的事实因果关系检验“如果不”测试。“如果不”(“but-for”),在英美法系以外叫做作conditio sine qua non。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如果不”原因解释为没有它事件就不会发生的原因。11“如果不”测试(“but-for test”)是指通过反事实条件来判断因果关系的成立:如果事件A没有发生,事件B也不会发生
7、,那么事件A就与事件B具有事实因果关系。12因此,“如果不”测试是对每一个单独的原因是 115法治时空否是损害结果的必要条件进行测试。在种族灭绝公约案中,国际法院在将塞尔维亚和黑山的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与发生种族灭绝行为的后果之间建立因果关系时,直接使用的是“如果塞黑履行了其在种族灭绝公约下的义务,种族灭绝行为就一定不会发生”13的测试,即“如果不”测试。为了确定这种因果关系,法院讨论如果被告履行了防止种族灭绝的义务,是否可以避免种族灭绝。NESS测试。当然,人们也认识到“如果不”标准测试在许多实际情况下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在出现“原因超定”(overdetermination)的情况或国家不
8、作为的情况时,“如果不”测试就不能很好地判断因果关系的成立。14所谓“多原因”,即假设事件A和B和C发生,后事件D发生。如果事件A和B发生了,而事件C没有,或者事件B和C发生了,但事件A没有发生,或者事件A和C发生了,但B没有发生,那么D也会同样发生,则事件A和B和C就是D的多原因。因此,在面对“如果不”测试的不足时,哈特提出了被称为“充分集的必要元素”测试(“necessary element of a sufficient set”test,简称 NESS 测试)。该测试被认为是“如果不”测试最有说服力的替代方法。15经过赖特(Richard Wright)的改进,NESS 测试被定义为:
9、当且仅当某条件为一实际发生的条件集合的必要元素,而该条件集合又是特定结果发生的充分条件时,该某条件就是该特定结果的一个原因。NESS测试并不像“如果不”测试对事实进行假设,而是对已经确实发生的事实进行分析,该测试是要求不法行为是损害结果的原因之一(a cause),而非全部原因(the cause)的测试标准。可以说NESS测试主要解决的就是广义上的多因问题,有关此类问题最重要的判例是科孚海峡案。但国际法院在此案件中并没有明确自己使用了什么标准以判断因果关系,便直接判定阿尔巴尼亚的不作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对此问题的沉默似乎意在表明法院更愿意将因果关系标准作为其自由裁量权的一部
10、分,而不是确定为国际司法机构今后可以遵循的具体规则。16 综上所述,在并不存在成文的、确定的因果关系检验标准的情况下,笔者认为,目前的国际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检验中,在事实因果关系判定的层面主要有两种主要标准,由于缺少成文或确定的因果关系定论,目前无法确认何者为主流标准,也正如上文所说,在事实因果关系层面,裁判者也倾向于有更大的自由裁量范围,在检验事实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过程中,“如果不”测试和NESS测试都是可能采用的标准。国际责任法因果关系中的法律因果关系检验为确认国际责任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存在,在判断完成事实因果关系成立后,还需要判断事实因果关系是否成立。虽然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31条及其评注
11、并没有给出国际责任法上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但是正如上文所述,笔者认为国际法委员会在评注的过程中对法律因果关系的要素进行了描述性介绍,即“直接性”或“近因”和“可预见性”。17直接性(directness)。在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Trail Smelter Arbitration)中,加拿大在与美国接壤的边境城市特雷尔建造了大型冶炼厂,导致美国许多城市二氧化硫浓度超标,引起空气和土壤污染以及许多间接损害,仲裁庭认为这些连锁损害与修建冶炼厂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过于遥远和间接以至于无法推算(too remote and consequential to be appraised),所以不能纳入赔
12、偿责任范围内。18同样,在Lacaze案中,委员会认为赔偿只应适用于立刻和直接的损害,而不应进一步扩展至可能是立刻或直接的损害。19郑斌教授在其经典著作国际法院与法庭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中提及“在大多数情况下,直接(direct)和 间接(indirect)两词用于描述不法行为的情况时,它们实际上是与 近因(proximate)和 远因(remote)同义使用的。”20直接性与“近因”有着密切的关系,所谓近因(proximate cause),通常也被称之为“决定性的原因”(determine cause)、“直接原因”(direct cause)、“有效的和居于支配地位的原因”(effecti
13、ve and predominant cause)等。21近因就是直接原因,即任何没有其他原因介入损害的事实原因,可见对于直接性或者“近因”的判断,以介入因素作为判断标准,因为介入原因的判断满足近因要件的全部法律要求。22因此,为判断直接性是否存在,就必须检查是否存在介入原因23或取代原因24切断了因果关系。因此,在国际责任法上的“直接性”指的是事物原因和结果之间的自然而无介入的后果关系,当有介入因素阻断了国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时,这种因果关系也不能成立。“直接性标准”不是损害的“直接性”,而是在非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明确和不间断的因果关系,只要正常和自然的事件过程表明伤害是违法行为的
14、逻辑后果,或只要违法行为的作出能够预见其行为将造成的损害,则伤害与违法行为之间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y)。可预见性,主要关于行为与最终结果传递过程中的通常性(normality),即该行为在何种程度上通常会造成结果。国际责任中的可预见性这一概念,实际上与英美侵权法中的异常性标准相联系,因果关系进程的本质是介入或者干预事物发展的正常进程,因此人们总是倾向于将异常的事件孤立出来视为原因。25哈特和霍诺里也指出:“可预见的 这类概念在本质上体现的都是对所涉及事物的有限知识,都是对盖然性的表述。”26综上所述,国际责任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法律因果关系检验,需要在判断因
15、果关系时综合考虑行为与结果116 法治时空之间的直接性与可预见性,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自然的、无介入的且通常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在考察目前关于国际责任法最重要的国际文本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后,笔者认为该文本为确定国际责任法上国家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提供了基本的结构指引,即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这也与国际责任法本身作为与国内法,尤其是英美侵权法有密切联系的特殊国际法体系有关。综合国际法的判例来看,目前国际司法机关在检验事实因果关系时,可以采取“如果不”或NESS的检验标准,具体采用何者标准更多地属于自由裁量的范畴,而在检验法律因果关系时,司法机关则会综合考虑国家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自然、通常
16、且无介入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注释 1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with commentaries,ILC Yearbook 2001,p.92,para 9.2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with commentaries,ILC Yearbook 2001,p.92,para 10.3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17、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with commentaries,ILC Yearbook 2001,p.92,para 10.4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with commentaries,ILC Yearbook 2001,p.92,para 10.5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with commentaries,ILC Yearbo
18、ok 2000,p.388,para 17.6朱雅妮,左海聪.国际投资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J湖湘论坛,2018年第6期,第102页;Ilias Plakokefalos,Causation in the Law of State Responsibility and the Problem of Overdetermination:In Search of Clarity,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6,2015,p.475.7朱雅妮,左海聪.国际投资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J湖湘论坛,2018年第6期,第104页。8Ilias Plako
19、kefalos,Causation in the Law of State Responsibility and the Problem of Overdetermination:In Search of Clarity,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6,2015,p.476.9A.Nollkaemper,National Courts and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10Len Castellanos-Jankiewicz.Causation
20、and International State Responsibility,Amsterdam Law School 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 No.2012-56,p.9.11Bryan A.Garner(ed.),Black s Law Dictionary,8th ed.,Thomson,West,2004,p.234.12冯珏.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页。13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
21、f Genocide(Bosnia and Herzegovina v.Serbia and Montenegro),Judgment,I.C.J.Reports 2007,p.43,para.463.14柳新潮.国家责任法框架在难民责任分配中的应用J人权研究,2019年第1期,第319页。15Ilias Plakokefalos,Causation in the Law of State Responsibility and the Problem of Overdetermination:In Search of Clarity,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
22、nal Law,Vol.26,2015,p.477.16柳新潮.国家责任法框架在难民责任分配中的应用J人权研究,2019年第1期,第318页。17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with commentaries,ILC Yearbook 2001,pp.92-93,para 10.18The Trail Smelter Arbitration(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Canada)Award,1941 3 RIAA 1905,1931.19Pierre
23、Lacaze(Argentine Republic v.France),Commission Constituted by the Decree of 17 December 1860 of the President of Argentina:Ugarte Carranza Tejedor(19 March 1864)in Ilias Plakokefalos,Causation in the Law of State Responsibility and the Problem of Overdetermination:In Search of Clarity,European Journ
24、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6,2015,p.484.20B.Cheng,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as Applied to International Courts and Tribunal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3,reprinted in Grotius Publications,2006,p.243.21郑睿.英国海上保险:法律与实务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4-115页。22冯珏.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4页。23介入原因,指发生在
25、初始事件和结果之间的事件。参见Bryan A.Garner(ed.),Black s Law Dictionary,8th ed.,Thomson,West,2004,p.90.24取代原因,指法律认为足以推翻归于原侵权人的事由,从而免除侵权人责任的干预行为或干预力量。参见Bryan A.Garner(ed.),Black s Law Dictionary,8th ed.,Thomson,West,2004,p.91.25冯珏.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01页。26H.L.A.Hart and A.M.Honor,Causation In the Law,2nd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p.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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