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京沪高速铁路工务部件及设备 招标技术条件 第22册 钢轨伸缩调节器 铁道部高速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 前 言 本技术条件满足速度350km/h的高速铁路对钢轨伸缩调节器的要求,适用于标准轨距铺设60kg/m钢轨有碴或无碴轨道用的双向及单向曲线型伸缩调节器。 本技术条件制订时,参照了日本JIS、德国DB铁路等有关资料或标准,并结合我国高速铁路的前期科研成果,使性能指标、试验方法等方面满足高速铁路的要求。 每组钢轨伸缩调节器部件包括:基本轨、尖轨、轨撑及其紧固件、 钢垫板及锚固螺栓、钢垫板下橡胶
2、垫、轨距调整片。 本技术条件由铁道部高速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技术条件负责起草单位:铁道科学研究院。 本技术条件主要起草人:蒋金洲、卢耀荣、许良善。 本技术条件的解释权归铁道部高速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目 录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1 3 技术要求 1 4 试验方法 5 5 检验规则 5 6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6 1 范围 1 范围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双向及单向曲线型钢轨伸缩调节器(以下简称“调节器” )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标准轨距350k
3、m/h的高速铁路、60kg/m钢轨有碴或无碴轨道用调节器。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条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条件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条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条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条件。 铁××〔2003〕××号 京沪高速铁路工务部件及设备招标技术条件第1册钢轨 铁××〔2003〕××号 京沪高速铁路工务部件及设备招标技术条件第10册道岔 TB412 标准轨距铁路道岔技术条件
4、TB1729 桥用钢种伸缩调节器伸缩量系列 TGW35 曲线型钢轨伸缩调节器及铺设、养护维修技术条件 GB/T699 碳素结构钢 GB/T1348 球墨铸铁件 JIS E1126:1998 伸缩接头 3 技术要求 3.1 总体要求 3.1.1 调节器尖轨固定基本轨伸缩。 3.1.2 基本轨允许伸缩量为±500mm。 3.1.3 基本轨伸缩过程中轨距保持不变。 3.1.4 允许尖轨逆向行车。 3.1.5 轨距最大调整量为mm。 3.1.6 使用寿命: 基本轨 与区间钢轨同寿命 尖轨 与区间钢轨同
5、寿命 3.2 部件技术要求 3.2.1 基本轨、尖轨 3.2.1.1 基本轨应与将要焊联的钢轨同钢种、同轨型,其型式尺寸、允许偏差、技术要求应符合铁××〔2003〕××号第1册的有关规定。尖轨应采用60AT轨制造,其型式尺寸、允许偏差、技术要求应符合铁××〔2003〕××号第10册的有关规定。 3.2.1.2 基本轨、尖轨经机加工后均应倒棱,且加工纹理应与基本轨伸缩方向一致,密贴边粗糙度Ra值为25μm。 3.2.1.3 直线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基本轨、尖轨工作边 ≯ 0.2mm/1m 尖轨非降低值轨顶面 ≯ 0.2mm/1m 基本轨直线段轨顶面
6、 ≯ 0.2mm/1m 3.2.1.4 基本轨、尖轨的长度偏差为mm。 3.2.1.5 尖轨尖端不得掉尖。 3.2.1.6 60AT尖轨成型段型式尺寸、允许偏差、技术要求应符合铁××〔2003〕××号第10册道岔60AT轨成型段的有关规定。 3.2.2 钢垫板 3.2.2.1 设置轨底坡的钢垫板,其轨底坡斜面的斜度偏差为±1:320;钢垫板厚度偏差为±0.5mm。 3.2.2.2 钢垫板件上的螺钉孔距及孔径偏差为±0.5mm。 3.2.2.3 钢垫板上同一承轨槽的两侧铁座,或台板侧面对承轨槽的中心线的平行度不得大于0.5mm。 3.2.2.4 钢垫板底面平面度不
7、得大于1mm。钢垫板顶面及台板顶面平面度为0.5mm。 3.2.2.5 钢垫板与基本轨接触表面,采用刨切方式加工时,加工纹理应与滑动工件的滑动方向一致,粗糙度Ra值为12.5μm。 3.2.2.6 钢垫板采用Q235A制造,其技术条件应符合GB/T699的规定。 3.2.3 轨撑 3.2.3.1 轨撑与基本轨的贴合面应平滑,不得有影响纵向滑动的凹凸,粗糙度Ra值为25μm。 3.2.3.2 轨撑采用QT450-10球墨铸铁制造,其技术条件应符合GB/T1348的规定。 3.2.4 轨距调整片的尺寸偏差、技术要求应符合TGW35的有关规定。 3.2.5 钢垫板下橡胶垫板的尺寸允许偏
8、差、静刚度等技术要求,应与调节器两端线路的相同。 3.2.6 调节器范围内与钢垫板相配套的轨枕强度等技术要求,应与两端线路的相同。 3.2.7 各种零部件的焊接除焊缝应满足强度不低于母材的90%要求外,还应符合TB412的有关技术条件。 3.2.8 各种零部件加工后产生的飞边毛刺应予清除。 3.2.9 钢垫板、轨撑等零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3.3 厂内组装技术要求 3.3.1 调节器的钢轨件、轨撑、垫板及相关紧固件应在厂内组装,整体出厂。 3.3.2 调节器应在零伸缩量位置组装。 3.3.3 在尖轨顶面降低值范围内,尖轨顶面不得高于基本轨顶面。各尖轨断面降低值偏差mm。在尖轨的轨
9、头刨切范围内,尖轨与基本轨顶面衔接应平顺,直线度不得大于0.2mm/1m。 3.3.4 尖轨、基本轨密贴边应圆顺无硬弯,在尖轨的轨头刨切范围内与基本轨的密贴规定为:尖轨尖端至其后400mm范围缝隙不得大于0.2mm;其余部位不得大于0.5mm。 3.3.5 调节器工作边的轨距线应成一直线,用与调节器全长相等的弦线测量,每隔1m检查一处,允许有2mm的空线,不允许抗线。 3.3.6 基本轨轨撑与轨底间应留有0~0.3mm间隙,尖轨与轨撑、台板间应牢固联结,并满足伸缩量试验要求。 3.3.7 钢垫板间距允许偏差为±5mm,尖轨尖端至第一块钢垫板间距允许偏差为±3mm。两最远钢垫板间距允许偏
10、差为±10mm。 3.3.8 两股钢轨水平允许偏差为2mm。 3.3.9 高低整体目视平顺,用10m弦线测量,允许偏差为2mm。 3.3.10 调节器自尖轨尖端至5mm断面范围内最大构造轨距不得大于1439mm,其余范围的轨距均为标准轨距、允许偏差均为±1mm。 3.3.11 钢垫板范围内最大轨距调整量不小于mm。 3.3.12 在钢垫板上与基本轨轨底的接触面需涂润滑剂。 3.3.13 零部件齐全有效,安装正确。 3.4 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3.4.1 调节器的零部件应满足本技术条件3.2的要求。 3.4.2 调节器厂内组装后,应进行伸缩量检验,检验伸缩量应不小于±500mm。
11、检验过程中,调节器各部位轨距应保持不变。伸缩阻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基本轨 ≯ 50 kN 尖轨阻力 ≮ 100 kN 3.4.3 调节器除应符合本技术条件3.3的要求外,还应依据表2的基本项点进行产品检验。 表2 序号 检测项目 允许偏差(mm) 特性分类 1 铺设水平高低 水平≤2 用10m弦量,高低≤2 C 2 方向 目视成直线,用与调节器全长相等的弦量,方向≤2 B 3 尖轨尖端至5mm断面构造轨距 构造轨距≤1439 A 4 除尖轨尖端至5mm断面外的轨距 ±1 C 5 尖轨与基本轨密贴 尖轨尖端至其后40
12、0mm密贴 缝隙≤0.2 A 6 其它部分密贴 缝隙≤0.5 B 7 基本轨轨撑与轨底缝隙 0≤缝隙≤0.3 B 项点分类 判定规则 项点总数 合格项点数 合格率 A类项点 合格率100% B类项点 合格率90% C类项点 合格率80% 注:计算合格率时,检查项点中某一项点若含有多处时,按多个项点计。 4 试验方法 4.1 调节器的零部件由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负责检验,检验结果应有可证实性文件支持。 4.2 调节器的产品质量由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和用户共同检验。 4.3 调节器的方向采用如图1所示的调节器方向
13、尺测量。 图1 4.4 调节器的钢轨件长度尺寸按轨温20℃为基准测量。 4.5 伸缩阻力及基本轨伸缩量的检验采用最大载荷为150kN的油压千斤顶顶推调节器基本轨或尖轨,并同时测量基本轨或尖轨位移值。 5 检验规则 5.1 每批铸钢、可锻铸铁的零件应进行外观和尺寸检验,抽检数量按5%,其合格率应为100%,如有不满足,应加倍复验。如复验仍不满足,则本批产品应逐个检验,合格者交货。 5.2 每组调节器应按本技术条件3.3、3.4.3的规定进行出厂检验。 5.3 每生产10组(不足10组按10组计)调节器,应按本技术条件3.4.2的规定进行检验。 5.4 成组交货的调节器应由制
14、造厂签发出厂合格证,并提供铺设图。 6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6.1 产品必须带有明显标志,产品标志采用不致脱落的方法固定于基本轨外侧并无安装关系的轨腰处。产品标志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制造厂名或厂标等。 6.2 基本轨、尖轨在轨腰或轨端喷印出长度数值,厂标或厂名。 6.3 在基本轨上应在零伸缩量位置喷印标记。 6.4 钢垫板应在易于观察的部位按图纸规定标出清晰的不易损标记。 6.5 备用的紧固件应按类别采用包装箱包装运输。 6.6 非金属件应装入同一箱体内。不得与金属件混装。 6.7 包装箱内应有装箱单,包装箱外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及主要零件名称或装箱编号。 6.8 调节器组装合格后,应整组发运。发运前,应将调节器组装件固定为一体。装卸作业时应采用起重机械和专用吊具,禁止单点起吊,不得人工装卸作业,严禁碰、摔、掷。 6.9 备用尖轨和基本轨运输时,应妥善包装,防止碰伤。 6.10 放置调节器的场地应平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