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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至湛江高速公路广西段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1).doc

1、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玉林至湛江高速公路(广西段)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招标文件 玉林至湛江高速公路(广西段)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YLZC2015-G3-1710 招 标 人: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日 期: 2016年 2 月 招标文件使用说明 一、 本《招标文件》以交通运输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1年版)为依据,参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111号)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而成。 二、 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 三、 在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公示信息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请各投标人注意查询相关信息。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0 投标人须

3、知前附表 10 1.总则 21 2.招标文件 23 3.投标文件 24 4.投标 31 5.开标 32 6.评标 33 7.合同授予 34 8.重新招标 37 9.纪律和监督 37 10.其他规定 38 第三章 评标办法 42 一、总则 42 二、评标组织与程序 42 三、符合性和资格审查 43 四、商务和技术部分评分评审 44 五、收费期限评分 47 六、澄 清 47 七、推荐中标候选人 48 八、定标 48 第四章 投资协议 49 一、投资协议格式 50 第五章 特许权协议 56 一、特许权协议格式 57 第六章 投标文

4、件格式 81 附件1:投标一览表 85 附件2:法定代表人(或境外企业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86 附件3:法定代表人(或境外企业负责人)授权书 87 附件4:投标人投标函 88 附件5:投标银行保函格式 91 附件6: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92 附件7:投标人组织机构 93 附件8 投标人财务状况表 94 附件9:投标人的项目公司主要拟用人员情况表 95 附件10:投标人收费期限申报函 96 附件11-1:投资人履约银行保函格式 97 附件11-2:建设期履约银行保函格式 98 附件12:建设经营移交方案的编制要求 99 附件13:收费期限卷编制要求 102 附件14

5、按时完成项目公司组建的承诺函 104 第七章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10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玉林至湛江高速公路(广西段)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YLZC2015-G3-1710) 玉林至湛江高速公路(广西段)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完成,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采用经营性公路模式建设。玉林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招标人”)决定委托 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对项目的投资人进行公开招

6、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招标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增加公共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5〕6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

7、玉政办发〔2015〕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本招标项目玉林至湛江高速公路(广西段)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名称)已完成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即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实施方案编制,通过了财政部门的物有所值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实施机构为玉林市交通运输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并已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该项目的社会投资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竭诚欢迎具备履约能力的社会资本前来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及PPP操作模式 2.1 项目概况 拟建的玉林至湛江公路(广西段)由主线

8、和陆川北、陆川南、乌石、良田、文地五条连接线组成。主线起于陆川县马坡镇珠砂糖,接现有玉林南互通式立交,往南绕马坡镇东面后,于马坡镇南面跨黎湛铁路,经米场镇西面,沿陆川县县城总体规划区西边缘布线,于美坡村西侧 1 公里左右与规划的浦北至北流高速公路交叉,继续往南经乌石镇、滩面镇、良田镇、文地镇,终于粤桂两省(区)交界处的文地镇大塘村,接玉林至湛江高速公路广东段,主线全长为74.175公里,主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速度为120公里/小时,路基宽26.5米。五条连接线全长为9.42公里,其中陆川南连接线、乌石连接线、良田连接线和文地连接线,拟按二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 80 公里/小时

9、路基宽 12 米,路线长分别为 1.182 公里、1.21 公里、3.51 公里和 0.853 公里。陆川北连接线,拟按一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 80 公里/小时,路基宽 24.5 米,长 2.497公里,总投资约63亿元。项目拟2016年开工建设,拟采用PPP模式由中标社会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期分为建设期和收费运营期二个阶段,其中建设期暂定为4年(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工期为准),自本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含收费期):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其中收费期自本项目收费许可颁布之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以中标人投标的收费期为准,收费期最长不得超过30年,

10、最短不少于 25年。 以上项目信息最终应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核准的内容为准。 2.2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玉林至湛江高速公路(广西段)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社会投资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共划分为1个标段。 2.3 PPP操作模式 本项目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具体操作模式为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简称:BOT)模式。投标人中标后,政府将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规定授予投标人全额出资组成的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的特许权,包括投资建设权、运营期的收费权、公路附属设施经营权等。具体为中标的投资人与玉林交通运输局

11、签订《玉林至湛江高速公路(广西段)项目投资协议》,按照其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协议规定依法在玉林市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并按要求注入相应资本金。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项目公司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玉林市交通运输局代表玉林市人民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玉林至湛江高速公路(广西段)项目特许权协议》(以下简称特许权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玉林至湛江高速公路(广西段)。政府在运营期间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详见政府给予项目公司的基本政策和条件),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本

12、项目特许权协议合同将公路、广告牌、加油站及附属设施等实物资产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玉林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 本项目资本金比例为不少于项目概算总投资的20%,全部由社会资本负责出资。除此之外的项目其余建设资金均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方式筹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依据《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中,社会资本(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港、澳)注册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 (1)独立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的资格条件包括: ①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40亿元人民币以上;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企

13、业法人,总资产40亿元人民币以上。 ②截止到2015年末投标人净资产2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③近三年(2013年至2015年)财务状况良好,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主要财产没有处于被抵押、质押、接管或其他不良状态,目前未处于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 ④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截止到2015年净资产不低人民币25亿元或等值外币。 ⑤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或违约行为。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的资格条件包括: ①联合体各成员均为独立法人,联合体成员不超过3个。 ②联合体各成员

14、间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授权一家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负责相关工作。 ③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应满足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40亿元人民币以上;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企业法人,总资产40亿元人民币以上;截止到2015年末净资产总额2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近三年(2013年至2015年)财务状况良好,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主要财产没有处于被抵押、质押、接管或其他不良状态;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或违约行为,目前未处于投标资

15、格被取消状态。 (3)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台湾、香港、澳门的企业时,注册资本和银行信用等级可视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其余条件与国内投标人等同执行。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按报名时间顺序,只接受一家投标人报名。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由广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发售,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 2 月 23 日至2016年 3 月 8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

16、13时30分至16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广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 联系人:黄工、彭工,联系电话:0771-5539841、5678542。购买招标文件需提交以下资料: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持如下所列资料:(1)境内企业(不含港、澳)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港澳企业提供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文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4)授权代理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上述资料须携带原件及彩色扫描件并加盖法人公章。 属联合体投标的应由联合

17、体牵头人的,按上述要求携带上述文件报名外还应提供:联合体各成员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彩色扫描件并加盖法人公章,已报名的投标人可以组建联合体参与投标,但联合体牵头人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 4.2 经广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查报名资料后,报名人到银行以个人名义办理标书款支付或转账至下述专用银行账户(或报名人持本人银联卡到交易中心刷卡支付) 标书费专用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万象支行 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账号:2001 7301 0400 16605 4.3标书费金额: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图纸每套售价¥3000元,售后不退。

18、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提供购买招标文件的收据原件。 4.4文件领取:报名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填写的报名回执单,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后即可领取招标文件。本次招标文件不接受邮购方式发售。 4.5属于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必须由牵头人购买招标文件,投标时组成的联合体也必须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企业法人为牵头人。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事宜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 4 月 28 日北京时间 10 时00分。 5.2 开标时间为:2016年 4 月 28 日北京时间 10 时00分。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

19、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 开标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6.发布媒介 本项目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广西财政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广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7.项目实施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式 招标人: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玉林市一环东路192号 地 址: 广西玉林市建安街44号二楼 联系人:刘强 联系人:卢 冰 电话:0775-2306602,13677757856 电话:0775-26

20、85565 传真:0775-2304725 传真:0775-2696939 8、交易服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9. 监督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地址:广西南宁市新民路67号 电话:0771-2115051 监督部门:玉林市财政局 地址:广西玉林市胜利垌建安街1号 电话:0775-2697961 8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 招标人 名称: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玉林市一环东

21、路192号 联系人: 刘强 电话:0775-2306602,13677757856 传真:0775-2304725 招标代理 机构 名称: 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玉林市建安街44号二楼 联系人:卢 冰 电话:0775-2685565 传真:0775-2696939 项目名称 玉林至湛江高速公路(广西段)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建设地点 玉林至湛江高速公路(广西段)由主线和陆川北、陆川南、乌石、良田、文地五条连接线组成。主线起于陆川县马坡镇珠砂糖,接现有玉林南互通式立交,往南绕马坡镇东面后,于马坡镇南面跨黎湛铁路,经米场镇西面,沿陆川县县

22、城总体规划区西边缘布线,于美坡村西侧 1 公里左右与规划的浦北至北流高速公路交叉,继续往南经乌石镇、滩面镇、良田镇、文地镇,终于粤桂两省(区)交界处的文地镇大塘村,接玉林至湛江高速公路广东段,主线全长为74.175公里,主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速度为120公里/小时,路基宽26.5米。五条连接线全长为9.42公里,其中陆川南连接线、乌石连接线、良田连接线和文地连接线,拟按二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 80 公里/小时,路基宽 12 米,路线长分别为 1.182 公里、1.21 公里、3.51 公里和 0.853 公里。陆川北连接线,拟按一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 80 公里/小时,路

23、基宽 24.5 米,长 2.497公里 1.2 投资估算 本项目投资估算为63亿元;项目资本金应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根据《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1.3 招标范围 本项目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具体操作模式为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简称:BOT)模式。投标人中标后,政府将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规定授予投标人全额出资组成的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的特许权,包括投资建设权、运营期的收费权、公路附属设施经营权等。具体为中标的投资人与玉林交通运输局签订《玉林至湛江高速公路(广西段)

24、项目投资协议》,按照其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协议规定依法在玉林市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并按要求注入相应资本金。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项目公司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玉林市交通运输局代表玉林市人民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玉林至湛江高速公路(广西段)项目特许权协议》(以下简称特许权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玉林至湛江高速公路(广西段)。政府在运营期间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详见政府给予项目公司的基本政策和条件),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本项目特许权协议合同将公路、广告牌、

25、加油站及附属设施等实物资产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玉林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本项目资本金比例为不少于项目概算总投资的20%,全部由社会资本负责出资。除此之外的项目其余建设资金均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方式筹集。 1.3 特许经营期 特许经营期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两个阶段,其中:建设期:4年,自本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本项目拟为2016年开工建设项目。 运营期(含收费期):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其中收费期自本项目收费许可颁布之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以中标人投标的收费期为准,收费期最长不得超过30年,最短不少于 25年。 1.3 质量要求 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

26、至少满足合格标准 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至少满足合格标准 运营养护目标:达到良及以上要求。 1.4.1 投标人法人资格、能力和信誉 法人资格:见本章附录1 财务状况:见本章附录2 投融资能力:见本章 附录3 商业信誉:见本章附录4 1.4.2 联合体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3家;且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联合体各成员均为独立法人,联合体成员不超过3个。 ②联合体各成员间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成员的权利和 义务,并授权一家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负责相关工作。 ③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应满足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

27、企业法人,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40亿元人民币以上;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企业法人,总资产40亿元人民币以上;截止到2015年末净资产总额2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近三年(2013年至2015年)财务状况良好,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主要财产没有处于被抵押、质押、接管或其他不良状态;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或违约行为,目前未处于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 1.11.1 踏勘现场 不组织踏勘现场 1.12.1 投标预备会 不举行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8、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5 天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6年 4 月 28 日 10 时00分(北京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澄清后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修改后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3.1.5 招标人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费用 政府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包括项目建议书、工可、用地预审、环评、地灾、水保、压矿、规划选址、行洪论证、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土地复垦等专业报告的编制、评审

29、报批费用、招标、、招标人的建设管理费用和招标人为涉及本项目所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由项目法人在签订特许权协议后据实支付。 3.1.6 征地拆迁方式 玉林市政府将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征地拆迁的有关费用(包括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设计要求迁移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管缆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各项税费以及政府必要的工作费用等)由项目公司支付,政府包干使用,费用以批复后初步设计概算为准,若实际征地拆迁费用超出初步设计概算相关费用,超出部分由玉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项目公司应在签署特许权协议2个月内,将上述费用足额支付给政府。项目

30、公司应在签署特许权协议后2个月内向政府提出施工临时用地申请(包括临时用地的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等),政府负责完成其征用及拆迁工作,但项目公司应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设计图纸未能预见的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缆)和其他物品,如果需要迁移,项目公司应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3.1.8 政府给予项目公司的基本政策和条件 (1)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权利,特许经营权包括项目投资权、建设权、运营管理权。运营管理权包括收费权、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和广告经营权。 (2)本项目收费标准按项目所在

31、地有关规定确定。 (3)由于国家政策、法律修改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受 到实质性影响并造成项目公司遭受损失的,经核实确不能收回投资的,经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延长收费期或采取其他措施对项目公司予以适当补偿。 (4)本项目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若运营期内每年投资收益率(通过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进行测算)达不到10%的,其差额部分由政府方进行补贴,该补贴费用列入政府方下一年的财政预算,补贴金额总数参照《玉林至湛江高速公路(广西段)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报告》中的金额为上限,补贴时间在2020-2030年,补贴总额为31767.07万元(具体分配为2020年、2021年、2022年、

32、2023年、2029年、2030年,金额分别为4896.26万元,3798.18万元,2507.62万元,999.41万元,16039.21万元,3526.39万元),由玉林市人民政府进行补贴给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内,如每年实际投资收益率超过10%,超过部分政府与项目公司一定比例分享(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在签订《特许权协议》时协商确定)。 3.2.1 投标有效期 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80 天 3.3.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 : 50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形式: 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 投标人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投标担保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保函形式。(1) 若采用现金

33、电汇形式,投标人应在2016 年 4 月 27 日(北京时间) 16 时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 3.3.1 投标保证金 户(到账时间以银行出具的进账单为准),汇款时请注明用途、投标项目(可简写),以便查对核实。 户 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 号:20-017301040014782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万象支行 (2) 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且应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银行保函原件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单

34、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3) 联合体的投标担保,应由联合体主办人按本款规定提交。 3.6.5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陆份,另加一份投标文件电子文件(U盘)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 4.2.6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3 天前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6年 4 月 28 日 10 时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 6.1 评

35、标委员会的组建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专家库抽取,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技术类3人,经济类2人)。 6.2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7.3.1 投资人履约担保 投资人履约担保金额: 人民币5000万元整 ; 提交方式:银行转帐、电汇或银行保函; 提交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0日内,投资协议签署前;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_地市级分行(或支行)及以上级别银行_ 7.4.1 签订投资协议时间 中标通知书签发后 20 个工作日内 7.5.1 组建项目公司期限 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 45 天内 7.6 建

36、设期履约担保 建设期履约担保金额:_人民币2亿元整 ; 提交方式:银行转帐、电汇或银行保函。 提交时间: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签订后180日内,由项目公司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建设期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地市级分行(或支行)及以上级别银行 7.7.1 签订特许权协议时间 项目公司注册登记并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30天内 11.1 成交服务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99号》要求,本项目中标服务费按项目投资额 63

37、亿元计算,按收费基准价的30%收取(折合费用为297750元),由中标人支付。 招标文件中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法人资格) 资格条件 依据《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中,社会资本(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港、澳)注册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 独立投标人: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目前未处于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 联合体投标人: 联合体各成员均为独立法人,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3

38、个,目前未处于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 联合体各成员间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授权一家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负责相关工作。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状况) 资格条件 独立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和成员: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40亿元人民币以上;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企业法人,总资产40亿元人民币以上; 截止到2015年末投标人净资产2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近三年(2013年至2015年)财务状况良好,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无重

39、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主要财产没有处于被抵押、质押、接管或其他不良状态。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投融资能力) 资格条件 独立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和成员: 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截止到2015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5亿元或等值外币。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商业信誉) 资格条件 独立投标人: 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联合体投标人: 联合体各成员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财务会计

40、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投资人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投资估算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中项目资本金应满足国家的相关规定并由投资人自筹。 1.3 招标范围、特许经营期和质量要求 本次招标范围、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及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本

41、项目对投标人法人资格、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和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本章第1.4.1项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并遵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和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出资额或出资比例,联合体牵头人应当作为项目公司投资控股方;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3)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

42、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意愿和真实情况; (4)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5)投标人中标后,项目法人的股东、出资额、股份比例原则上与投标文件中的方案一致,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内,项目公司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除非由于股东存在不能履约的情况,且必须经过招标人的批准。项目公司有多个股东的,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关联公司之间的股份可以转让。 1.5 投标人必须针对本项目的全部任务投标,只对某一阶段或部分任务投标者,将不予考虑。 1.6 投标人不得将

43、本项目的全部或部分任务转让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出现上述情况,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1.7 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组成联合体的任何一个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投标联合体,也不能既参加联合体又以其独家名义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1.8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并且承担本须知3.1.5所示内容。 1.9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10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

44、中文注释。 本次招标使用语言和文字为简体中文。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交换的与招投标有关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投标人递交的证明材料和印刷品可以是另外一种语言文字,但应配有简体中文的准确译文,且投标文件的解释将以此译文为准。 1.11 踏勘现场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 1.11.2 投标人如认为有需要可自行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并且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场考察期间的交通、食宿均由投标人自行安排,费用自理。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入现场考察,招标人将予支持,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1.12 投标预备会

45、 1.12.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举行投标预备会。 1.13 法律 本次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并据此解释。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增加公共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5〕6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

46、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15〕45号)以及国务院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相关政策文件。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l)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投资协议; (5)特许权协议; (6)投标文件格式; (7)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统称为“补遗书”,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

47、件为准。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不符合,则投标人应自行负责。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不符合的投标文件,将按本须知有关重大偏差的规定办理。 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

48、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49、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构成和基本政策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 商务与技术卷 第一章 商务文件 1.1 投标一览表 1.2 法定代表人(或境外企业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及公证书 1.3 法定代表人(或境外企业负责人)授权书及公证书 1.4 投标人投标函 1.5投标保函 1.6 联合体协议(如投标人为联合体) 第二章 资格文件 2.1 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2 投标人企业情况 2.2.1 企业简介 2.2.2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2.3 投标人组织机构框图 2.3 投标人财务状况 2.3.1 投标人财务状况表 2.3.2 投标人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4 银行资信证明 2.5 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或证明 第三章 建设经营移交方案 3.1 项目公司方案 3.1.1 项目公司成立方案 3.1.2 投标人的项目公司主要拟用人员情况表 3.2 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 3.2.1 自有资金 3.2.2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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