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术学院教职工待聘管理暂行办法(*字 1997 7号 1997年6月23日修订)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队伍的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完善人事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制定教职工待聘管理暂行办法是我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人事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也是保障各系、处等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各单位在行使用人权的同时,必须认真负起教育培养的责任。第三条 实行待聘办法,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工作实绩和现实表现为依据,对工作上有失误的教职工必须分清责任,不能简单以待聘处理。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编的事业编制教职工。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待聘,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学院主动解除与工作人
2、员之间的聘任关系。第六条 各学院部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批评教育或劝说无效的工作人员,可以列为待聘人员。一、本人对所从事的工作不满意,不愿意应聘的。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的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三、损害单位的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工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四、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五、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学院秩序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八、因其他个人原因未被聘用的。符合辞退条件、开除条件的,分别按照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
3、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第七条 教职工在下列情况下,所在部门不得列为待聘人员: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三、患绝症、精神病的。四、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第八条 确定工作人员待聘,须经所属系、处、室或附属中专一级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和事实依据。书面意见与当事人见面后报学院人事处。人事处按管理范围与有关部门研究核准。待聘理由不充分或手续不完备的,人事处不予受理。第九条 工作人员经学院人事正式通知为待聘人员后,可自行到校内外联系工作单位,学院
4、一般不负责联系。第十条 待聘期限为六个月。待聘人员在待聘期内联系到工作单位的,凭接收单位证明,到学院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待聘期满,仍未联系到工作单位的,学院按人事管理权限为其办理辞退手续。第十一条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改发待聘人员工资,即待聘期的头三个月,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固定工资、活工资),从第四个月第六个月发给本人基本工资70。待聘期间一律不发给奖励工资、奖励金和岗位津贴,但仍享受省规定的水电、房租等补贴和公费医疗待遇。第十二条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可由学院或其他部门安排临时工作。安排了临时工作的,可补足工资差额,并发给奖励金和岗位津贴,但待聘人员身份不变。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补充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待聘人员。各部门在正式接收待聘人员前,允许试用,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试用期间补足工资差额,发给奖励工资、奖励金和岗位津贴。试用期满双方同意,即可办理调动手续。待聘人员从正式调入接收部门的当月起,取消待聘身份。试用期间所在部门不满意的,仍回学院待聘。第十四条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仍占原部门编制。第十五条 待聘人员若被外单位接收或被辞退,其住房按*美术学院公有住房管理条例和*美术学院集资建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已向本人出售住房的,按市房改办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院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美术学院待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