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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存款的法律性质.doc

1、 论存款的法律性质 西安石油大学 刘建华 摘要:在社会中,货币是一种流通中的媒介,由于货币本身的复杂的特殊性质,使得货币成为了一种难以辨明其到底是一种物权法上的实实在在的“物”,还是仅仅在现实社会中一种简简单单标识价值大小的货币符号?这一问题引起了我们现实生活中的存款行为到底是一种物权上的行为,还是一种债权上的行为?本篇论文将探讨货币本身的一系列特征,以及货币与社会的关系,进而阐述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货币本身,并解决货币引起的存款行为,应如何对待这一现实中仍有广泛争议的问

2、题。 关键字: 种类物 消费物 社会物资储备 货币升值 货币贬值 债权行为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货币作为一种流通物,在社会中不断地被交易,从一手中到另一手中,无处不体现货币在现实社会中的重要价值,在经济角色的扮演中促进了市场交易方便、快捷、有效地进行,繁荣了市场经济。从法律的角度看待货币,货币则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中的客体,当社会中的货币在进行流通时,无时无刻不昭示着一种法律关系的发生。那么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存款法律行为,到底是一种怎样的民事法律行为呢? 一:存款的定义 存款是指自然人或

3、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将自己合法持有或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出具存款凭证并负有即期或到期向储蓄存款人支付本金或利息的法律行为。 对于上述存款的定义中可以存款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将货币存入储蓄机构,并且储蓄机构出具存款凭证。那没存款行为到底是物权行为,还是债权行为?这一定义并没有告诉我们。对此现在学术界仍存有较大的争议,为什呢?其实这一切的症结就在于存款中的存款人所持有的货币,到底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物权法上的“物”,还是一种简简单单的货币符号? 二:货币的特殊性质 在论述前,先给读者介绍一个有趣的小案例:有一天,一

4、个小偷到某小区的业主家偷了一万元人民币,在小偷逃跑中,被警察无意中抓获,并送入了派出所,此时,警察同时也把那一万元人民币扣压了,并放在派出所的桌子上。由于派出所疏于防范,让小偷溜走了,并且再次偷走了那一万元人民币。后来,小偷被抓获,则此时若以盗窃罪起诉小偷,那么犯罪嫌疑人盗窃的是一万元人民币,还是两万元人民币? 上述就是这个有趣的小案例,之所以有“趣”,是因为货币这个客体具有它本身的特殊性。 货币,是指作为经济中的支付手段,具有强制通行力的铸币或纸币。货币具有两个特殊性,其一,货币不具有个性,而具有种类物的高度替代性,种类物是指依同品种,同数量的物予以代替

5、的物,货币本身不具有个性,只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充当财产交换的媒介与清偿债务的手段;其二,货币为典型的消费物[1],消费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即要改变其原有形态性质的物,货币并且还只是在流通中消费,因而货币一经使用人使用,便转入他人之手,原所有人不得在使用,可见流通是货币消费的手段,更是货币的天然本性。 在物权中的“物”注重物的所有权,那么货币的所有权呢?法谚称“货币属于其占有者”,即占有与所有一致性是货币流通中的前提条件。由此可知:第一,货币在于流通,如果说原货币持有人还对货币的所有权享有,那么占有现实中的货币的人就不能随意处分、使用该货币了,所以占有必须取得货币

6、所有,这样才可以让货币“活”起来,才会让市场经济有条不紊地发展。第二,在交易中,若货币的占有与所有可以分离,则在接受货币时,势将调查交付货币的人是否享有所有权,否则便有可能遭遇不测的损失[2],为了交易的需要,货币所有与占有必须一致,这样才可以促进市场经济有效快捷的运转。第三,货币本身的材料价值几乎等于零,之所以货币具有那么大的现实生活或生产中购买力,是因为在于货币它本身的背后是实实在在与它相对应标识价值的社会物资储备供应量,而且这些物资储备是放在社会中的,一旦货币发生转移,则相应的社会物资也相应地转移,并且这些社会物资储备让放在社会流通之中。只有货币发生购买的法律行为时,则与货币所标识的那份

7、与其价值相当的社会物资便固定下来了。所以货币只是它所对应的社会物资的交易的一种交易符号,同时,政府为了政治、经济等原因,如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的需要,通过权力或者法律等方式把货币作为一国强制流通的货币符号固定下来。 由占有与所有一致性可知:取得货币占有,即取得货币的所有,并且这种占有为现实占有,直接占有[3]。 由此,笔者认为:货币只是一种交易的符号,货币本身更只是一种价值标识的交换媒介,现实中的交易的实质是指与货币符号所标识的价值符号相当的实实在在的社会物资的“隐形”交易。而不是一种把货币当作物权法中的“物”来交易的,因为物权法中的“物”是具有实用性、

8、可控性、价值性这三性兼具的,而货币本身的材料价值几乎等于零,更不与它所标识的价值相当,它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流通性的无价值的货币标识符号。 三:社会经济与社会流通货币总量的关系 这正是这种符号为什么在发行时,必须与社会的物资总供给量必须相平衡:若货币发行过多,严重超过了社会的物资总供给量就会导致通货膨胀,通货膨胀是指一般价格水平的持续和显著的上涨。通货膨胀对经济生活的影响,通货膨胀一旦发生,在社会的产量、就业、收入分配等方面会产生复杂的影响,尤其是通货膨胀在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方面的影响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政治后果等;若货币发行过少,社会的物资总供给量价值大于社会

9、中的总货币量所标识的价值,就会导致通货紧缩,通货紧缩是指一般价格水平的持续下跌,它是与通货膨胀相对立的一个概念,通货紧缩一旦发生,如若处理不当,会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不良影响,通货紧缩会加重债务人负担,抑制消费,增加银行不良资产,甚至形成经济衰退,陷入恶性循环。 货币政策作为政府需求管理的重要政策,其运作就是通过增加或者减少货币供给来调节总需求,以此来影响经济的走向。 四:存款行为并非物权上的行为,而是债权上的行为 由此推论上述有关小偷的案例,笔者认为,既然货币是一种符号,虽然小偷把货币盗窃了两次,但他实际上盗窃的是那一万元人民币价值相当的社会物资财富,在

10、派出所里又盗取上次那同样的一万元人民币,这些货币背后的社会物资量仍是与第一次被盗取的价值等同的,则可知小偷盗窃的只是一万元人民币,司法机关应以一万元人民币起诉。若把货币这个法律上的客体看作一个物权法上“物”,根据上述货币本身所具有的特征中“占有即所有”,那么就应以两万元人民币起诉,因为第一次侵害了业主的财产所有权,第二次侵犯了公安派出所的所有权,很显然这是不能成立的。 既然货币是一种货币符号,那么存款这一法律行为就显然是民事活动中的一种存款合同的债权行为,因为存款人的存款行为从表面上看只是把客体即货币存入金融机构,而实质上是把存款人所能支配的那部分社会财富存入金融机构。若

11、按“物权”来看待存款行为,则存入金融机构的那些客体即货币,在存款人取款时,金融机构只能将原来存入时的的那笔货币返还,否则,金融机构侵犯存款人的物的所有权,如果这样,金融机构就不敢办理金融存款业务了,金融秩序就紊乱了,市场交易就被阻却了,社会经济就滞长了。 综上,笔者认为:货币是一种货币符号,而非物权上的“物”,结合货币的占有与所有的一致性,以及货币贵在流通性,更重要的是货币在社会经济中的角色扮演,即货币本身是一种交换的媒介,这是体现货币的交易实质是与货币标识价值相当的社会财富的交换的本质所在,所以笔者认为,存款法律行为是一种债权法律行为。 参考文献: [1] 郑玉波:《民法物权》,第416-418页; [2]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233-234页; [3] [日] 铃木禄弥:《物权法讲义》,第351-353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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