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状原告:*地址:*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被告一:*,女,19*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被告二:*,男,*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地址:*路1号,联系电话:*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元及逾期履行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1月5日为*元),两项暂合计为*元;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房地产居间服务公司。被告一因房屋出售需要委托原告居间销售其名下址于福建省*的房产,原告接受委托后,经原告居间介绍,被告一与案外人*于2014年10月10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一将上述房产以200万元价格出售给
2、案外人黄世阳,并于收到购房款全款当日交付房屋。签订该协议后,被告一与原告就居间介绍费用进行了确认,承诺如原告推荐客户完成上述房产的出售,则被告一应于交房当日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元;如无故延期,则原告有权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被告追收滞纳金。现被告与案外人于 年 月 日实际履行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但中介服务费却一直拒绝支付。基于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且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付。原告以为,被告通过原告的居间服务成功获取购房人信息,并经原告介绍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并完成房屋交易,即应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被告的恶意拖欠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现特诉诸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此致*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 月 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