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合同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乙 方: 湖南火星传媒有限公司
为大力促进甲方个人形象在演艺界、广告的推广与宣传,并帮助甲方个人进一步提高演艺素质。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平与互利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本合同。
1、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自己的形像包装推广公司,在演艺机构以及广告界进行代理承接影视、广告、礼仪等演艺事宜。
2、 乙方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进行整体上的专业形象包装,并由专业导师做专业指导,从整体上提高甲方的专业素质,并向客户推广,推广过程中乙方具有甲
2、方的肖像使用权及业务代理权。专业指导的时间安排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凡乙方为甲方所承接的演艺活动其时间、地点、酬金先需要经甲方同意,如涉及违法及不健康内容,甲方有权拒绝。凡甲方确认承接的演艺活动,应填写演出确书,如演出时不到场,而给乙方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甲方经济责任。
4、 凡乙方为甲方所承接的演艺活动,甲方应付乙方总收入的40%为代理佣金。
5、 甲方在合约期间内,应保持通讯畅通,如更改电话或长时间外出,应及时通知乙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因甲方通讯原因而影响本合同履行,责任由甲方承担。
6、 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业形象策划设计包装
3、全方位演艺业务推广。
7、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8、 为了确保合同的商业性、有效性,甲方承诺不在乙方代理承接的演艺活动中除乙方外的任何一方互换通讯方式,否则视为违约,如给乙方在名誉或经济上造成损失,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甲方经济责任的权利。
9、 乙方在签约期间为甲方个人形象策划设计、网络宣传和推广。
10、甲方在演艺活动中领取的酬金若需交税,则由甲方自觉向税务机关交纳。
1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经签名盖章后方可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发生纠纷可向深圳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备注:(1)本协议经上十二项条款为准,其它手写及口头表达均属无效
乙方: 甲方:
身份证号: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