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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补充条款.doc

1、汽车租赁合同补充条款 为明确《汽车租赁合同条款》特制定如下补充条款: 1、 保险责任 “橙桥租车”投保险种及保险责任如下: 保险种类 保额 (万元) 承租方 责任 保险公司及 橙桥租车责任 说明 交强险 12 超出保险范围部分   保险范围内的部分 国家规定的交通强制保险 车辆损失险 新车原价 0 损失的100%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它保险事故导致车辆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 20 超过20万的部分 最高赔付20万 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损失 乘员险 每人1万元 超过1万的部分 最高赔付5万 车辆发生保险

2、事故,导致车上人员伤亡 盗抢险 新车原价 损失的5% 损失的95% 车辆被盗、被抢劫或被抢夺造成的损失 玻璃险 新车原价 30% 70% 玻璃单独爆裂造成的损失 拒赔损失   100% 0 超过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部分由承租方承担  车辆发生事故时客户应及时拨打400-819-6000电话通知“橙桥租车”,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如因客户报案不及时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遇第三方责任事故,承租方必须协助出租方办理向第三方的索赔工作,如向第三方索赔不成,则所有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2、 车辆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提供替换车辆时,出租方

3、有权按如下原则收取停租补偿金,如车辆还回后需要延期修理,按同样原则收取维修期间补偿金: ⑴、无责任或次要责任免费; ⑵、同等责任收取事故车维修期间租金的40%; ⑶、主要责任收取事故车维修期间租金的50%; ⑷、全部责任收取事故车维修期间租金的60%。 责任确定以交警的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为准,否则视为承租方全部责任。 3、承租方在车辆使用期间发生违章行为导致罚款及罚分由承租方负责及时解决,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进行处理的,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押金中扣除违章罚款及每次违章100元和每个违章扣分100元的服务费。 4、 承租方使用信

4、用卡租车的,同时授权本公司可以采取离线扣款的形式收取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章处理罚款及服务费、预定金、各种赔偿等与当次租车业务有关的全部费用。如车辆续租租期超过预授权期限,而承租人不能回门店办理延长预授权时,出租方有权将预授权转为离线消费,承租方还车时如需退还剩余款项须交纳2%的手续费。 5、车辆续租必须获得出租方书面或短信许可,否则视为逾期归还车辆,加收正常租金20%的违约金。 6、出租方已经将车上配件制作了标记,如车辆还回时标记遗失或严重损坏视同承租方私自更换备件,承租方应按照配件价格的200%赔偿出租方。 7、《租赁车辆租用告知书》一经签署长期有效。 8、本补充协议自签署之日长期有

5、效,每次租车不必再次签署。承租方若有异议,应在还回车辆后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 出租方:北京橙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承租方: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6、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

7、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

8、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

9、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

10、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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