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承德市玄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乙方:唐山市嘉业同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委托项目及服务内容:
1、 项目地基位于承德市双滦区112国道南,承德钢厂西,委托部分包括该项目所有可出售的商业型物业,总建筑面积约为 ㎡,(含公建配套设施)
2、 若由于设计变更或户型调整造成销售面积的改变,以附件
2、形式体现。
3、 甲方委托乙方作该项目的独家销售代理单位,负责整个项目的产品定位、形象定位、市场推广、媒体策划、卖场包装方案、营销策划、销售代理、销售组织执行等工作。
二、 取费标准:
乙方承担整个项目的全程策划与销售代理工作,乙方收取销售代理佣金比例为项目总销售额的 2.5 %。
三、 销售代理期限:
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销售代理公司开始介入。项目销售周期为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该项目总体销售的90%以上。
四、 销售价格及销售阶段指标:
该项目销售均价不低于 元/平方米。
五、 广告费用:
甲方负责该项目的广告推广费用,并保证该项目广告
3、推广的费用不低于项目总销售额的1 % ,活动费用不低于项目总销售额的1%,且在此比例以内的部分由乙方制定广告投放计划和活动计划,经双方共同商议后执行,甲方负责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及活动促销礼品等其他相关项目推广所产生的费用。
六、 费用结算:
1、代理费计算:
按照所实现的销售额乘以规定费率即为代理费。
2、代理费结算:
在销售代理期间,甲方每月按上月销售额结算乙方上月应得代理费用。
3、结算时间:
自合同生效后,双方每月结算一次相应费用。每月1号定为结算日,双方核算已收定金及代理费款额,计算应支付金额,于结算日后3日内付清对方款项。
4、若客户悔约,所没收的定金若不超过五万
4、双方均分。若定金在五万元以上,定金及罚金归甲方所有,乙方按照该套房产的实际销售价格正常收取相应佣金。具体违约金的量化界定由甲、乙双方商定。
5、由于甲方原因如房屋质量、延误交房,未按合同履约等造成的退房,甲方无权从乙方销售指标及相应佣金中核减 ;如由于乙方原因发生的退房将核减销售指标并扣除相应佣金。
6、若发生甲方认可的优惠价格低于原双方商定的销售价格的情况,则此情况不计入乙方的价格考核范围,乙方按照实际成交金额正常提取佣金。
7、凡是在代理期内已交齐定金、签署认购书,并在乙方代理期结束后30日内支付首期房款的部分,甲方应于代理期结束后35日内支付乙方应收代理费。
七、 双方权责:
5、
甲方权责:
1、甲方应具备合法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保证提供销售房源手续的完整性、合法性,向乙方提交上述相关证照的原件经查验后留存乙方复印件,如由于本项下发生的纠纷概由甲方负责。
2、甲方所委托之物业在发售前必须具备公开销售所需的预售许可证及各项文件资料,以确保销售的顺利开展。
3、甲方在签订合同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乙方具体的委托销售物业明细表。对于甲方将来不作为出售的物业配套用房、住宅、商铺的自用部分等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前予以明确并预留,该部分不算入委托销售总量。
4、甲方委派专人协助乙方,为制定整体销售策略提供必要的资料,办理必要的手续。
5、在本合同执行期内甲方不得再委托其他
6、的代理机构。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售楼部现场并承担售楼部现场的装饰、装修、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用具、相关电器等物品,甲方应保证售楼部现场交通、通讯、办公、水、电、暖、冷气等相关设施完善并承担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售楼部的选址应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7、甲方应确保工程进度,配合乙方进行销售工作的组织及各项工作的协调。
8、因非乙方之行为造成的索赔或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9、甲方按时与乙方结算代理费并准时支付,如有拖欠要按所拖欠代理费总额每日千分之一计付滞纳金。
10、对于乙方提交的各项报告和方案,甲方须在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由时间延误造成的损失,乙方概不负责。
乙方权责
7、
1、与甲方在委托范围内合作,完成有关产品定位、形象定位、市场推广、媒体执行、卖场包装方案、销售组织等工作。
2、乙方负责销售处日常开销和销售人员薪资。
3、代理期内乙方的代理权不得转让。
4、代理期内如因乙方的工作原因引起法律纠纷,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5、乙方所出售物业不得低于与甲方所定的最低价。(甲方同意除外)
6、乙方在本合同约定销售期内未完成销售任务时,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
八、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所有条款双方均严格遵守执行,否则违约方要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不可抗力影响有关条款之执行
8、的,受影响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双方相互协商对策,以保证双方共同利益。因此影响履行有关条款的不视为违约。
3、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有因股东变更、产权交易等原因导致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物业产权方改变的,甲方除应支付乙方售出部分的代理费外,还应向新产权方说明本合同的有效性,三方就有关的权利义务及债权债务事宜签定协议。乙方相关人事及其他变动,不能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4、双方对合作过程中的所有相关商业资料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提供给第三者。
5、任何一方按本合同规定提出中止合同时,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派人于通知日起30日内完成办理相关结清款项、解除合同手续。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7、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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