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档案接收制度1. 接收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主要包括:(1)县委及所属各部门;(2)县人大及其常设机构;(3)县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4)县政协及其常设机构;(5)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6)各民主党派机关;(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9)乡镇人民政府。2.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本县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3.接收建国前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4.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
2、案。5.接收电子、声像档案以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6.接收企业改制、机构撤销后遗留档案。7立档单位必须将归档文件收集齐全、完整,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及有关规范规定要求进行整理,方能接收进馆。8.接收档案时,要做好档案接收登记,编制归档目录,由接收人和移交人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9.对不按规定移交档案、擅自留存或分散档案、甚至将档案据为已有者,按照档案法及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档案保密制度1.认真学习,坚决执行保密法、档案法,遵守保密纪律,明确保密职责,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2.严格执行保密文件、资料、档案的查阅、借阅审批程序,大量利用档案进行专题研究,必须制定研究计划
3、报档案馆备案,不得无计划、无目的查阅,以防泄密。3.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确因工作需要外借,必须严格履行借阅手续,限期归还。4.定期进行涉密档案的清理、核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5.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6.不在公共场合谈论机密,对造成失密、泄密的人员或事件要及时报告,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责任。档案统计制度1.建立档案统计登记薄,包括档案进馆登记薄、档案查阅利用登记薄、档案借阅登记薄及档案部门基本情况的统计年报。2.各类档案情况统计由保管利用股负责定期进行统计、汇总。3. 要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系统性和及时性,做到完整、连续、报送及时。对于上报的档案统计报表,由分管领导和统计人员核对、签
4、字后,方可上报。4.各类档案统计报表及综合统计表,均要保留一份存档备查。档案库房管理制度1.档案库房是档案资料保护和贮存的重要基地,是提供利用档案的中心,除领导批准外,非保管利用股工作人员不得入内。2.保管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带出档案馆。3.档案出入库房必须严格执行登记手续,包括档案进馆入库、库存档案借出及日常的调阅、归还。4.档案库房应配备必要防护设备,做好“八防”措施,即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5.对新接收入库档案要严格检查,对有虫蛀、发霉及其它问题的档案须经科学处理后方可入库。6.库房内应保持清洁,定期打扫库房卫生,保持库房与档案的
5、清洁。7.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堆放易燃物品或与档案无关的物品,对电源、线路、开关插座消防器材等要定期检查,发现有火灾隐情应立即报告处理。8.每天下班前,检查库房门窗、电源,确保库房安全。档案查阅利用制度1.认真热忱接待每位档案利用人员,做到耐心细致,疏而不漏,百厌不烦,树立为群众所急,为群众所想的良好工作作风。2. 本单位人员查(借)阅本部门的业务档案,需办理登记手续,查(借)阅其它部门的业务档案,须经该部门分管领导批准。3.外单位查阅本单位档案,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等合法证明,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方可利用。4.查阅者需填写查阅登记簿,写明查阅者的姓名、政治面貌、查阅内容、目的
6、等款项,办理审批手续后,档案管理人员针对所查的内容提供利用。查阅者如需复印、拍照,须经分管领导同意。5.查阅档案过程中只限工作人员查找,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翻动档案案卷(特别是各类会议记录),以免档案原本破损及案卷之间错乱和泄密。5.工作人员完成查阅档案之后,必须及时将案卷目录,档案案卷归回原处。6.档案原始资料查实后,复制并加盖档案查阅证明章,再交付档案利用者。档案鉴定销毁制度1.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和业务部门关于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以便组织档案鉴定工作。2.成立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采取鉴定小组鉴定,分管领导审核
7、,主要领导批准的方法,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3.档案鉴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4.对保管期限届满,经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提升保管期限等级继续保存。5.经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要建立销毁清册,并提出鉴定销毁情况报告,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方可销毁。销毁清册和销毁报告应当永久保存。6.对销毁的档案要谨慎从事,待观察一段时间后再集中销毁,销毁档案要指定专人负责,销毁时要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档案借阅制度1.原则上档案只提供馆内查阅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必须经领导批准,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2.借阅者应承担所借档案的安全、保密责任;不得拆卷、抽换和撕卷;不得在文件上折叠、涂改;不得随意摘抄无关的档案资料;未经同意不得摄制、复制、转借档案。3.借出档案要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延期另行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归还档案,按有关规定处理,多次借阅档案逾期未归还的,恕不再借。4.归还档案时,档案人员应仔细清点,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归还手续,如发生丢失、泄密情况应立即报告领导,采取措施,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