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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医院.doc

1、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含)以上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266

2、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3 系统要求总体配置要求3.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

3、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通过相应的CCC认证、生产登记批准、型式检验合格。3.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3.3 医院的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根据表1的要求配置。3.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3.5 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表1 医院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要求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医院周界推荐2医院出入口强制3运钞车停放处强制4运钞车交接款通道强制5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强制6医院内主干道推荐

4、7机动车停车场(库)内推荐8门(急)诊部、住院楼出入口强制9门(急)诊部、住院楼各楼层出入口强制10门(急)诊部、住院楼各楼层电梯厅、自动扶梯口强制11电梯轿厢内推荐12门(急)诊候诊区域推荐13门(急)诊预检处强制14门(急)诊大厅内强制15急诊护士台、住院病区护士台强制16收费窗口处强制17药房窗口处强制18门(急)诊补液室内推荐19验血采(抽)血处推荐20手术室外等候区域推荐21重症监护室外等候区域推荐22新生儿病室内强制23太平间出入口强制24住院病区膳食加工配制区域强制25药库、国家管制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集中存储场所强制26病史室、病理室内强制27重要实验室(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

5、验、存储场所)出入口强制28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强制29易燃易爆品集中存储场所强制30医院配电站出入口强制31医院配电站内推荐32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33彩色摄像机、声音复核装置医患纠纷接待室强制34处理/控制、记录与显示设备值班室推荐35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36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药库、国家管制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集中存储场所强制37档案室强制38防盗保险箱(柜)存放场所强制39重要实验室(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存储场所)强制40易燃易爆品集中存放场所强制41紧急报警装置门卫室强制42院长办公室推荐43门(急)诊预检处强制44急诊护士台、住院病区护士台强制45医患纠纷接待室强制46收费窗口强

6、制47重要实验室(含高致病微生物实验、存储场所)强制48病史室、档案室、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推荐49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50处理/控制/管理设备独立设防区域推荐51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52终端图形显示装置/记录设备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53出入口控制系统识读/执行设备收费窗口强制54重要实验室(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存储场所)强制55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推荐56重要设备机房(含锅炉房)出入口推荐57档案室强制58药库、国家管制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集中存储场所强制59易燃易爆品集中存储场所强制60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61联网显示/编程/管理/控制设备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62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系统机动车停

7、车场(库)出入口推荐63通讯显示系统医患纠纷接待室、医院领导办公室、总值班电话强制64电子巡查系统重要设备机房(含锅炉房)区域推荐65住院楼各楼层推荐66药库、国家管制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集中存储场所推荐67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周边推荐68实体防护装置防盗防火安全门/防盗栅栏收费窗口处出入口强制69病史室、病理室强制70档案室强制71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强制72药库、国家管制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集中存储场所强制73防盗保险箱(柜)存放场所强制74重要实验室(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存储场所)强制75易燃易爆品集中存储场所强制76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4 各子系统和集成要求4.1 视频安防监

8、控系统4.1.1 系统应包括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控制设备和记录与显示设备四部分。4.1.2 摄像机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4.1.3 出入口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固定焦距、方向; b) 监视区域内不应有盲区; c)在24h内通过监视屏均应能清楚地辨别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d) 显示的人员正面面部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屏显示画面的1/60。4.1.4 收费窗口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正面面部特征和交接款的过程。4.1.5 其他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看清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

9、4.1.6 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4.1.7 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在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 min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4.1.8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4.1.9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1994表4.3.1-1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4.1.10 声音复核装置应与同区域视频图像信号同步记录,回放时声音应清晰可辨。4.1.11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时间误差应在

10、30s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4.1.12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系统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d。4.1.13 硬盘录像机应符合GB 20815中类机(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或类机(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A级产品的要求。并应具有DVD视(音)频信号数据输出接口,输出的视(音)频复制信号均能使用通用影音播放软件播放,或可直接在通用设备上回放。4.1.1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规定。4.2 入侵报警系统4.2.1 系统应包括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控制/管理设备和显示/记录设备四部分。4.2.2 应根据防护覆盖范围的需要选择适宜的入侵探测

11、器类型和规格,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且不应有盲区,并根据管理要求设防。4.2.3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且应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4.2.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专职值守人员,入侵报警信号应传送至安防中心控制室,声光报警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系统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4.2.5 以电话网络作为报警传输专线时,不应在线

12、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4.2.6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4.2.7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d,并能输出打印。4.2.8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4.2.9 入侵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4.2.10 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663的规定。4.2.11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4的规定。4.3 出入口控制系统4.3.1 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在安防中心控制室,声光报警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4.3.2 不应使用密码按键式识读

13、设备。4.3.3 系统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10s内。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d。4.3.4 车辆出入控制系统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4.3.5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6的规定。4.4 通讯显示系统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4.5 电子巡查系统4.5.1 巡查点安装应牢固、隐蔽,高度应便于识读。4.5.2 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d。 4.5.3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644的规定。4.7 安防中心控制室5.7.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以及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输出终端均应设置在安防监控中心,应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

14、和显示。5.7.2 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5.7.3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能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5.7.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强光手电筒等专用防护器械5.7.5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GB 50395和GB 50396的规定。 4.8 实体防护装置4.8.1 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4.8.2 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并有防拆措施。4.8.3 防盗防火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DB31/321的规定。5 检验、验收、维护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 50348-2004第7章的规定。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 50348、GA 308的规定。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每年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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