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合同合同编号:_签订日期:_签订地点:_买方:_地址:_电话:_传真:_电子邮箱:_卖方:_地址:_电话:_传真:_电子邮箱:_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1. 货物名称,规格和质量:2. 数量:_(允许_的溢短装)3. 单价:4. 总值:5. 交货条件FOB/CFR/CIF6. 原产地国与制造商:7. 包装及标准:货物应具有防潮,防锈蚀,防震并适合于远洋运输的包装,由于货物包装不良而造成的货物残损,灭失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上用不退色的颜色标明尺码,包装箱号码,毛重,净重及“此端向上”“防潮”“小心轻放”等标记。8. 唛头9. 装运期限10. 装运口岸11. 目的口岸1
2、2. 保险由_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险和_附加险.13. 付款条件:(1) 信用证方式: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_日,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在装船完毕后_日内到期.(2) 付款交单: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3) 承兑交单: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无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付款期限为_后_日,按即期承兑交单(D/A_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在汇票期限到期时支付货款.(4) 货到付款:买方在收到货物后_天内将全部货款支付卖
3、方(不适用于FOB,CFR,CIF术语).14. 单据卖方应将下列单据提交银行议付/托收:(1) 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的,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联运/陆运提单/(2) 标有合同编号,信用证号(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及装运唛头的商业发票一式_份;(3) 由_出具的装箱或重量单一式_份;(4) 由_出具的质量证明书一式_份;(5) 由_出具的数量证明书一式_份;(6) 保险单正本一式_份(CIF交货条件);(7) _签发的产地证一式_份;(8) 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卖方应在交运后_小时内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买方上述第_项单据副
4、本一式一套.15. 装运条款(1) FOB交货方式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以_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数量,金额,包装件,毛重,尺码及装运港可装日期,以使买方租船/订舱.装运船只按期到达装运港后,如买方不能按时装船,发生的空船费或滞期费由卖方负担.在货物越过船舷并脱离钓钩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负担.(2) CIF或CFR交货方式卖方须按时在装运期限内将货物由装运港装船至目的港.在CFR术语下,卖方应在装船前2天以_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发票价值及开船日期,以便买方安排保险.16. 装运通知:一旦装载完毕,卖方应在_小时内以_方式通知买方合同编号,品名,已发货数量,发票总金
5、额,毛重,船名/车/机号及启程日期等.17. 质量保证: 货物品质规格必须符合本合同及质量保证书之规定,品质保证期为货到目的港_个月内.在保证期限内,因制造厂商在设计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造成的货物损害应由卖方负责赔偿.18. 检验(以下两项任选一项):(1) 卖方须在装运前_日委托_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货到目的港后,由买方委托机构进行检验.(2) 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做精密全面的检验,出具检验证明书,并说明检验的技术数据和结论.货到目的港后,买房将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对货物的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残损或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保
6、险公司或轮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得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_日内凭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或拒收该货.在保证期内,如货物由于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而发生损坏或品质和性能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将委托中国商检局进行检验.19. 索赔:买方凭其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包括换货),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应由卖方负担.若卖方收到上述索赔后_天未予答复,则认为卖方已接受买方索赔.20. 迟交货与罚款:除合同第21条不可抗力原因外,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同意在卖方支付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罚款可由议付银行在议付货款时扣除,罚款率按每_天收_%.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合同规定_天时,买
7、方有权撤销合同,此时,卖方仍应不迟延地按上述规定向买方支付罚款 . 买方有权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向卖方提出索赔.21. 不可抗力:凡在制造或装船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致使卖方不能或推迟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卖方因立即通知买方,并在_天内,给买方特快专递一份由当地民间商会签发的事故证明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快交货.如事故延续_天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22. 仲裁: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时该会当时施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3. 通知
8、所有通知用_写成,并按照如下地址用传真/电子邮件/快件送达给各方.如果地址有变更,一方应在变更后_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24. 本合同使用的FOB,CFR,CIF术语系根据国际商会.25. 附加条款:本合同上述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抵触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26. 本合同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公_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买方代表(签字):_ 卖方代表(签字):_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
9、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
10、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
11、、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
12、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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