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光纤接入互联网业务合同甲方: 乙方: 协议编号: 签约日期: 用户至上 用心服务 6 of 6甲 方乙 方通信地址通信地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传真联系传真本协议由甲方:宜宾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和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宜宾分公司)于 年 月 日在宜宾市翠屏区签订。鉴于:1、甲方作为乙方战略大客户 ,有进一步完善、建设通信网络的需求。2、乙方作为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有大型电信运营商,拥有合法的网络建设与电信业务经营权,在国内享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有相当的影响力。3、甲乙双方本着
2、互利互惠的原则,为给甲方提供光纤接入互联网业务,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通信事业的发展,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合作内容1、乙方向甲方提供 10 M光纤 1 条接入互联网。甲方租用乙方上下行对称的10M领航光纤互联网业务1条。该光纤接入互联网标准资费为 4500 元/月,鉴于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本次协议按标准资费进行优惠,即网络使用费优惠资费为 1650 元/月,从建设完工并验收后开始计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上网不限时、不限流量。2、甲方承诺本协议有效期即为租用乙方光纤接入互联网的最短租期,甲方在此期间内需持续不间断地租用乙方光纤,不提前退租。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甲方应当按时向乙方
3、交纳通信费用。甲方当月产生的每月通信费用,应在次月底以前缴纳。例如,甲方在2016年5月1日至5月31日产生的通信费用,应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缴纳。若甲方未按协议时限交纳,乙方有权终止服务。2、甲方协助乙方做好业务开通的准备工作和协调工作,配合乙方对租用线路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涉及与乙方有关的电信业务的增减变更,甲方须在办理前书面通知乙方。 3、甲方享受此协议优惠光纤仅为甲方自行办公使用,不得用于其它及对外经营。4、甲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
4、规章制度、文件规定。5、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验收核实,租用业务确已根据本协议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租用业务, 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租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6、甲方免费享受乙方提供有关通信及数据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援助。第三条 乙方责任与义务: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电信服务业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相关业务标准,按电信条例规定为甲方提供通信服务质量保证。2、乙方为甲方提供724小时一站式故障申告处理和投诉服务,
5、甲方可以拨打24小时免费客户服务热线10000提出故障申告或投诉,乙方将优先处理。3、甲方如需增加电信服务业务的种类、数量,乙方应在网络设备允许的范围内保证继续为甲方提供所需服务,由此而引发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4、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有关通信及数据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援助。5、乙方承诺因工作需要,进入甲方的机房进行网络调测或割接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按甲方保密要求,办理相关出入证件。乙方工作人员进入甲方机房,承诺不做任何有损甲方利益或违反甲方安全保密条例的行为。6、免费提供 2 个固定IP地址,完成IP地址分配及相应工作,如甲方因业务需要增加IP地址,费用由双方协商处理。第四条 接入互联网后的
6、管理1、甲方接入互联网后,全部乙方投资建设的线路,通信设施、网络设备产权为乙方所有,由乙方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进行经营管理。 2、甲方内部局域网、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中心机房的内部维护和安全保卫由甲方自行维护管理,用户端设备的运行维护、障碍处理也由甲方自行负责。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若发生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变更,从而影响到本协议合作和经营,变更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时向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受让方移交本协议,以便继续履行本协议相应条款。第五条 服务及质量1、乙方指定专人负责甲方的客户服务工作,提供7*24小时服务。如因乙方光纤线路发生障碍,乙方自接到甲方通知后 4 小时内派专人
7、到达甲方单位了解实际情况,并于 7 小时内恢复通信。2、如因乙方局端设备发生故障而导致甲方光纤通信中断,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于 7 小时内排除故障。3、乙方每月上门收取光纤使用费和通信使用费。第六条 保密、索赔及违约责任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本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应承担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责任,若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壹 万元,并且甲方应向乙方赔偿使用期内享受的所有优惠总额,即按优惠前的标准
8、资费补缴差额部分。第七条 不可抗力协议生效后,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火灾、水灾、地震、恐怖活动、战争等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到本协议履行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7天内通知对方后,则延长履行协议的期限,这一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因素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有效期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 贰 年, 自 2013 年 7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协议期满双方无异议的,则本协议将继续执行、自动续展,续展后的租期与本协议租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若一方不同意继
9、续执行,须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2、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第九条 免责条款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2、 本协议被国家有权机关认定无效的。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1、 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将争议提交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2、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以及其它约定事项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3、协议未涉及到的部分,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执行。4、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如有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终止执行,以此协议为准。 甲 方:宜宾天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 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分公司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盖 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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